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产质押监管相关法律滞后 仓储模式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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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动产质押监管相关法律滞后 仓储模式存风险 国内仓储行业中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一经问世,使借款企业、银行、仓储企业三方受 益,大受欢迎,但由于行业规定和法律的滞后,这样的仓储新模式中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法治周末记者 焦红艳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高层正焦急等待中储大连分公司一笔质押监管业务纠纷的二审 判决。中储大连分公司一审已经败诉,如果终审维持原判,就意味着他们将面临 3700 多万 元的损失。监管筒仓内是否存放过质物根据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案件的脉络大体如下:2008 年 8 月 27 日至 2009 年 8 月 28 日,大连松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大

2、连分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 ,申请办理两亿元汇票承兑业务,松源公司以 其所有的玉米做动产质押。当时认定这些玉米质物存在,并存储于大连新北良股份有限公司(松源公司持有其 20% 的股权,为第二大股东)筒仓内,由中储大连分公司对这些玉米进行质押监管。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松源公司以及中储大连分公司三方签署了 133 号动产质押监管 合同 。据松源公司向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提供的纸面证明证实:新北良港筒仓内存有 8.9 万 多吨玉米。有书面证据证明,2009 年 2 月 19 日,新北良公司又转给松源公司一部分玉米。2009 年 2 月 23 日,松源公司、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向中储大连分公司出具加盖新北良 公司公

3、章的北良港筒仓库存明细表,表内列明货主是松源公司,玉米结存额上升为 9.7 万 多吨。至 2009 年 2 月 25 日,松源公司将 133 号动产质押监管合同下的两亿元贷款全部 还清。2009 年 2 月 25 日,松源公司与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又签署了新的承兑协议。同日,民 生银行大连分行、松源公司与中储大连分公司签订了新的编号为 133-1 的动产质押监管 合同 ,监管对象为松源公司名下的 9.7 万多吨玉米。2009 年 5 月 19 日,得知松源公司因挪用农发行专用贷款被专案组查封后,民生银行 大连分行通知中储大连分公司“从即日起对质押物不得办理出库” 。2009 年 7 月,民生银行大

4、连分行拟保全质物以追回出质人松源公司的欠款和利息,并 以借款合同纠纷将松源公司和中储大连分公司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 法院进行诉前保全时,新北良公司及其上级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作出情况 说明,阐明这些库中存粮不属于出质人松源公司所有。2009 年 8 月 25 日,综合授信项下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松源公司尚有 3600 多万元欠款 没有还,民生银行大连分行为其垫付了这笔欠款。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认为,上述质物是在中储大连分公司监管期间灭失的,根据监管合 同以及合同法相关规定,中储公司应对这笔损失负责,要求中储公司对这笔损失以及相关 利息、罚息共计 3700 多万元进行赔偿

5、。中储大连分公司负责人唐杰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当时我们曾到仓库的顶端确认 过库内确实有玉米,至于是不是松源公司的,我们不知道,货物所有权由银行审查。我们 只能根据松源公司以及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提供的材料认为是松源公司的。 ”据介绍,这些新型粮食仓库的出入库早已不再是人扛马驮,而是由电脑控制的传送带 传送。 “如果这些仓库里的粮食从一开始就不是松源公司的质物,那么出库当然也不用我们 来发出货单,这样才能解释清楚。 ”一审中,被告中储大连分公司认为,原告民生银行大连分行作为质权人在没有核实质物权属的情况下,向中储大连分公司出具了虚假证明,导致中储大连分公司对根本与本案 无关的仓储物监管至今。松源公司

6、与原告又共同出具虚假文件,恶意欺诈、损害国家利益。 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质物在监管期内灭失及该灭失是由于中储大连分公司监管过错导致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惑为了证实各自的诉求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提供了大量证据。根据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松源公司以及中储大连分公司三方签署的 133 号动产质押 监管合同1-5 条规定,民生银行大连分行与松源公司向中储大连分公司签发查询及出 质通知书 ,通知中储大连分公司玉米已经出质,中储大连分公司向原告及时签发回执确认 质物在其占有之下,并已知晓出质这一事实。至此质权设立,中储大连分公司开始履行监 管职能。法庭上,原告提供了 2008 年 8 月 25 日至 2

