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 国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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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我 国国 新新 型型 农农 村村 合合 作作 医医 疗疗 制制 度度 研研 究究摘要: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已取得一定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应 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并变自愿原则为强制原则,从而保障农民医疗权益的实现。 关键词:公共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近年来在政府持续深化各项民生制 度改革背景下出台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但其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须采取相应措 施加以解决。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现状 近年来,由于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出现,农民对医疗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 的需求日渐强烈。 “新

2、农合制度”即是为解决这些问题并使更多农民获得基本医疗保障的途径。 有研究表明,在国家公共医疗卫生资源分配方面,城市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 30,却使 用了近 80的公共卫生资源。改革开放后, “20 多年来的所谓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质 上只是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并不涉及到广大农村医疗体制”。因为我国社会保障的整体 水平不高,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下,并远远落后于城市社会保 障水平。这说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十分迫切。为此,党中央、国务院于 2002 年 10 月 做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试图通过再分配的制度设置,实现农民健康 权益的维护,进而达到社会资源

3、的公平合理配置。该决定明确提出逐步在全国建立“新 农合制度”,从 2003 年起试点,至 2010 年实现基本覆盖。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 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新农合制度的目的是保障 农民的生命健康权。它是以政府组织、引导与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为原则,以个人、集体 与政府多方筹资的方式(农民每人每年交 10 元,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补助 10 元,人均合计 30 元),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的制度。2008 年,新农合工作将从试点阶段 转向全面推进阶段。自 2003 年“新农合制度”启动以来,全国已有 2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 现全覆盖,参合农民

4、达 7.3 亿人。近 5 年的实践证明, “新农合制度”作为我国农村卫生改革 的制度创新和现阶段农民基本医疗保障的重要实现形式,它不仅符合我国国情,也与现阶 段的发展需求相适应。在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和返贫状况、保障农民健康等 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 (一)筹资水平有限,难以为农民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障。 “新农合制度”的筹资方式主要是 通过农民、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筹资,人均合计仅 30 元。从 2008 年开始,各级财政对农 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 80 元。在目前每年医疗费用上涨幅度达 14的情况下,凸 显出其筹资水平过低,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农

5、民的报销比例,影响到农民的积极性。诚 如全国人大代表汪春兰指出的:“由于报销的门槛高,500800 元才可以报,而封顶线却 仅为 6000 元,补助比例大概只有 20多”。可见,农民无法负担起较大的医疗费用。在 “新农合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该制度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有限。如, 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家庭账户、保小病等做法,以此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从而提高参合率,达到实现“政绩”(实现一定的农民参合率,往往成为上级政府派发给下级政府的工作任务, 也是政绩考核的指标之一)的目的。这些削减了保障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功效,也背离了以 大病统筹为主的目的,同时增加了制度运行成本。 (二)无法避免

6、农民的“逆向选择”,不利于建立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在“新农合制度”设置 的自愿原则下,无法避免农民“理性”的“逆向选择”,从而不利于建立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由于信息不对称,使不同的参合者所面临的疾病风险和预期损失程度不同, “新农合制度”所 能分担的社会风险有效性大为降低。如,高风险者的参加意愿非常强烈,反之,低风险者 的参与积极性就很低(因为发生重大疾病的概率较小,这会降低参合者的预期收益)。实践 中,农民“逆向选择”的客观存在与制度设置的目标产生了一定矛盾。此外,在所谓“政绩” 的“潜规则”制约下,为追求较高的农民参合率(减低农民的逆向选择发生率),一些地方政 府不惜事先动用财政资金予以垫支

7、,之后再向农民收取费用。如此一来,既违背了该制度 的“坚持自愿原则”与“反对强迫命令”的精神,也阻碍了“新农合制度”的有效运行。 (三)覆盖率有待提高。2003 年试点以来,至今仍有 10 余个省市尚未实现基本覆盖;农 民参合率尚有 20以上的空间。相对于 2010 年实现“新农合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 标而言,任务十分紧迫和艰巨。这一目标的实现,主要取决于能否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 及这些资金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使用。 总之,这一制度在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些是人为实施不到位,有些是发展过 程中的正常体现,还有一些是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及新农合制度建设本身不完善。如果不 能直面这些问题及其

