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企业经营当中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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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瞳第= 凋商品翻已爿臣土信囊技术曩:鞠。弋圣仑文嘉混凝土企业经营当中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北京市建孚律师事务所单建国(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 8 号阳光广场C 2 座5 0 1 室邮缡:1 0 0 1 0 1 )北京市建孚律师事务所成立已经有七年多的时闻了,长期以来,我们坚持“走专业化道路,为建筑业服务”的发展理念,一直致力于为建筑业、建材业、房地产开发行业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其中混凝土企业就是我们的一个重要的客户群体2 0 0 4 年7 月,在总结多年来办理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这些案件中所反映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由我们建孚律师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一次“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法

2、律实务座谈会”。在那次会议上,与会的领导、专家、学者以及来自混凝土企业的代表们针对按图纸结算、拖欠货款等一系列热点问题进行了研讨。一年多的时间过去了,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混凝土贷款韵问题仍然很严峻,混凝土企业为追索贷款而迫不得已起诉的案件有增无减,并且近期在这类案件中又有一些新的闯题值得引起混凝土企业的注意。一、在混凝土企业起诉施工单位追索货款时,施工单位以混凝土有质量问题为由进行抗辩的问题。在混凝土行业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之后,很多施工企业便利用自己在买卖关系中的有利地位,不仅在签约时提出按图纸结算等苛刻的条件,在收到混凝土企业的供货后,还拖延办理结算。在费尽周折、终于办完结算之后,施工单位

3、又以种种理由继续拖欠货款。在中国当前的建筑市场上有一种奇怪的现象,那就是:欠债的人比债权人要理直气壮! 似乎欠债有理!似乎造成拖欠的一切责任都在他人而偾务人本人没有任何责任! 就像作为承包方的施工企业不敢轻易起诉发包方一样,很多混凝土公司也因为不愿得罪客户、不愿失去客户,所以,轻易不敢起诉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也自然是看透了混凝土公司的心理,所以,一般情况下都是放心大胆的拖欠。在北京,有很多混凝土企业被拖欠货款的数额高达数千万元,有的甚至超过了亿元。在混凝土公司起诉之前,业务人员前去追款时,施工单位往往都是以甲方未付工程款为由来搪塞,但是,在混凝土企业不堪重负、迫于无奈提起诉讼之后,施工单位欠款的

4、理由就会有所变化。这时候,施工单位也明白:施工单位与混凝土企业之间签订的是混凝土买卖合同,双方之间是买卖关系;而施工单位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它们之间是承发包关系。很显然,工程的甲方未付工程款不能作为施工单位拒付混凝土货款的理由。于是,为了达到继续拖欠货款或者少付货款甚至不付货款的目的,施工单位便会找其他各种各样的理由进行抗辫。其中,藏工单位以混凝土有质量问题进行抗辩的方式较为常见。1 、施工单位为了达到拖延付款时间、少付货款或不付货款的目的,以混凝土有质量问题为由进行抗辩。本人在去年代理的一起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施工单位就以这种方式进行了抗辩。案件事实经过是这样的,2 0 0 3

5、年7 月混凝土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混凝土买卖合同即开始供货,到2 0 0 4 年2 月供货完毕,2 0 0 4 年4 月双方作完结算,总计供应了金额为2 2 0 余万元的混凝土。施工单位承建的是一个商品房项目。该项目销售情况很好,甲方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也比较好,可是,施工单位就是迟迟不2 l全国第二届商晶混凝土信息技术交翻大会沦文集 一_ 一一一 支付混凝土货款。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是:每月支付当月货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余款在结构封顶时一次付清。但是,实际上,自供货之日起的全部货款分文未付。由于货款数额较大,再加上旖工单位一再失信,于是,混凝土公司提起诉讼。开庭时,被告首先提出愿与原告

6、调解,前提是要让原告赔偿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数十万元。原告对此断然否决。施工单位提出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并且出具了八份抗压强度实验报告以及一份有监理、甲方人员参加的会议的会议纪要,施工单位想以此证明混凝土强度没有达到相应的标准。经过原告方的调查取证证实:( 1 ) 该工程已经通过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均为合格;( 2 )该工程为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商所作的宣传当中并未提到混凝土结构质量不合格;( 3 )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并未向原告提出混凝土有任何质量问题。基于这些事实可见,所谓的质量问题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对方出示了八份抗压强度报告,原告方为此到质检部门进行了咨询和调查,质检部门认

7、为这八份抗压强度报告上的数据都是合格的。质检部门还介绍了该工程进行质检验收的情况:在第一次做回弹时的确有几个点的强度值略差一点,但问题不大,当时施工单位一再保证绝对不会有问题,并且保证混凝土的质量绝对不会有问题、混凝土的强度值很快就会逐渐的上来。后来,这几个点的强度也确实达标了,所以,结构验收为合格,总体竣工验收也为合格。由质检部门介绍的情况也可以看出,所谓的混凝土质量问题是根本不存在的。对方只不过是在狡辩、在无理取闹。因为质检部门不给原告方出示书面证据,所以,为了查明事实,原告方申请法院到质检部门调查了解情况。本案的承办法官专门找到质检部门对被告提交的八份抗压强度报告进行了咨询,得到的结果是

8、:这八份抗压强度报告上的数据都是合格的。该工程结构验收为合格,总体竣工验收也为合格。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采纳被告的抗辩意见。施工单位又提出上诉,最终被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一起典型的以有质量问题为由进行抗辩的案例。在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明知以有质量问题为由进行抗辩不会得到支持,但是仍然要这样做,其目的其实很明显,就是要想方设法拖延付款时间。在实践中,有的施工单位在应诉时的观点甚至更直白,直截了当地提出要求混凝土公司让利、降价,并且提出如果同意让利或降价可以调解结案,否则施工单位就提出有质量问题进行抗辩,以此方式来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面对

