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产品不合格之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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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

2、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3、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书的机关决定; ;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

4、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4(2004 年年)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月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年月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公布根据 2004 年6 月 29 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 16 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工程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5、,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等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建设工程以及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等综合要求。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交通、邮电、铁路、民航、水利、电力、

6、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二)负责核查与受监督建设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建筑构配件、金属结构门窗生产等单位的资质,并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和实施进行监督; (三)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核发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 (四)处理一般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参与处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施工中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

7、他主要部分。 第十一条 未经验评质量等级或者验评为不合格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 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房屋,应当符合设计要求,提供有关使用、保养和维护的说明;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负责维修,影响日常生活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维修。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8、试验。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试验。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造成质量问题的,按照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造成质量问题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及返修费用: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及返修费用: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属于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或者指定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二)属于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或者指定采购的,由

9、建设单位承担; (三)属于检测、试验单位提供数据有误的,由提供数据单位承担。(三)属于检测、试验单位提供数据有误的,由提供数据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规定选择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投资预算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工程的,处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并处二千元

10、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规定解决用户投诉质量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不按规定退还质量保修保证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按规定退还保修保证金外,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除给予上述处罚外,还可提请房地产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行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施工任务的,予以取缔,并处承包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1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施工任务,转让、转借施工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承包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未按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质量标准、规程、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施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承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责令改正,处所用材料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四)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

12、责令改正,处所用材料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五)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建设

13、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 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 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 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 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 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

14、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服务的,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服务的, 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 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

15、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 )自年月日起实施。 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 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 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三、关于建设工程中使用的产品的监督问题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

16、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因此,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对在施工现场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 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施工现场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扣押,防止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施工现场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扣押,防止该 类产品用于建设工程或者流入市场;并及时通过建设单位(业主)或者建设施工单位等追踪该类产品的类产品用于建设工程或者流入市场;并及时通过建设单位(业主)或者建设施工单位等追踪该类产品的 来源。来源。建设单位或者建设施工单位如实提供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追建设单位或者建设施工单位如实提供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追 究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究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建设单位或者建设施工单位拒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技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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