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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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粤国资产权200499 号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 产权交易暂行规则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的通知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国资委(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各省属企业,有关产权交易机构:现将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国资委、财政厅、工商局反映。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 省工商局二 OO 四年十二月九日广 广东 东省 省人 人民 民政 政府 府国 国有 有资 资产 产监 监督 督管 管理 理委 委员 员会 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文件件-2-主题词:经济管理经济管理 企业企业

2、产权产权 规则规则 通知通知抄送:国务院国资委,省府办公厅。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 2004 年 12 月 10 日印发校对人:吴海明 打字:01-3-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 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 3 号令)和省政府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粤府200375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金融类企业和

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另行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第三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第四条 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应在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严禁场外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交易机构第五条第五条 交易机构的职能和义务:(一)提供交易场所和充分有效的服务设施,制定科学严谨的、以会员制为核心的各项制度,维护产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二)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4-情况,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管理

4、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所制定的有关操作规定、竞价规则等应分别报省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三)组织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交易,不得从事与独立公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四)对产权交易过程进行公正客观的监督,并按成交的真实结果出具鉴证意见。第三章 转让程序第六条第六条 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具体包括:委托受理、信息披露、接受报名、确定转让方式并进行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交易鉴证、权证变更。第一第一节节 委托受理委托受理第七条第七条 企业国有、集体产权持有单位(以下简称转让方)应与产权交易机构签订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委托协议(见附件 1),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

5、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国有、集体产权持有单位决策机构关于转让该国有、集体产权的决议; 、有权批准单位关于企业改制或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转让标的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登记证;、转让标的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5-估机构必须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涉及其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公布的主要内容;、整体转让或因本次转让导致控股权变化的,还需提

6、交以下资料:1涉及职工分流的,提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职工分流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2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提供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有偿用地的地价评估报告;3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4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十)交易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第八条 在委托代理期间,对同一宗交易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他人代理;同一会员或有关联的其他会员不能同时接受同一项目的转让和受让委托。 第九条第九条 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委托代理协议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由委托人填写。第十条第十条 交易机构及代理人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中须保密的,未经许可不得披露。第二第

7、二节节 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遵循阶段性披露和向受让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原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广东省省级-6-报刊上刊登该宗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的基本信息,并在省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产权交易网、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同时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受让方在签定保密协议后,可在网上查询详细信息,并可向转让方提出尽职调查的要求。公告期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具体公告有效期由转让方根据接受尽职调查等实际情况决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交易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对转让方或会员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符合信息公告条件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信

8、息公告。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信息采用实名制。基本信息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情况;(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经核准或备案情况;(六)公开征集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受让条件及必要说明。向受让方披露的信息还应载明(但不仅限于):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或有负债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企业停止产权转让信息应在停止转让日前 10天内进行公告。第三第三节节 接受接受报报名名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对企业国有、集体产权有受让意向的单

9、位和-7-个人,需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企业国有集体产权受让意向书(见附件 2),并在公告期结束前,向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转让参考价格 10% 的比例交纳保证金(最低不少于 1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受让方除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外,还应具备转让方公开披露的其他受让条件。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受让企业国有、集体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申请时,应按受让

10、条件提供相关材料。法人单位应提交:、受让意向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在委托代理情况下);、上年末财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受让后的企业发展、债务处理、职工安置(控股股东改变时)等计划。自然人应提交:、受让意向报告;、受让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8-证复印件;、受让资金筹资渠道的说明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受让后的企业发展、债务处理、职工安置(控股股东改变时)等计划。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交易机构须对受让方资格、交易条件以及所提供材料的规范性、合法性进

11、行审核。交易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四第四节节 确定确定转让转让方式、方式、组织组织交易、成交交易、成交签约签约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经有权批准转让的单位或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或在降低受让条件的情况下,再次公告征集受让方;如果产生两个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必须组织拍卖或招投标。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竞价规则和操作规程,严格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的,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招投标法

12、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由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批准单位或由其委托交易机构组成评标委员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是负责评标的临时组织,负责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企业国有、集体产权持有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推荐或确定中标人。-9-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应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由该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批准单位代表、交易机构代表、产权持有单位代表、转让标的企业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奇数。转让标的企业经营者或员工参与竞标时,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有权批准转让的单位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

13、派员监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价格标准和价格以外的其他标准(非价格标准),转让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价格标和非价格标权重和评分的标准。非价格标准应尽可能客观,规定相应的权重或得分,并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交易机构按公开征集所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在交易机构的主持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合同(见附件 3),并经交易机构审核;委托机构会员进行交易的,机构会员须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产权交易机构应将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的交易情况通过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14、同时,产权交易机构将非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予以全额返还。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未尽事宜,经双方协-10-商需签订有关协议的,应经交易机构审核后,方可与合同一并执行。第五第五节节 结结算交割、交易算交割、交易鉴证鉴证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产权转让价款应统一通过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人民币结算。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受让方一般应当在产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支付转让的全部价款。对转让价款数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

15、,受让方可在取得转让方书面同意的约定条件和提供与未付款项价值相当的担保前提下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转让价款的 50% ,并在产权转让合同成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通过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转让方应保持其出让产权的完整性,并保证出让产权与合同的一致性。受让方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的,转让方应在受让方付款之日起办理产权交割手续,在产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移交完毕;实行分期付款的,按产权转让合同约定办理。原则上受让方必须在全部付清帐款后,方可办理产权交割手续。受让方在受让产

16、权接受完毕后,应书面告知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受让方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或已经支付分期付款的 50%以上款项,并接到受让方出具的有关受让产权已接受的书面通知后,应出具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鉴证书,发布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成交公告,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已收的转让价款支付给转让方。实行分期-11-付款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将分期收到的受让方支付的款项及相关利息,在 3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第六第六节节 权证变权证变更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产权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鉴证书和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合同以及有关批复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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