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清华大学学生社团活动辅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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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清華大學學生社團活動輔導辦法國立清華大學學生社團活動輔導辦法九十年六月廿九日第六次修訂 九十二年七月十日第七次修訂 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八次修訂 九十四年七月六日第九次修訂 九十五年七月廿五日修訂第二、十一、十三、二十五、三十二、三十七條 九十六年六月廿五日修訂第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九、三十一 條 第一章第一章 總總 則則第一條 宗旨 為輔導學生參與學生社團活動,增廣學習興趣,充實休閒生活,培養 團隊精神,作育領導人才,增進辦事能力,激發服務熱忱,特制定本 辦法。第二條 學生社團之種類 學生社團,分為下列八種: 、自治性組織 以培養學生自治

2、能力為目的,包含研究生聯合會、 學生會及各系學會。 二、綜合性社團 以提供綜合性服務為目的,包含僑聯會、畢聯會及 各校友會。 三、學藝性社團 以學術研究或技藝學習為目的之社團。 四、藝術性社團 以藝術創作、表演或欣賞為目的之社團。 五、服務性社團 以推展社會服務為目的之社團。 六、音樂性社團 以音樂或樂器之演練、表演或欣賞為目的之社團。 七、體育性社團 以體能鍛鍊或表演為目的之社團。 八、功能性社團 為配合校內各項大型活動所設置之功能性組織。第三條 輔導方式 輔導學生社團以下列方式行之: 一、輔導學生組織各類社團。 二、輔導學生社團出版各類報刊。 三、輔導學生社團舉辦與其社團成立宗旨相關之各項

3、活動(包括聯誼、 會議、讀書會、晚會、比賽、展覽、參觀、郊遊旅行及營隊等) 。 四、選派學生參加校內外活動。第四條 概括規定 學生社團非依本辦法或其他校規規定,經學務處核准成立,不得活動。 本辦法對於學生社團活動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校規之 規定辦理。第二章第二章 學生社團之成立及解散學生社團之成立及解散第五條 社團之籌組 籌組學生社團,應由學生三十人以上發起,向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以下簡稱課指組)提出申請。 擬籌組之社團,其性質內容與現有社團重複,或宗旨不適當者,得不 予核准。申請人如不同意課指組之裁核時,得要求課指組成立社團審 議委員會討論決議。 申請籌組學生社團,應於每年四

4、月間檢具下列資料提出申請:一、社團成立申請登記表 二、組織章程草案 三、年度活動計畫 四、三年中程發展計畫 五、指導老師資料表第六條 審議程序 新社團之成立申請,其審議程序如左: 一、經課指組核准者,將於時限內逕行公告。 二、如課指組不予核准成立,提請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時,應以書面 為之,必要時得邀請課指組及新社團發起人派員列席說明。 三、新社團審議委員之裁決,發起人如有疑義,應於公告(含公告日) 後二週內申請再議,並以一次為限。第七條 審議委員會 社團審議委員會由課指組組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由課指組推薦具有專 任講師以上資格之教師二人、社團指導老師二人及該組組員二人,共 計七人組成。第八條 社

5、團章程 本校學生社團章程應具下列內容: 一、社團名稱(須冠以清華大學四字) 。 二、宗旨。 三、組織及職掌。 四、會員入會、退會及除名之條件。 五、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六、幹部名額、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 七、會議召集及決議方式。 八、經費及會計。 九、章程之修改。 十、制定章程之年、月、日。第九條 社團之成立及登記 經核准籌組之社團。應即公開徵求社員,並於當年度六月十五日前召 開成立大會,通過組織章程,選舉社團負責人及幹部。 社團成立後,應於兩週內檢具成立大會記錄、負責人及幹部資料,報 請課指組登記,並核發社團印章。社團成立後,其組織章程、指導老師、負責人及幹部、財產狀況等如 有變更者,應

6、於七日內作變更之登記。第十條 社團之解散 學生社團活動如有違反法令、校規、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其活動與 宗旨不合者,課指組得解散之。第十一條 社團之復社 學生社團解散後,得申請復社經社團評鑑獲乙等以上時,始可復社。第三章第三章學生社團之組織學生社團之組織第十二條 指導老師 各社團以聘請校內外教師一人擔任指導老師為原則。第十三條 指導老師之職責 各社團指導老師之輔導事項如下: 一、依據社團成立宗旨及活動方向、適時給與前瞻性建議及指導。 二、提供社團年度活動計畫之規劃建議。 三、輔導及審核社團刊物之出版及經費之運用等事宜。 四、關懷社團組織運作、領導風格、幹部分工、團體動力及社員成 長等。 五、指

