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经理股票期权制的法律障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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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实行经理股票期权制的法律障碍及对策我国实行经理股票期权制的法律障碍及对策经理股票期权是国际上通用的高级管理人员激励方式,在我国积极推行股份制改革的条件下,若能借鉴国际上已有的成熟做法,结合国情进行大胆的实践与创新,将有助于解决我国公司代理人长期激励不足的问题。从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制度规定看,实行经理股票期权制度,还存在许多现实障碍,为了规范化从而更普遍、更有效地推行股票期权制,真正发挥出股票期权制的长期激励作用,需要对其在法律环境和制度上进行变革。关键词股份制改革经理股票期权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障碍对策一、 实行经理股票期权的意义经理股票期权 ESO (Executive Stock Opt

2、ion) 是指公司授予经理人员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以一个约定的行权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这种选择权不能转让,行权价格与股票售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就成为经理人员的收入。即使经理人员在行权后离开企业也可以通过期权分享公司的成长,实现经理人员利益的长期化。经理股票期权是国际上通用的高级管理人员激励方式,其目的在于将经理人的利益同公司的长远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从而形成对经理人的一个长期激励。实行经理股票期权一是可以降低代理成本。股票期权能弱化“委托代理”矛盾,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减少监控费用,同时,股票期权可以减少工资、奖金等支出;二是可以提高公司业绩。股票期权能减少经营者的短视行

3、为,使决策的利益取向和风险取向符合公司价值目标,同时可以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积极性、竞争性、责任心和创造性,这些将有效提高公司的运营质量和业绩;三是可以整合人力资源。股票期权有助于经理选择,企业有条件通过优胜劣汰选择有能力的经营者,有助于经理激励,可以稳定工作出色的管理人员,也有助于经理吸引。在我国目前形势下,若能借鉴国际上已有的成熟做法,结合国情进行大胆的实践与创新,将有助于解决我国公司代理人长期激励不足的问题,使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必要的风险,激发经营者的工作热情并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这对我国的国企改革以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将大有裨益。二、实行经理股票期权的障碍从中国目前的法律环

4、境和制度规定看,实行经理股票期权制度,还存在许多现实障碍,具体表现为:1.股票来源上的障碍依国际惯例,授予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所需股票有四个来源:公司发行新股或配股时预留一部分股票;公司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获得一部分股票;大股东出让一部分股票;上市公司回购一部分股票。而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存在的限制使这四个股票在我国缺乏法律依据和保障。比如,在公司注册和登记方面,我国公司法采取“实收资本制”原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即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行的股份必须被全部认缴,而且必须被全部缴足。这样,公司无法在发行新股时预留一部分,待高管人

5、员行权后再转化为实收资本。而美国实行的是“授权资本制”,公司的全部股份可以分期发行、分期缴付,公司发起人和股份认购人只要认足首期发行的股份就可以完成公司的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可以不一致,公司可以预留一部分股票作为实行 ESO 计划的股票来源.在回购股票方面,国外公司可以通过从市场购回自己已发行的股票存入留存股票账户,使之成为已发行但不流通的股票以满足 ESO 计划对股票的需要。而我国公司法第149 条规定,股份公司除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之外,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2.股票期权行权后难以流通我国证券市场目前采取完全锁定经理层所持股份的制度,公司法

6、第 147 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条例第 38 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卖出或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随着高科技企业股票期权收益对象扩大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对员工内部持股的流通限制成为股票期权行权后能否流通的又一障碍。1998 年 12 月,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再批准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这样,以内部职工持股方式由企业核心技术人员行权的股票期权同样无法在股票市场上流通,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在打折扣。3.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欠规

7、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是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三会”相互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三会”相互制约的基本格局应该为: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而国内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由于国内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控股地位,股东大会基本由大股东控制,强烈体现着大股东的意愿;董事会成员也基本上由国有股股

8、东提出的候选人担任,代表大股东的利益,普遍缺乏独立董事;至于监事会也往往形同虚设,由于部分监事也由大股东推荐,少量职工代表又得服从股份公司经理领导。于是,当然的结果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都倾向于共同的利益群体,“三会”成员关系密切,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大股东的利益。如果推行股票期权计划,则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选择高层管理人员的非市场化特征明显,与股票期权计划所要求的选择高层管理人员市场化要求相违背;二是大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为了私利联合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甚至使国有资产安全受威胁。4.税收上的问题从国际发展形势来看,实施股票期权的公司和个人往往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比如美国税法规定,公

9、司授予经营者股票期权时,公司和个人均不需付税。对由于股票期权计划引起的公司税务问题和个人所得税间题,国内还没有做出相应的税收规定,或在原则上实行较优惠的税率,因而不利于推动股票期权计划的普遍发展。三、实行经理股票期权的对策为了规范化从而更普遍、更有效地推行股票期权制,真正发挥出股票期权制的长期激励作用,需要以一定的制度变革为前提,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在公司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制”以外,参照英美国家的“授权资本制”,允许公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司在实行股票期权计划时改变资本状况。公司在发行新股时预留一部分额度,作为未来经营者行权时的股票来源,公司在新股发行后的股本不包括

10、这部分额度,在经营者行权后公司股本会逐渐增加。同时可修改公司法中关于不允许公司回购自身股票的规定,允许上市公司持有不超过一定比例的本公司股票专门用于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股权激励。还可以减持国家股并向公司内部职工配售。根据国有股配售试点具体方案,试点上市公司将一定比例的国有股优先配售给该公司原有流通股股东,向原有流通股股东配售的国有股可立即上市流通。2.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和部分上市公司在进行股票期权试点方面的初步探索经验,主板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考虑以下思路:如高级管理人员与技术骨干一般在受聘、升职和每年一次的业绩评定的情况下获赠股票期权,首次实行股票期权计划时,可以一

11、次全部赠予,以后还可以连续实行,以大量的冻结的股票代替本应是少量的、流动的股票,来取得相同的激励效果,弥补由于政策法规的限制所带来的激励作用的削弱。同时还可准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获赠的股票期权行权后,将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股票市场上流通,但可在流通时间和流通数量上加以适当限制。3.在严格按照公司法完善公司组织结构的同时,请与公司效益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员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由独立董事负责监督股票期权实施,严防经营人员捏造虚假财务报表,坚决杜绝借期权制之名瓜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同时建立成熟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员市场,解决经理人员的质量问题;以股票期权制稳住有气魄有远识的高级管理人才。4.对因股票期权等长期激励制度产生的税收问题实施特别处理。笔者认为,对因股票期权制度实施特别的税收政策是完全必要并且符合当前企业改革发展方向的,美国在这方面已经有很完善的法律法规供我们借鉴。由于税务部门本身不存在对长期激励制度产生的税收问题单独处理的利益冲动,因此需要有更高一层的政府部门来推动税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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