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法律法规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罪非法购买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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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 法规,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一一)客体特征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资源进出口工作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 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二二)客观特征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擅自携带、 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运输运输:通常表现为把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装入船只、飞机或其他交通工具内 进出

2、国(边)境的行为。 携带携带:是指行为人将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藏匿于行李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或私藏 于身体的某部位,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邮寄邮寄:是指行为人把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通过国际邮寄方式将其运出或运进中国 境内的行为。(三三)主体特征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都可以 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四四)主观特征主观特征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不知道属珍贵动物 及其制品或虽知道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却不知道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 走私的客观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目的,既可以是为了非法牟利,也 可以是其他目的,

3、但这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本罪的主要具体表现形式本罪的主要具体表现形式: A:行为人不通过海关关口把珍贵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运出或运进中国边境。 B:行为人采取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其他欺骗方式通过海关关口,把珍 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进或运出中国边境。认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就进出境物品如实向海关进行了申报,通常可视为行为人是否 逃避了海关监管的标志。 处罚处罚1、根据本条第 2 款、第 4 款规定,犯本罪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根据本法第 157 条第 1 款规定,武装 掩护走私的,

4、应以本罪依照本条第 1 款、第 4 款的规定从重处罚。3、根据本条第 5 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 2 款、第 4 款的规定即按自 然人犯本罪处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制品罪一、概念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5、本罪 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1988 年 11 月 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9 条规定: “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 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 年 12 月 10 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 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 258 种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谓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 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 动物部位、肉食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

6、购、运输、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 罪。定罪标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林业 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7、 均可构成本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 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 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 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 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三、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8、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 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 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9、,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侵犯 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主体包括个人 和单位。 二、本罪是新罪名。原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对出售、收购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按投机倒把罪、走私罪处罚。 新刑法单独规定了罪名。 三、本罪是行为犯,情节作为加重处刑考虑。“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 标准

10、,司法解释已明确。 非非法法猎猎捕捕、杀杀害害珍珍贵贵、濒濒危危野野生生动动物物罪罪概概念念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 规,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违反特许猎捕证规定的内容,故意猎捕、杀害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构构成成(一一)客客体体特特征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1988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 年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中,共计 258 种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二)客客观观特特征征一一,必须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二二,必须实施了 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11、A 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擅自 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B 违反特许猎捕证规定的内容, 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猎猎捕捕:是指出于牟利、自食自用、馈赠亲友或者出限取乐 等动机,未 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违反特许猎捕证规定的内容,非法捕捉或捕捞珍贵、濒危 野生动物的行为。 杀杀害害:是指出于牟利、自食自用、馈赠亲友或者出限取乐 等动机,在 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亡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支配下,采 用任何手段非法造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亡或伤害的行为。(三三)主主体体特特征征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 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四)主主观观特特征征

1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可能是为了出卖 牟利、自食自用、馈赠亲友或者出限取乐的目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行为人不同的犯罪动机,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时考虑 的情节。 A 过失失误误杀的,不构成本罪。 B 在救助过程中,造成其死亡的,不构成本罪。认认定定一,意外原因造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亡A 由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死亡的不构成本罪 B 由于不可预见原因造成其死亡的不构成本罪 二,紧急避险造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亡 紧急避险的必须条件 A 合法权益正在面临危险 B 没有其他方法避免现实危险 C 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D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13、。本本罪罪与与非非法法狩狩猎猎罪罪的的界界限限。(1)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 括陆生和水生的野生动物,而后者对象为陆生的一般野生动物。 (2)对行为的限制不同, 本罪表现为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对珍贵、濒危 野生动物进行猎捕、杀害,而后者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 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本罪只要实施相应行为就已构成,而非法 狩猎罪必须行为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活动,而后者的客体是国家对一般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的活动。 本本罪罪与与非非法法收收

14、购购、运运输输、出出售售珍珍贵贵、濒濒危危野野生生动动物物、珍珍贵贵、濒濒危危野野生生动动物物制制 品品罪罪的的界界限限。 (1)本罪的行为方式为非法猎捕、杀害,而后者的行为方式则为非法 收购、运输、出售。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后者 除此之外,还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制品。 处处罚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非法狩猎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15、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8 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 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人非法狩 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非法猎 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可见,本罪的对象仅指一般陆生动物, 即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 客客观观要要件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

16、、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 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 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如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城镇、工矿区、革命 圣地、名胜古迹等区域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划定的禁止狩猎区域。所谓禁猎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一般是根据不同 野生动物的繁殖及生长期(如肉食、皮毛成熟) ,而分别划定的禁止狩猎的 期间。其目的在于保证野生动物能够拥有良好的繁殖环境,使其正常发展, 保持并增加种群数量,供人们永续利用。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 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规规定。所谓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 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坏森林的工具。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 21 条明确规定: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保护实施条例 11 条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 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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