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临时性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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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海政发20092 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本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临时性 补贴措施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海淀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临时性补贴措施已经 2009 年 1月 13 日第 86 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九年一月二十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文件- 2 -海淀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临时性补贴措施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加强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工作,特制订此临时措施。第二条第二条 区政府从自 2008 年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5000 万元,用于 2008 年 12 月2009 年 12 月

2、中小企业发生融资行为的贴息、担保和信用评估费用的补贴。第三条第三条 本补贴的扶持对象为工商、国税、地税注册在海淀区,符合海淀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主要用于支持高技术制造业、和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节能环保和资源节约、服务外包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第四条第四条 利息补贴的范围包括银行信贷融资和公开发行债券融资所发生的利息。补贴对象需与信贷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或与发行代理机构签订发行代理协议,补贴额度为融资金额的0.5%1%。第五条第五条 担保费用的补贴对象需与担保公司签订融资担保合同,补贴额度最高为担保额的 1%。第六条第六条 信用评估费用的补贴范围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所需的信用评估费

3、用。补贴的对象需与信贷机构、投资机构达成合作意向,补贴额度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第七条第七条 补贴的申请由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负责受理,受理期限为 2009 年 2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31 日。符合政策的中小企业可自行申请,也可委托信贷、投资、- 3 - 担保机构代为申请。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补贴的申报材料包括:1.企业的基本情况: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经过审计的最近两个财年的公司财务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2.融资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国家级、市级、区级

4、有关批文、证书或合同;3.资金申请报告(由提名机构与受补助企业共同署名申请);4.有关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信用评估合同。第九条第九条 项目补贴的评审工作由区金融办组织,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海淀园服务体系与公共平台建设处、区科委、区投促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金融办共同组成评审小组,另从金融、投资、中介等机构特邀 3 名专家评委参加。为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随时评审,联合会签。第十条第十条 评审的基本原则:1.符合海淀区产业发展方向;2.企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对增加就业具有贡献;3.申报项目可以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4.有真实的融资行为或明确的融资意向,有助于拉动社会投资的增长。

5、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经过评审论证后确定支持的项目,由区金融办和区财政部门联合报送区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对企业的资金拨付手续。- 4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按照下列时间进行拨付:利息补贴于还款付息时拨付,担保费用补贴于担保费用发生后拨付;信用评估费用补贴于评估报告提交后拨付。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自 2009 年 7 月起,评审小组对上半年支持项目的进展和效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并进行公示。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财政拨款后,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补贴资金。项目建设期每半年向区财政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报送项目

6、建设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 1 个月内向区财政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接受区财政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区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的,由项目组织申报单位会同区财政部门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临时措施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办)负责解释。主题词:金融 企业 融资 补贴 通知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 年 1 月 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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