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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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 公约公约的决定的决定 (年月日通过)(年月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于年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于年月 日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次外交大会通过的日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次外交大会通过的 、年月日由、年月日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的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同时声明:;同时声明:

2、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公约公约赋予职责的中央机关。赋予职责的中央机关。二、二、公约公约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中央机关职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中央机关职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委托的收养组织委托的收养组织中国收养中心履行;只有在收养国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组织履行有中国收养中心履行;只有在收养国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组织履行有 关中央机关职能的情况下,该国公民才能收养惯常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儿童。关中央机关职能的情况下,该国公民才能收养惯常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儿童。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收养证明的出具

3、机关为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收养证明的出具机关为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出具的收养登记证为收养证明。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出具的收养登记证为收养证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义务承认根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义务承认根据公约公约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所达成的协议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所达成的协议 而进行的收养。而进行的收养。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订于海牙)(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订于海牙) 本公约签字国认识到为了儿童性格的完美及协调的发展,儿童应生长在一个充满本公

4、约签字国认识到为了儿童性格的完美及协调的发展,儿童应生长在一个充满 幸福、亲爱和理解的家庭环境中,呼吁每一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使儿童能够持续地幸福、亲爱和理解的家庭环境中,呼吁每一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使儿童能够持续地 得到其出生家庭的照顾,并将此作为优先考虑事项,认识到跨国收养可以为在其原住得到其出生家庭的照顾,并将此作为优先考虑事项,认识到跨国收养可以为在其原住 国不能找到适当家庭的儿童提供永久家庭的便利,确认有必要采取措施,以保证跨国国不能找到适当家庭的儿童提供永久家庭的便利,确认有必要采取措施,以保证跨国 收养在符合儿童最佳利益和尊重其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进行,并防止拐骗、贩卖儿童或收养在符

5、合儿童最佳利益和尊重其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进行,并防止拐骗、贩卖儿童或 用儿童作交易,希望为此制定共同规则,并考虑到在国际文件,尤其是用儿童作交易,希望为此制定共同规则,并考虑到在国际文件,尤其是 19891989 年年 1111 月月 2020 日的联合国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以及以及关于儿童保护及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关于儿童保护及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 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19861986 年年 1212 月月 3 3 日的日的 41418585 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大会 决议)中体现的原则,兹议定下列条款:决议)中体现的原则,兹议定

6、下列条款:第一章第一章 公约的范围公约的范围 第第 1 1 条条 本公约的宗旨为:本公约的宗旨为: 1 1、制定保障措施,以保证跨国收养的实施符合儿童最佳利、制定保障措施,以保证跨国收养的实施符合儿童最佳利 益和尊重国际法所承认的儿童基本权利;益和尊重国际法所承认的儿童基本权利; 2 2、在缔约国之间建立合作制度,以确、在缔约国之间建立合作制度,以确 保上述保障措施得到遵守,从而防止拐骗、贩卖儿童或用儿童作交易;保上述保障措施得到遵守,从而防止拐骗、贩卖儿童或用儿童作交易; 3 3、保证、保证 根据本公约所进行的收养得到缔约国的承认。根据本公约所进行的收养得到缔约国的承认。 第第 2 2 条条

7、 1 1、本公约适用于惯常居住在一缔约国(原住国)的儿童在该国被惯常居住在另一缔、本公约适用于惯常居住在一缔约国(原住国)的儿童在该国被惯常居住在另一缔 约国(收养国)的夫妻或个人收养以后,或者为在原住国或收养国进行此收养的目的,约国(收养国)的夫妻或个人收养以后,或者为在原住国或收养国进行此收养的目的, 已经、正在或将要被移送到收养国的案件。已经、正在或将要被移送到收养国的案件。 2 2、本公约仅适用于产生永久性的父母、本公约仅适用于产生永久性的父母- -子女关系的收养。子女关系的收养。 第第 3 3 条条如果在儿童年满如果在儿童年满 1818 岁之前,第岁之前,第 1717 条条 3 3

8、项中提到的同意仍未作出,则本公约停止适项中提到的同意仍未作出,则本公约停止适 用。用。第二章第二章 跨国收养的要件跨国收养的要件第第 4 4 条条 本公约范围内的收养应开始进行,只要原住国的主管杌关:本公约范围内的收养应开始进行,只要原住国的主管杌关:1 1、确认该儿童适于收养;、确认该儿童适于收养;2 2、对在原住国内安置该儿童的可能性作了应有的考虑后,确认跨国收养符合儿童的、对在原住国内安置该儿童的可能性作了应有的考虑后,确认跨国收养符合儿童的 最佳利益;最佳利益; 3 3、保证、保证 (1 1)对于必须经其同意方可进行收养的个人、机构和机关,)对于必须经其同意方可进行收养的个人、机构和机

9、关, 必要时已经与其进行商议并适当告知其同意的后果,特别是对于收养是否导致儿童与必要时已经与其进行商议并适当告知其同意的后果,特别是对于收养是否导致儿童与 其出生家庭的法律关系终止的结果;其出生家庭的法律关系终止的结果; (2 2)上述个人、机构和机关已经自主地表示)上述个人、机构和机关已经自主地表示 同意,且该项同意是按照所要求的法律形式作出,或以书面方式予以表达或证明;同意,且该项同意是按照所要求的法律形式作出,或以书面方式予以表达或证明; (3 3)这种同意不是以给付任何形式的报酬或补偿所导致的,且没有被撤回;且)这种同意不是以给付任何形式的报酬或补偿所导致的,且没有被撤回;且 (4 4