9、旌工单位以有质量问题为由进行抗辩这种现象,混凝土公司首先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混凝土的出厂质量达到相应的标准;同时还要注意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存,注意了解、掌握施工现场的管理以及工程结构、总体验收的情况。2 、施工单位在现场设搅拌机,一方面购买预拌混凝土,另一方面又自己现场搅拌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后嫁祸于人。刚才的那个案例,施工单位并没有抗辩成功。但是,实践当中也确实有施工单位以混凝土有质量问题为由抗辩成功的案例。1 9 9 7 年1 月2 日,某构件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由构件厂为该建筑公司施工的全图第二届商品漠凝土信息技术交流大会论文暴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合

10、同约定按图纸结算。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在现场设有搅拌机,并购进了大量的砂石料、水泥等原材料,自行搅拌一部分混凝。当时构件厂的司机、调度等去过施工现场的人员都知道现场设有搅拌机,施工单位在该工程上同时也在使用自己在现场搅拌的混凝土,但是,当时没有引起注意。截止到1 9 9 7 年1 1 月1 5 日构件厂一方供货完毕,总计供应7 5 5 4 方混凝土,货款总额为2 9 0 余万元。因建筑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全部货款分文未付,1 9 9 9 年4 月,构件厂起诉。为了达到不付款或少付款的目的,建筑公司一方提出:构件厂供应的混凝土有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工程的两根圆柱报废,给建筑公司造成

11、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建筑公司一方还提出了反诉,要求构件厂赔偿其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3 0 0 余万元。事实真相是:这两根柱子使用的混凝土是建筑公司自己现场搅拌的,根本就不是构件厂供应的,这两根柱子的颜色与构件厂供应的混凝士浇注的其他墙体的颜色都明显不同。但是,因为合同约定的是由构件厂为该工程供应混凝土,建筑公司便以此为借口嫁祸于人,一口咬定浇注这两根柱子的混凝土是构件厂供应的,要求构件厂赔偿其损失。面对这样的建筑公司,构件厂一方很无奈。虽然尽了最大努力去争取,但是。因为出现质量问题的部位在合同中约定的是由构件厂供应混凝土,而且诉讼时建筑公司已经拆除搅拌机,原始的施工现场也已经不存在,在施工单位矢口

12、否认曾经在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情况下,构件厂无法证实当时这两根柱子使用的是建筑公司现场搅拌的混凝土,最终法院还是判决构件厂承担了违约责任。赔偿了该建筑公司的质量违约、工期延误等各项经济损失8 7 万余元。此案对构件厂来说确实冤枉,但是,也不能说构件厂就没有过失,如果当初在知道施工单位同时也在使用现场搅拌的混凝土之后,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各自具体的浇注部位,并且在施工中严格按合同约定部位供货浇注,就不会如此被动。构件厂为此交了_ 笔昂贵的学费。3 、传统的观念造成大面积混凝土裂缝的质量责任未能得到客观的认定。某混凝土公司在为一家供热厂工程供应混凝土时,在地下室项板浇筑后的第二天即出现了严重的质量

13、问题:地下室顶板出现大面积的、不规则的裂缝。最严重的地方能够漏水甚至透光。混凝土公司被找到现场后发现: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民工根本没有经过专业训练,施工单位根本不按照规定对浇筑的混凝土进行振捣和养护;同时,该顶板面积很大,容易出现裂缝:再加上浇筑的当天是十几年来少有的高温天气,在这样的天气情况下,如果不按照规定对浇筑的混凝土进行振捣和养护就迸步加大了出现裂缝的可能性。基于这些情况,混凝土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责任。由于施工单位坚持认为出现裂缝的责任在混凝土公司一方,所以拒绝付款。于是,混凝土公司起诉。在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单位对产生裂缝的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是。( 1 ) 一次性浇筑面积较大,项板

14、较薄。易出现裂缝;( 2 ) 混凝土中没有使用具有补偿收缩作用的UEA ,也是造成裂缝的重要原因;( 3 ) 在较高的气温下施工,混凝土收缩较快;( 4 ) 施工现场管理不善也是导致混凝土产生大面积、大量裂缝的原因之一。由此可见,根据该鉴定结论,产生裂缝的原因有四种,这种鉴定结果含糊其词。该鉴定结论中认为混凝土中没有使用具有补偿收缩作用的UEA 是造成裂缝的重要原因,但是,该混凝土公司的同一批次的混凝土,浇筑在其他工程上的就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这又如何解释? 应当说这全圆第二届商品朝瞒毛土信恿技术爻瀛大会论文暴样的鉴定结果很不科学,也难以让人信服,没有客观的认定造成混凝土裂缝的责任。该鉴定结

15、论中所认定的产生裂缝的四种原因中只有一种是混凝土公司的责任,所以,退一步说,即使混凝土公司有责任,也应当是次要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又是如何认定质量责任的呢? 该案的承办法官的头脑中有一个根深蒂固观念:质量责任就是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购买者和使用者没有质量责任。承办法官已经在当庭调解时明确了自己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混凝土公司一方为了尽量的减少损失,不愿冒风险,委曲求全地接受了调解,承担了大部分质量责任。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那样的鉴定结论,之所以该案件的承办法官会有那样的错误观点,不排除与鉴定人员和法官头脑中传统的观念和思维模式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

16、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 - )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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