7、009 年 2 月 12 日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回执, 2009 年 3 月 10 日至 6 月 12 日,共 6 份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另外还有货权证明和入库结报 单等,用于证明松源公司已出质、而且已经过中储大连分公司多次证实的事实。被告中储大连分公司也出具了一些证据,包括新北良公司证明 2008 年 2 月 23 日和 25 日筒仓内不存在松源公司粮食的证明。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中储大连分公司未尽监管职责,对松源公司玉米灭失具有过错,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储大连分公司代理律师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一审法院采信了一些关键证据,比 如 2009 年 7 月 1 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新北良公司

8、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2009 年 7 月 13 日,北良公司向法院出具一份证明证实: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至今,其所属的北 良港没有以松源公司名义存储的任何粮食。2009 年 11 月 20 日,北良公司与新北良公司又 共同出具情况说明:确认 2009 年 2 月 23 日和 2009 年 2 月 25 日,北良港指定筒仓内 货主均没有松源公司。“这些关键的证据,法院认可其真实性和基本事实,这意味着 133-1 号动产质押监 管合同从来没有过质物,但判决却作出与之矛盾的认定。 ”中储大连分公司代理律师对记 者说。此外,一审第一次开庭时,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撤销了对主债务人松源公司的起

9、诉。对此,中储大连分公司认为,这起纠纷本是松源公司与原告的借款纠纷,原告放弃对 主债务人的起诉,把欠款本息当作损失主张权利,从而导致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发生变化, 原告放弃对松源公司的起诉,显然有共同作假欺诈中储之嫌。一审法院认为:中储大连分公司关于“原告与松源公司恶意串通、出具虚假凭证骗取 中储大连分公司对不存在的质物进行监管”一节,因不能提供任何证据,不予支持。一审之后,被告中储大连分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 年 8 月 25 日,二审第一次开庭审理。法官表示,一审已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条, 二审主要是审清事实。庭审中,中储大连分公司代理律师指出,引发争议的第二轮质押监

10、管协议,操作流程 是先由民生银行大连分行的两位工作人员审查了质物权属及数量,然后才交由中储大连分 公司监管,因而无论本轮交易质物的有无,银行方面都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民生银行大 连分行诉讼代理人对两位职员的身份当庭肯定,只是辩称其肉眼无法确认签名的真伪。二审至今,尚无定论。法治周末记者也曾致电新北良公司负责人刘杰,这位负责人以案件正在审理中不 便多说为由,拒绝了采访。延伸阅读业务模式转型下的行规与法规滞后据仓储行业内部人士介绍,仓储一直是低利润的行业。传统的“看堆儿”模式已不能 适应经济的发展,为了谋求利润点,仓储企业纷纷进行业务模式改革。国内仓储物流行业一位专家曾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11、,从 1999 年以来, 仓储物流企业一直在进行业务模式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依托仓储传统业务,以仓储及 运输设施为基础,向上下游延伸物流业务以形成增值服务。动产质押业务是这种改革下的一种模式探索。据悉,国内仓储行业中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本是大型国有企业中储首创的模式,即借 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供相应动产质押给银行作为担保,质押物由仓储公司监管,一 旦借款人逾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可变卖质押物偿还贷款。企业可以利用流动中的货物贷到款、银行的资金被盘活、仓储行业有了新业务,所以 这种模式一经问世,便深受质权人、出质人及监管企业三方的欢迎。业内人士介绍,动产质押业务模式减轻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但对监

12、管一方的资质有很 高的要求,像中储公司这样的大型国企,信用和管理能力都很强,所以很受各大银行的欢 迎。据统计,目前已有 30 多家银行、上万家物流公司、数以万计的企业开展这项业务。但是,由于行业规定和法律的滞后,这样的仓储新模式中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业内人士认为,这种业务模式存在先天不足:“银行方作为质权人,本该对质物的权 属问题负责。但由于这是一项新业务,银行实际上不具备审查的能力,而且也没有清晰的 行业规定到底谁来做质物权属的审查。 ”仓储物流专家也曾指出,其实动产质押业务目前在中国仓储业务中已经是较为普遍的 业务类型了,合同文本的条款和规范已经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现行法律对这种业 务尚无明确规定,还缺乏对仓储业的应有保护。因此,相关法律的制定就显得非常紧迫。物权法出台后,中储公司曾就动产质押监管 业务召开专家论证会,探讨这种业务模式涉及的法律关系与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的 区别和联系,但最终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另据悉,作为质押监管业务的几大国有物流公司都在制定各自的监管标准,同时也呼 吁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相关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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