10、)有必要征得母亲同意时,该项同意只是在儿童出生以后作出的;且)有必要征得母亲同意时,该项同意只是在儿童出生以后作出的;且 4 4、考虑到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保证、考虑到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保证 (1 1)已与该儿童商议并适当告知其收养的后果和其同意收养的后果;)已与该儿童商议并适当告知其收养的后果和其同意收养的后果; (2 2)儿童的)儿童的 愿望和意见已给予考虑;(愿望和意见已给予考虑;(3 3)在需要征得儿童同意时,儿童对于收养的同意是自主)在需要征得儿童同意时,儿童对于收养的同意是自主 地作出的,且该项同意是以所要求的法律形式作出,或以书面形式予以表达或证明;地作出的,且该项同意是以

11、所要求的法律形式作出,或以书面形式予以表达或证明; 且且 (4 4)此项同意不是以给付任何形式的报酬或补偿所导致的。)此项同意不是以给付任何形式的报酬或补偿所导致的。 第第 5 5 条条 本公约范围内的收养应开始进行,只要收养国的主管机关:本公约范围内的收养应开始进行,只要收养国的主管机关: 1 1、已经确认预期养父、已经确认预期养父 母条件合格并适于收养儿童;母条件合格并适于收养儿童; 2 2、已经保证预期养父母在必要时得到了商议;且、已经保证预期养父母在必要时得到了商议;且 3 3、已经确认该儿童已经或将被批准进入并长期居住在该国。、已经确认该儿童已经或将被批准进入并长期居住在该国。第三章

12、第三章 中央机关和委任机构中央机关和委任机构 第第 6 6 条条 1 1、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本公约对该机关所规定的任务。、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本公约对该机关所规定的任务。 2 2、联邦、联邦 国家,具有一个以上法律制度的国家,或拥有自治领土单位国家,可以指定一个以上国家,具有一个以上法律制度的国家,或拥有自治领土单位国家,可以指定一个以上 中央机关,并确定他们职权所及的领土或个人范围。当一国指定一个以上中央机关时,中央机关,并确定他们职权所及的领土或个人范围。当一国指定一个以上中央机关时, 应指定一个可资通讯的中央机关,以便通过它将有关信息转达其国内适当的中央机关

13、。应指定一个可资通讯的中央机关,以便通过它将有关信息转达其国内适当的中央机关。第第 7 7 条条 1 1、中央机关应相互合作,并促进其各自所在国家主管机关之间的合作,以保护儿童、中央机关应相互合作,并促进其各自所在国家主管机关之间的合作,以保护儿童 和实现本公约的其他宗旨。和实现本公约的其他宗旨。 2 2、中央机关应直接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便、中央机关应直接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便 (1 1)提供各自国家有关收养法律的资料以及其他一般资料,诸如统计数字、标准格)提供各自国家有关收养法律的资料以及其他一般资料,诸如统计数字、标准格 式等;(式等;(2 2)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经常互通信息,并尽力消除实施

14、公约的任何障碍。)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经常互通信息,并尽力消除实施公约的任何障碍。 第第 8 8 条条中央机关应直接或通过公共机关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防止与收养有关的不适当的中央机关应直接或通过公共机关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防止与收养有关的不适当的 财政或其他收人,并阻止与本公约宗旨相悖的一切实践。财政或其他收人,并阻止与本公约宗旨相悖的一切实践。 第第 9 9 条条 中央机关应直接或通过公共机关或在本国受到适当委任的其他机构,采取一切适当措中央机关应直接或通过公共机关或在本国受到适当委任的其他机构,采取一切适当措 施,特别是施,特别是 1 1、收集、保存和交换有关儿童和预期养父母情况的资料,只要

15、这对于、收集、保存和交换有关儿童和预期养父母情况的资料,只要这对于 完成收养是必要的;完成收养是必要的; 2 2、促进、遵守和加快收养的程序,以便实现收养;、促进、遵守和加快收养的程序,以便实现收养; 3 3、推进各自国家的收养咨询和收养后服务的发展;、推进各自国家的收养咨询和收养后服务的发展; 4 4、相互提供关于跨国收养经、相互提供关于跨国收养经 验的综合性评价报告;验的综合性评价报告; 5 5、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其他中央机关或公共机关、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其他中央机关或公共机关 关于提供一具体的收养情况资料的正当请求作出答复。关于提供一具体的收养情况资料的正当请求作出答复。

16、 第第 1010 条条一个机构只有当其表现出有能力正当履行委托给它的任务时,才能得到委任并保持一个机构只有当其表现出有能力正当履行委托给它的任务时,才能得到委任并保持 这种资格。这种资格。第第 1111 条条 受委任机构应该受委任机构应该 1 1、按照委任国主管机关确定的条件和限制范围,追求非营利目标;、按照委任国主管机关确定的条件和限制范围,追求非营利目标;2 2、由在道德标准方面和在跨国收养领域培训或经验方面合格的人员进行领导,并配、由在道德标准方面和在跨国收养领域培训或经验方面合格的人员进行领导,并配 备此类人员;且备此类人员;且 3 3、接受该国主管机关对其组成、业务和财务情况的监督。、接受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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