试论司法改革的目标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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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司法改革的目标与原则试论司法改革的目标与原则摘要:任何一个领域的改革,目标与原则的确定都是攸关至要的,没有正确的目标与原则的改革最终会背离改革的目的。对于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与原则,理论界有一定的探讨,但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最高司法机关在各自的改革纲领中也提出了改革的目标与原则,但还只是各自系统内部的目标与原则。指导整个司法领域改革的目标与原则如何确定,本文根据党的十六大报告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和要求,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与原则进行了研究与论述。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的司法改革已进行了将近二十年,这期间,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理念

2、的确立和彰显,司法制度和技术的创新和变革,较之过去有了长足的发展,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司法威仪、办案机制、机构的设置、司法培训、庭审方式以及司法队伍的建设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也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多年的改革实践中,如何确定指导整个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和统领整个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改革中一直引起关注与研究的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都提出了各自的改革目标和改革原则,我们认为这是两个最高司法机关各自系统内的阶段性目标,并非整个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这些改革原则也只是指导各自系统改革的原则。随着改革的深入,

3、现有司法改革的各种敝端也逐步显示,没有指导整个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其后果是,司法改革只是围绕着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急待解决的问题提出一些修补性的措施,改革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性的改革;没有统领整个司法改革的原则,改革中频频出现了突破法律界限,侵犯宪法和法律尊严的现象,在司法改革理论领域甚至出现了否定党对司法领导,打着司法改革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现象 1。因而,确定正确的司法改革的目标与司法改革的原则就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 一、司法改革目标 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首要的问题是确立司法体制改革的总目标。目标是方向,目标是旗帜,司法改革的目标决定着司法改革的方向,规定着司法改革

4、的力度和范围,统摄着司法改革的各项具体措施,影响司法改革的实效,最终关系到司法改革的成败。我国司法改革实践中出现的不合理,甚至违法、违宪的现象,正是司法改革目标不明确的反映。因而,树立正确的司法改革终极目标,不仅是司法改革的首要问题,也是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 对于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学界作了一些探讨,但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有的人认为是司法独立;有的认为是司法公正;有的认为是消除司法腐败;有的认为是司法权威。笔者认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有终极目标和具体目标之分,无论是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权威,还是消除司法腐败都只能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具体目标之一,不能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首先,司法

5、何以必须独立?从历史的发展沿革和实践的运行来看,司法应当独立的原因在于要保证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的司法人员在不受外来干预的情况下依照法律作出公正的判断,司法独立只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保障制度而已 2。除此之外,还要求法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以及科学的诉讼程序。其次,司法公正并不能解决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当前的执行难问题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的结果,是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执行难问题不因司法公正而自动销声匿迹。再说司法公正本身就是一个很难定义的概念,什么是司法公正?离开了公平正义的司法公正,充其量不过是形而上学的公正。第三、没有公平与正义,司法

6、的权威也不会真正建立起来,即使建立起某种意义上的司法权威,也只能是一种人民不信任的司法强权,是没有生命力的、脆弱的、虚假的司法权威。这种司法权威最终会脱离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并会导致司法权的变质,从而成为社会全面进步和发展的障碍,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隐患。 既然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权威,消除司法腐败都不能成为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那么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已经予以明确,就是公平和正义,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权威、消除司法腐败都是在公平和正义这个总目标统摄之下的具体目标,最终都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正义

7、,如果离开了公平与正义这个目标,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权威、消除司法腐败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首先,公平与正义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是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特征和体现,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在司法领域的直接表现和集中反映。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基本标志。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公平与正义是人类在司法活动中追求的永恒主题。所以司法改革应以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为终极目标和价值取向,以实现公平与正义为出发点和依归。背离了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取向,任何的司法改革都没有意义。不仅如此,背离了公平与

8、正义,司法机关的活动必然丧失其价值,必然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能否在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是检验司法改革成败的基本标准。当然,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既包括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实现公平与正义,也要包括构建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为目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 其次,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仅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不是法治的全部,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在执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在和谐社会中,社会各方

