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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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规划总则规划总则第一条 城市蓝线定义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根据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控制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应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第二条 规划任务与目的城市蓝线控制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城市总体空间布局的基础上,在城市水系功能规划指导下,合理划定城市蓝线,为常州市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提供依据。具体有如下三点:1、明确河道位置与走向,落实河道用地;2、明确河道保护的水域与陆域界线;3、为河道规划管理

2、、建设等提供空间管制依据与参考。第三条 规划原则1、遵循流域水利规划和区域水利规划的原则市区城市蓝线控制既要符合湖流域的水利规划,同时也必须符合常州市水利分片治理规划。2、遵循与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的原则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的方向和依据,城市蓝线的规模和走向除应满足流域水利规划要求外,还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中对河道功能的要求,如防洪、排水、航运、引水、城市景观等功能。3、遵循与常州市城市规划相协调的原则城市蓝线控制必须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各阶段成果保持一致,这是城市蓝线控制不可缺少的环节。4、遵循统筹兼顾,长期控制,逐步实施的原则。第四条 规划范围研究范围为常州市区 1862

3、平方公里(备注:其范围均对应于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 。第五条 规划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年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年 1 月 1 起施行)3.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45 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 年颁布实施)5.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6.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 年) 7.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8.常州市水系规划(2013-2030 年) 9.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2013 年实行)10.其它相关法规、规范 、城市规划成果等。第二章第二章 蓝线技术控制蓝线技术控制

4、 第一节第一节 平面控制平面控制第六条 平面控制要素蓝线平面控制涵括五条线,即河道中心线、河口控制(地表水体的水域控制线)线以及保护控制线(地表水体的陆域控制线) 。湖泊、水库及长江口仅包括河口控制线与保护控制线共两条线。河道中心线是一条虚拟的河道的中心线,是作为图纸上控制的基准线,特别对新开、拓宽河道以及有些以此为基准的村、镇、区的行政边界线尤为重要。河口控制线指防洪除涝规划确定的河道设计最高沿河边线,是根据河道的规模和走向来确定的最小河口控制范围。保护控制线是考虑了河道的防汛通道,河道堤防安全,河道绿化,河道生态景观以及河道岸边建筑物的安全等因素后确定的最小控制范围。河道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宜

5、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水安全、水景观、水环境及河道特殊风貌、特殊功能区设施除外第七条 河道保护控制线距离一级河道:河道保护控制线距离50 米;二级河道:河道保护控制线距离30 米;三级河道:河道保护控制线距离25 米;四级河道:河道保护控制线距离20 米;五级河道:河道保护控制线距离20 米;六级河道:河道保护控制线距离15 米;七级及以下河道:河道保护控制线距离10 米。划定河道蓝线时,涉及航道应按照内河通航标准确定的航道通航弯曲半径合理确定航道裁弯切角和控制线范围。有堤岸的保护控制线绘制时注意另加 8 米的堤岸区,对于较宽的水面,保护控制线距离河口控制线距离不小于 10 米。第八条 图纸绘制

6、对河道中心线赋予属性,属性包括河道名称、起点、讫点、长度、河宽、河道等级与安全控制距离等。河道中心线、河口控制线和保护控制线一般要编制成同心圆弧线,其中心线弯曲半径不小于河口宽度,以 3-10 倍为宜,若是通航河道则必须满足航道通航弯曲半径要求。若河道转折角度小于等于10,则河道转向段规划中心线、河口线和陆域控制线可编制成折线。交叉河道套口弯曲半径 R 按相交河道最小河宽的 1/2-2 倍取值,夹角小于 90 度可适当缩小,但不小于 5 米,对于通航河道,套口弯曲半径还须符合内河通航标准的技术规范要求。第九条 图层设置蓝线图层设置如表所示:序号图层名称颜色线型层内对象颜色层内对象类型备注1HL

7、4ContinuousByLayerPline河口控制线2HL-XZ4DashenByLayerPline现状河道线3HL-Cen6CenterByLayerPline河道中心线4HL-保护7ContinuousByLayerPline保护控制线5HL-标注7ByLayerText 第二节第二节 立面控制立面控制第十条 河道断面控制河道应具有足够的流水断面,能够安全通过设计洪水,而且要和城市规划及现状相适应,兼顾排水、航运、取水、环保、农业等部门的要求,并应与河道流域规划相适应。河道断面一般为根据水利要求而拟定的最小河道断面,有通航要求的河道还应根据航道等级来考虑河道断面,取其中较大的断面作为

8、河道规划控制断面。第十一条 岸顶高程控制长江市区段堤顶高程根据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和江苏省江海堤防达标建设标准,按 100 年一遇洪水位 8.0 加超高 2.5m 设防。常州市区一般外河堤防工程的级别应根据确定的保护对象的标准,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6-2013)的规定确定。堤防工程安全加高值 100 年及 200 年一遇为 1.0m,50 年一遇为0.8m,波浪爬高和壅水增高等按 0.2m 计,堤顶超高为 100 年一遇1.2m,50 年一遇为 1.0m。堤防工程堤顶高程为设计洪水位加安全加高值 0.5m(允许越浪)及波浪爬高和壅水增高 0.2m,100 年及 200年一遇标高

9、为 4.6 和 4.8m。土堤堤顶高程考虑风雨侵蚀、堤顶磨损和斜坡风浪爬高值较大等因素,取 5.1 和 5.3m。 第三节第三节 主要河道基本技术控制主要河道基本技术控制第十二条 总体控制导则1、为便于城市河道规划管理与建设,本规划对市区 1-8 级河道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2、对河道的基本技术控制要求主要结合其现状规模并依据相关水系防洪除涝评价及市区航道网规划确定,河口宽度、两侧安全防护及河底高程参数均为强制性最小控制。3、随着流域及区域性水利工程的进一步明确、或因河道的基本功能发生变化,有关的技术控制要求将相应作出调整。 第三章第三章 河道保护河道保护第十三条 凡在城市蓝线管理范围内的任何建

10、设活动必须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45 号)中的相关要求。第十四条 严格涉河活动审批程序1、一切跨河、穿河、穿堤的建(构)筑物(含取水口、排放口)和管道、缆线等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河道管理权限,向主管机关报送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建顺序履行审批手续。2、经查证凡越权批准和擅自填河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它相关法规条例作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加强公众参与加强对公众教育,提高公众的公共道德,爱护城市的一切公共设施,加强对人们生存环境的宣传,提高环境意识,提高对河道功能的认识,从而自觉地爱护花草树木,爱护河道,保护河岸设施。动用各种宣传媒体,日常宣传教育和突出宣传教育结合,造成浓厚的舆论气氛,借助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形成严密的监控网络,增强河道管理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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