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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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算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算第一条为加快我区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 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发展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黑发20111 号及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192 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水利建设。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本级政府性基金和行政

2、事业性收费(不包括技工学校收费、未成年人校外特专长培训班学费、老年人大学学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在内的教育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水利类政府性基金、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等林业补偿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入中按 3%的比例提取水利建设基金。(二)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的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三)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 15%的比例划入水利建设基金。(四)区政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防洪保安费是经财政部批准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征收标准如下:银行、信用社和保险企

3、业分别按照上年实收利息收入和上年保费收入的 0.6征收;其他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 1征收;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按每平方米 1 元计征。第五条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以及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提取和划转。具体提取和划转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第七条区水务局为水利基金的征收机关,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代征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征收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由省财政厅会同省

4、水利厅制定办法)。第八条凡应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主动向征收机关或代征机关提供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等有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对拒不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的,按相关部门统计年报数据为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对下列情况免征水利建设基金:(一)军工企业(限于生产的军需品)。(二)监狱、劳教单位。(三)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四)幼儿园、中小学教学用房、公益性医院医疗用房、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民政福利事业用房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五)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必须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并出据相关证明,上报征收机关核准。第十条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第十一条水利基金征收机关要严格监督和检查代征部门或单位的征收工作情况,并协调做好水利基金的征收工作。第十二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 281 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 427 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按国家规定自 2011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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