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

上传人:洪易 文档编号:40593375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关于印发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的通通 知知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92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 保护局: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已由环境保护部部常务会议于 2009 年 2 月 20 日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通过学习 培训、以案说法等方式,总结和交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 正确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水平。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

2、制。在环境行政处罚案 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信访等监督工作中,既要审查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也要审查其合理性。对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显失 公正或者其他不规范的情形,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要以积极的姿态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 政诉讼法的规定对环境行政处罚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 督。各地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附件: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 环保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 意见 通知附件: 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

3、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正确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 求。近年来,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准确 适用环保法规,提高环境监管水平,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保障人体健 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行政处罚工作中,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当行使自 由裁量权的问题,个别地区出现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甚至由此滋生执法腐败,在社 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应当坚决予以纠正。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环

4、保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 预防执法腐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适用法规条款一、准确适用法规条款1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 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 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2.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 致的,适用特别规定。23.新法优先适用规则新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 致

5、的,适用新的规定。4.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 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 用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5.部门规章优先适用情形部门规章优先适用情形环保部门规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实施性规定,或者环保部门规章对于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国务院授权的环保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地方性法规或 者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部门规章。6.部门规章冲突情形下的适用规则部门规章冲突情形下的适用规则环保部门规章与国务院其他

6、部门制定的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 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优先于一个部门单独 制定的规章;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按程序报请国务院裁决。二、严格遵守处罚原则二、严格遵守处罚原则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 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7.过罚相当过罚相当环保部门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 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8.严格程序严格程序环保部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 人的陈述权、

7、申辩权和救济权。对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集体讨论决定。9.重在纠正重在纠正处罚不是目的,要特别注重及时制止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实施环境行政处 罚,必须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明确提出要 求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和合理期限。对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整 治、停产整顿、停业关闭的,要切实加强后督察,确保各项整改措施执行到位。10.综合考虑综合考虑环保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也不得排除相关因 素,要综合、全面地考虑以下情节:(1)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8、(2)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3)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4)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5)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6)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11.量罚一致量罚一致环保部门应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一批自由裁量权尺度把握适当的典型案例, 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参照标准,使同一地区、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 度基本一致。12.罚教结合罚教结合环保部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三、合理把握裁量尺度13.从重处罚从重处罚(

9、1)主观恶意的,从重处罚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常见的有:“私设暗管”偷排的,用稀释手段“达标”排放的,3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 “批小建大” 、 “未批即建成投产”以及“以 大化小”骗取审批的,拒绝、阻挠现场检查的,为规避监管私自改变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 方式、采样点的,涂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拒报、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2)后果严重的,从重处罚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饮用水中断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群众反映强烈以及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3)区域敏感的,从重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 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

10、利影响的,从重处罚。(4)屡罚屡犯的,从重处罚环境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后 12 个月内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14.从轻处罚从轻处罚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 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一般性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从轻处罚。15.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双罚双罚”制制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除对该单位依法处罚外,环保部门还应当对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对其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环保部门应当移送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如水污染防

11、治法第 83 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环保部门对该 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 的收入 50%以下的罚款。16.按日计罚按日计罚环境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违法行 为持续的时间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时间,按日累加计算罚款额度。如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 111 条规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可以按照 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17.从一重处罚从一重处罚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具有包容关系的多个法条的,应当从一重处罚。如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医疗废物的行为,既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41

12、 条“禁止在 人口集中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同时又违反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 17 条“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采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由于“焚烧”医疗垃圾属于“处置”危险废物的具体方式之一,因此,违反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 41 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焚烧医疗废物的行为,必然同时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 17 条必须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这两个相关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对于 此类违法行为触犯的多个相关法条,环保部门应当选择其中处罚较重的一个法条,定性并 量罚。18.多个行为分别处罚多个行为分别处罚一个单位的多个环境违法行为,虽然彼此存在一定联系,但各自

13、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 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同时、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如一个建设项目同时违反环评和“三同时”规定,属于两个虽有联系但完全独立的违 法行为,应当对建设单位同时、分别、相应予以处罚。即应对其违反“三同时”的行为, 依据相关单项环保法律“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依法处以罚款,还应同时依据环境 影响评价法第 31 条“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需要说明的是, “限期补办手续”是指建设单 位应当在限期内提交环评文件;环保部门则应严格依据产业政策、环境功能区划和总量控 制指标等因素,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应受建设项目是否建成等因素的影响。四、综合运用惩戒手段四、综合运用惩戒手段19.环境行政处罚

14、与经济政策约束相结合环境行政处罚与经济政策约束相结合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企业,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中国人民银行和 银行业、证券业监管机构及商业银行,为信贷机构实施限贷、停贷措施和证监机构不予核4准上市和再融资提供信息支持。20.环境行政处罚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环境行政处罚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环保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公布环境行政处罚的权限、种类、依据,并公开 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环境公德缺失、环保守法记录不良、环境守法表现恶劣并受到处罚的 企业名称和相关处罚决定书 ,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环保部门还可报告有关党委(组织、宣传部门) 、人 大、

15、政府、政协等机关,通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等,撤销 违法企业及其责任人的有关荣誉称号。21.环境行政处罚与部门联动相结合环境行政处罚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对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未通过“三同时”验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后,应当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移送工商部门 依法查处;对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应当移送规划、土地管理部 门依法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22.环境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相结合环境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相结合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阻碍环保部门监督检查、违法排放或者 倾倒危险物质等行为

16、,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 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如对向环境“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涉嫌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30 条,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的,环保部门应当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 (法工委复 20085 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 留处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环发200862 号)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23.环境行政处罚与刑事案件移送相结合环境行政处罚与刑事案件移送相结合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犯罪, 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 规定和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原环保总局、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发200778 号) ,移送公安机关。24.环境行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