7、導同學相關的技能,並鼓勵同學發展相關的興趣和發展潛能。六、對社團成員或幹部之表現,得填具獎懲建議表,送學務處核定 獎懲。第十四條 社員 學生社團由學生自由參加,各社團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本校學 生參加。第十五條 社團負責人及幹部 社團負責人代表社團;各社團負責人及幹部必須為本校在學學生; 其產生之方法,由各社團依社團章程或自行訂定選舉辦法選舉之。第十六條 社員大會 社員大會為社團之最高決議機構,由社團負責人召開,每學期至少 一次。 下列事項應經社員大會之決議,並留存書面資料備查: 一、章程變更。 二、社團負責人之選舉與罷免。 三、社員之除名。 四、社團活動之計畫、經費預算及決算。第四章第四章

8、學生社團之活動學生社團之活動第十七條 社團聯合會議 社團聯合會議由學生社團推派代表組成之,負責推動協調及促進各 學生社團之活動。第十八條 社團負責人研習會 社團負責人應出席社團負責人研習會。社團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者, 應委託社團幹部代表出席;如社團負責人因故未出席,且未委託社 團幹部代表出席,則課指組得取消該社團一學年之補助,及取消場 地、器材優先協調權。第十九條 社團辦公室 一、社團因活動需要,得向課指組申請配借辦公室及設備,借期以 一年為限,期滿得申請續借。 二、社團辦公室除社團活動外,不得做其他使用。其鑰匙應由課指 組統一發配,使用者不得更換,亦不得擅自加裝號碼鎖。 本組配置與各社團之信

9、箱亦視同社團辦公室之部分。 社團辦公室之使用及分配要點另訂之。第二十條 活動輔導 社團為舉辦各項活動,應於活動二週前,檢具經指導老師核准之申 請表,向課指組提出申請。活動申報、經費補助、器材、場地之借 用、海報文宣、財物管理及其他行政支援事項,應依課外活動組相 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一條 活動安全 學生社團對外活動或行文,應經學務處核准。邀請校外社團或人 士參加活動時亦同。 各社團如舉辦旅遊、參觀、登山等校外活動,均需依國立清華 大學校外學生活動安全輔導辦法之規定辦理。第二十一條之一 舉辦社團活動,應依據國立清華大學社團活動安全執行要 點辦理。第二十一條之二 舉辦登山活動,應依據國立清華大學學生登

10、山注意事項 辦理。第二十二條 活動經費 學生社團活動經費之申請,應依據補助社團活動經費執行要點 辦理,另除社員自行負擔及學校補助外,如需向校外勸募或接受 廣告贊助者,須經社員大會核備,並將款項列入社團經費之預算 與決算,唯校外勸募者應依據內政部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第二十三條 出版刊物 學生社團出版刊物,應依據國立清華大學社團刊物輔導要點 辦理。第二十四條 公告海報 學生社團張貼公告或海報,應依據國立清華大學海報審核及管 理要點及國立清華大學海報審核及管理細則辦理。第二十五條 活動報告 學生社團舉辦活動後二週內,應填具活動記錄報告表,送學務處 課外活動指導組備查;如須申請相關活動紀錄證明,則應

11、依據國立清華大學學生社團活動證明實施辦法辦理。第二十六條 經費報告 社團經費收支,應於社團負責人交接時製成報告,送指導老師核 可,並向全體社員公佈,且自行保留六年備查。第五章第五章學生社團之評鑑及獎懲學生社團之評鑑及獎懲第二十七條 定期評鑑 學生社團應依據國立清華大學社團評鑑實施要點辦理定期評 鑑。第二十八條 評鑑內容 學生社團之評鑑,以其組織活動、經費運用、目的績效、幹部移 交及對同學或社會之影響為重點。第二十九條 評鑑結果 學生社團評鑑之結果,由課指組依國立清華大學社團評鑑實施要 點及實施細則獎懲。第三十條 獎勵學生社團辦理活動績優者,於學期末由課指組統一簽報獎勵。第三十一條 社團印鑑之管

12、理 社團印章由課指組統一核發,不得私自刻製,如遺失社團印章, 應向課指組申請補發。第三十二條 處分 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給予警告、停止活動、改組或解散之 處分。 一、 有違法行動者。 二、 假借名義攻擊他人者。 三、 利用社團名義私自在校內外募捐者。 四、 舉辦活動有損校譽者。 五、 社團評鑑成績經評定為丙等(含)以下者。 六、 未依規定期限繳交社團相關資料者。 七、 違反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 十一條者。第三十三條 其他處分 學生社團如有違背本辦法之行為,得依據本校規章予以該社團及 有關人員適當之處分。第六章第六章附則附則第三十四條 處分申訴 學生社團受有各種處分,如有異議,得書面提出申訴,申訴程序 依據國立清華大學學生社團申訴委員會組織暨申訴程序辦理。第三十五條 社團負責人職務之限制 社團負責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團之負責人;系學會及校友會不 在此限。第三十六條 各社團所定之章程與本辦法牴觸者無效。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奉學務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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