8、存在的某些负面激励,进而找到问题背后的真正原因,也就无法保障 该制度的正常运行,甚至会背离制度设置的目标,从而影响“新农合制度”的健康运行。若 要“新农合制度”长期稳健地运行,必须从根本上厘清政府的定位及其责任,探索并逐步确 定当前这一制度实施的现实出路。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 三、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 农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它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自我“试错”, 不断走向完善的过程。因而,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更有赖于政府切实发挥其在制度 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农村医疗等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无疑是“新农合制度”建设的有力保 障;而农民的福利与生活改善程度,往往取决于

9、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程度。 (一)政府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变“新农合制度”中的“自愿原则”为“强制原则”。当前, “新农合制度”的根本问题是制度的定性(自愿原则)与政府目标(使广大农民获得制度施行的 实惠)不一致,从而影响了“新农合制度”的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这从一些地方政府不遗 余力地为降低农民的“逆向选择”而采取大量的应对措施中可见一斑。这增添了行政成本的 耗费,满足了地方官员的利益驱动,但无助于农民应有的实惠。由于逆向选择的客观存在, 破坏并最终导致一个建立在“自愿”选择基础上的社会医疗保障政策的失效。换言之,逆向 选择的发生折射出医疗保障制度“失灵”。这就需要政府摆正与回归其“社

10、会契约”意义上为 民谋福利的“代理人”的应有定位。政府应明确定位其主导责任而非引导责任,并积极加大 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因为“新农合制度”已具备了一般意义上社会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性” 和“政府主导性”的主要特征,透过政府强制性的“制度供给”方式,不仅有助于杜绝上述各 种弊端及防止未来不可知的“制度成本”的出现,也将使农民得以在更为广泛的农村社会范 围内分散风险而获得实惠。因此,从近期来看,应采取的有效措施是建立政府主导的“强制 性”保障制度。也就是说,政府应变“新农合制度”中的“自愿原则”为“强制原则”,以走出“制 度失灵”的困境。 (二)政府应通过立法方式,保障农民的医疗权益。社会保障水平与

11、经济增长二者呈现 正向的交互关系,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必要的政府财力支持是关键。以往受限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我国政府财政收入不足,长期制约了政府对社会福利与保障体系的建设, 致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始终处于“低保费、低保额与低保障”的“三低”状态。近年来,国家 财力明显增强,为新农合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进一步增加该部分的支出 规模和比重完全可能。2007 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 24.7 万亿元,上升至世界第四位,财 政收入达 5.1 万亿元,外汇储备超过 1.5 万亿美元。然而,各级政府并未妥善尽到“代理人” 的职责,以使“委托人”皆能享受到应有的“免予匮乏”的社会制度保障。根

12、据中国社会科学 院发布的2006 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蓝皮书的显示,我国有近 66的人没有任 何形式的医疗保险,大约有近 25的受访者表示, “无力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而放弃接受相 关医疗”。另外,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长期以来,我国高昂的行政管理成本已与社会保 障支出形成强烈对比。行政管理支出从 1986 年的 220 亿元增长到 2005 年的 6512 亿元,20 年间增长 30 倍,年均增长率高达 19.5。而近年来我国公共财政投入社会保障的比重却不 足 13,且每年公共卫生资源的总支出不到 GDP 的 5。一些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往 往是其公共财政支出的最重要部分。如,美国约有

13、 1/3 的公共财政用于社会保障;西欧、 北欧国家,公共财政的 50以上被用于社会保障和福利支出,从而确保弱势群体急需的 “免费医疗”制度得以运行。可见,只要政府对现行的公共财政支出进行必要的“存量调整”, 完全可以节省大量的资金用来建立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惠及全体国民的社会 保障制度。 建设一个能解除国民后顾之忧的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在经历 30 年的高速增长 后将经济增长成果逐步转化为国民福利的理性选择。目前,我国的经济基础已经较为雄厚, 以这样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国家财力,建设一个水平适度的能够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保体系是 完全能够做到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关乎人民生命健康权 益的卫生医疗保障,是政府“责无旁贷”的核心要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必然 选择。因此,政府有义务保障公民社会保险、救济以及医疗权益的实现。长期看,应通过 立法,比如制定农村基本医疗保障法 ,以明确赋予全国农民医疗保障权,使农民真正享 受到“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有效解决现实中的各种 认识误区和实践困境,从而使农民真正感受到当下民本政府“以人为本”的德政,并使其作 为公民应享有的保障健康的权利得以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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