铨叙部诉愿审议委员会审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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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铨叙部诉愿审议委员会审议规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4-12-21【正 文】铨叙部诉愿审议委员会审议规则铨叙部诉愿审议委员会审议规则第 1 条 本规则依诉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本部收受诉愿事件后,主管司、室应即拟具审查意见或再诉愿之答辩初稿,连同关系文件, 送由诉愿审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审议。但关于诉愿程序之补正,得先由主管司、室依法办 理。第 3 条 诉愿事件,经移送本会后,主任委员得勘酌情形,分配委员一人至三人审查,并须拟具审查 意见,提出委员会议审议之。第 4 条 诉愿事件,经认有调查必要时,得由主任委员签请部长指派专人前往办理。前

2、项调查笔录,应经受调查人之签名或盖章。第 5 条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第 6 条 诉愿事件之审议,于必要时,得通知诉愿人及关系机关派员列席说明。前项列席人员于说明后,由主席通知其退席。第 7 条 审议诉愿事件,须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出席委员就前项审议结果,坚持不同意见时,应以书面理由,列入纪录,以备查考。第 8 条 主任委员、委员、秘书、如与诉愿人有配偶或三亲等内血亲、姻亲关系或与诉愿事件有利害 关系者,处理本诉愿事件时,应行回避,倘有应回避而不回避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由部处理。第 9 条

3、诉愿决定书应陈部长核定转报考试院,并分送诉愿人、关系机关及本部原处分单位。第 10 条 诉愿事件文书之送达,得参照“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有关送达之规定办理。第 11 条 诉愿事件于决定前,应严求秘密,不得泄漏。如有违反,由部查明议处。第 12 条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适用其他有关规定。第 13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条例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条例第 1 条 为办理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之收支、管理及运用等事项,依公务人员 退休法第八条第六项及公务人员抚恤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制定本条例。政务官、教育人员及军职人员之退休 (职) 、 (伍)

4、 抚恤基金一并纳入本基金管理。第 2 条 本基金设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之收支、管理及运用。本基金设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负责基金之审议、监督及考核。本基金管理委员会及监理委员会之组织均另以法律定之。本基金之运用得委讬经营之。有关委讬经营办法由考试院会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第 3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一各级政府依法拨缴之费用。二公务人员及第一条第二项所定人员依法自缴之费用。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运用之收益。四经政府核定拨交之补助款项。五其他有关收入前项第一款各级政府依法拨缴之费用,应按年编列预算直接拨缴本基金。第二款所定人员依法自缴之费用,应由各服务机关按月汇缴本基金。

5、第 4 条 本基金之用途,限于经各该主管机关依法核定支付第一条所定人员之退休金、退职酬劳金、 退伍金、退休俸、赡养金、抚恤金、抚慰金、资遣给与及中途离职者之退费。但下列各项加发仍 应由各级政府另行编列预算支付:一因公或作战伤病成残加发之退休 (职)(伍) 金。二因公死亡加发之抚恤金。三勋章、奖章及特殊功绩加给之退休 (职)(伍) 金、抚恤金。四公务人员于年满五十五岁时,自愿提前退休加发之退休金。五依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十六条之一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加发之一次补偿金。六依军人抚恤条例规定加发之抚恤金。第 5 条 本基金之运用范围如下:一购买公债、库券、短期票券、受益凭证、公司债、上市公司股票。二存放于

6、本基金管理委员会所指定之银行。三与第一条所定人员福利有关设施之投资及贷款。四以贷款方式供各级政府或公营事业机构办理有偿性或可分年编列预算偿还之经济建设或投 资。五经本基金监理委员会审定通过,并报请考试、行政两院核准有利于本基金收益之投资项目。本基金之运用及委讬经营,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拟订年度计划,经基金监理委员会审定后行之, 并由政府负担保责任。本基金之运用,其三年内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于台湾银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之收益。 如运用所得未达规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国库补足其差额。第 6 条 本基金之会计年度应与政府会计年度一致。本基金依预算法规定,应属特种基金,并编制附属单位预算。本基金有关预算编

7、制、预算执行、决算编造,除应依照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及审计法规 定办理外,应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年度开始前应订定运用方针编制收支预算,提本基金监理委员会覆核。二年度终了应编具工作执行成果报告暨收支预算,提经本基金监理委员会审议公告之。第 7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会计法规定订定会计制度。第 8 条 本基金采统一管理,按政府别、身分别,分户设帐,分别以收支平衡为原则,年度决算如有 剩余,全数拨为基金。如基金不足支付时,应由基金检讨调整缴费费率,或由政府拨款补助,并 由政府负最后支付责任。第 9 条 第一条 所定人员依第四条规定领取之退休金、退职酬劳金、退休金、退休俸、赡养金、抚恤金、抚慰金、资遣给与、中途离职者之退费及其孳息部分,免纳所得税。第 10 条 本基金之管理及监理所需之费用,由政府编列预算支付。第 11 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考试院会同行政院定之。第 12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考试院会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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