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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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程流程图图序号序号 11_1_1 适用事适用事项项: :11.1.1 承承办办部部门门: :资资本本项项目科目科联联系系电话电话: :68058613外商直接投外商直接投资项资项下外下外汇汇登登记记、付、付汇汇核准核准核准流程核准流程图图外商投资企业向外 汇局提出外汇登记、 购付汇申请材料审核审核申请事项是否 需要行政许可,是 否属于本局职权范 围,以及申请材料 是否合格受 理审 查属于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或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事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当面告知或发出 行政许可不予受 理通知书在收到材料后 5 日 内发出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 书当面告

2、知或在收到 材料之日起 5 日内 发出行政许可受 理通知书不同意同 意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决定中 说明理由,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行政复 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审批表序号批表序号 11_1_1 适用事适用事项项: :11.1.1 承承办办部部门门: :资资本本项项目科目科 联联系系电话电话: :68058613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行政行政许许可可项项目目 序号及名称序号及名称实实 施施 机机 关关设设 定定 依依 据据办办 理理 依依 据据具具 体体 业业 务务办办 理理 期期 限限需提供的申需提供的申请请

3、材料材料 ( ( 或或 应应 具具 备备 的的 条条 件件 ) ) 1.1 外商投 资企业外汇 登记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 件和复印件;2、商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 书原件和复印件(保税区企业除外);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原件和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 原件和复印件;5、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 表。 1.2 外国投 资者收购中 方股权外资 外汇登记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1、书面申请;2、被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

4、资企 业外汇登记证;3、股权转让协议;4、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协议;5、商 务部门有关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6、资本项目核准件(收购款结汇 核准件,或再投资核准件);7、收购款结汇水单或银行出具的款项 到账证明;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3 外资并 购设立外商 投资企业外 汇登记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1、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 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外 资并购合同、章程;5、组织机构代码证;(注: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 或盖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6、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 登记表。 1.

5、4 外国投 资者以其拥 有处置权的 股票(权)向 境内企业出 资核准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该行政许可项目已经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 412 号令)确认,其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操作 规程正在草拟之中,将于近日发布。外商直接投资 项下外汇登记、 付汇核准国家外 汇管理 局分支 局国务院 对确需保 留的行政 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 定(中华 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 令 2004 年第 412 号)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 记管理暂行办法(汇资函 字【1996】第 187 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登记、外汇及税收管

6、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 发【2002】575 号);3、 国家 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3】30 号);4、 国家外 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 过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 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 。 1.外商 直接 投资 项下 外汇 登记1.5 外商投 资企业外汇 登记变更、 注销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1、书面申请(注明变更事项或注销原因,加盖公章);2、 外商投资企 业外汇登记证;3、商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或注销的批复文件; 4、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5、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 工

7、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6、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合同、章 程。2.1 外商投 资企业外方 所得利润境 内再投资、 增资核准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1、申请报告(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 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 等);2、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利润处置方案决议原件和复印 件;3、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 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 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拟再投资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和 复印件;6、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7、外汇登记证 原

8、件和复印件;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2.2 外国投 资者从其已 投资的外商 投资企业中 因先行回收 投资、清算、 股权转让、 减资等所得 的财产在境 内再投资或 者增资核准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1、申请报告;2、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 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 原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 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 协议原件和复印件;6、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 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7、涉及清算

9、的, 另需提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8、涉及股权转让的, 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与转股后 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9、拟再投资 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 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复印件材料;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 说明材料。1、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 企业规定(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 第 10 号令);2、 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 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汇发【2003】30 号)。2.外商 直接 投资 项下

10、再投 资、增 资投 资资 金核 准2.3 外商投 资企业将发 展基金、储 备基金(或 资本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 、未分配利 润、应付股 利及其项下 的应付利息、 外方已登记 外债等转增 本企业资本 核准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1、申请报告;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企业董 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以利润再投资的,该决议为利润分配决 议,应明确“三金”提取比例与金额)原件和复印件;4、商务部门同意 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 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6、企业未分配利润、应付股 利及其项下应付利息转增资的,另须提交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原 件和复印件;7、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增资的,另需 提交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和债权人同 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原件(验后返还)和复印件;8、针对前述材 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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