9、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全体人民能够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所有这些都是公平正义得到实现的标志。与此同时,公平正义又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只有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 第三、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也迅速增长。如果漠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对各种社会不公听之任之,不去努力改善和消除,就会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影响改革开

10、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第四、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司法机关的神圣职责 。司法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重任,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司法工作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冲突的调节器,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窗口,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活动实现、维护公平正义寄予厚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3。 最后,公平与正义是所有国家司法改革的共同目标。英国的民事改革是以伍尔夫勋爵提出的题为“接近正义”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报告为基础的。这份司法改革报告被人们称为伍尔夫报告或接近正义的报告。英国在民事

11、改革中,力求司法公正与司法平衡。为了实现公平与正义,伍尔夫提出了保证结果的公正性在内的十项原则。新的民事诉讼规则也把公正地审理案件作为根本性目标。德国的司法改革也把“接近正义”作为指导思想。例如在原来的民事规则中,如果一审裁判侵犯了当事人依照德国基本法第 103 条第 1 款而应获得的公正审判权,只能在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上诉。而改革法案规定一审法院可以通过纠正程序自行纠正一审裁判。韩国以实现司法正义作为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以司法接近国民,为国民服务,保障人权,实现公正为改革理念。韩国的司法改革也正是为了消除国民对司法制度的普遍不信任和不满,适应社会各阶层对公平和正义的强烈要求而进行的。 综上

12、所述,我国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应当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 二、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 党中央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对司法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概括起来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符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做到“四个有利于”;借鉴国外司法工作有益成果与我国实际相结合;循序渐进、自上而下和依法进行。这些要求就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其中,坚持党对司法改革的领导是首要原则。 (一)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司法改革的原则。 首先,司法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是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政党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生活的重心之一,政党通过执政的方式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

13、在政党政治中,政治纲领的提出和政府的产生与更替都通过政党的活动来实现。”4 各国人民根据各自现实的需要、历史传统以及民主革命的历程选择确定了适合自己的政党制度。当代中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是社会主义中国近现代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中国人民依据近代中国革命的历史经验得出的科学结论。我国宪法序言中就已明确:“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

14、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而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因此,宪法的规定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权。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和确立了现有的司法制度,也领导人民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因而,司法改革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进行,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其次,司法改革是党实践“三个代表”的必然。司法权运行过程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中国共

15、产党作为全体中国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它在创制社会主义法律的过程中已经充分汲取了最广大人民的意志,保证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严格贯彻执行,既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使然,又是广大人民的意志所在,因此,维护司法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就是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权威,二者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中国共产党作为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代表,应始终将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变革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而司法正是建立和引导新的生产关系最有效的手段,通过司法裁判所确定的社会关系直接决定和影响着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中国共产党作为先进文化发展方向的代表,应当为一切先进文化的发展和传播创造条件,而附着在司法裁判背后的价值取向总是规范和制约着全

16、社会文化发展的方向。 其三,司法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司法权为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行使的一种判断权,它是国家在引导一定社会秩序形成过程中最具决定性的力量,一切外在的社会冲突与社会矛盾都可以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得以最终解决;司法权力运行的过程渗透着复杂、多重的价值观念和政治利益,任何一个具体的司法裁决都可能引起一定范围内利益格局的重大变化。因此,以司法权的合理运行和配置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必将引起既有的政府权力的重新分配,也必将引起传统的权力运行体系的调整和转变。司法改革这种艰巨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整个司法改革工作的核心地位。 其四,中国司法改革要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理解和支持也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当前,全社会对司法改革的热情急需新闻舆论的正确引导,而我们党在人民群众中所拥有的强大的感召力和舆论方面所具有的超常的震撼力,是完成舆论引导工作的决定性力量。我们只有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去动员和说服人们以科学和理性的态度来对待当前正在向纵深挺进的司法改革工作;充分、合理地吸收世界上一切先进的法律文化,才能真正建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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