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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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草案稿)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二零一二年五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规范邮政业标准化工作,加强行业标准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邮政业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作定位) 邮政业标准化工作是邮政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标准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工作原则) 国家邮政局统一领导邮政业标准化工作。邮政业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的原则。第

2、五条(规划和经费)邮政业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邮政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家邮政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应当设立年度专项经费,保障标准化工作正常进行。第六条(企业义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贯彻执行邮政业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标准化管理,完善保障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七条(主管司局职责) 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是国家邮政局具体负责邮政业标准化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组织制定邮政业标准化工作的具体管理规定,以及邮政业标准体系、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拟定邮政业国家标

3、准,组织邮政业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出版发行;(四)组织相关司局和有关单位开展邮政业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和监督检查工作;(五)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的标准化工作;(六)归口管理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指导邮政业相关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的标准化工作;(七)统筹安排年度标准化专项经费;(八)组织和推荐邮政业标准化工作成果申报国家相关奖励,负责邮政业标准化表彰与奖励;(九)组织对国家标准化动态的跟踪研究,参加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第八条(业务司局职责) 国家邮政局相关业务司局分工负责本业务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本业务领域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二)为本业务领域标准的制

4、修订工作提供业务支撑;(三)具体负责本业务领域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四)配合办理邮政业标准化其他工作。第九条(地方管理部门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在国家邮政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业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邮政业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业标准的培训、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四)指导本行政区域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的标准化工作;(五)承担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邮政业标准化工作。国务院规定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邮政业标准化工作,其主

5、要职责包括本条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内容。第十条(技术委员会职责) 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从事邮政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二)承担邮政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建议的初审工作;(三)承担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过程进行跟踪管理,负责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技术审查; (四)承担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邮政局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第十一条(行业协会职责) 中国快递协会等相关协会参与邮政业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标准化工作的建议,反映行业、会员企业的意见和要

6、求;(二)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三)指导会员企业执行邮政业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开展标准培训、宣传,推动标准实施; (四)指导会员企业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第三章 标准的范围与类型第十二条(标准类型概述) 邮政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三条(国标和行标的制定范围) 对邮政业需要统一的下列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一)邮政业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 、标识、邮政编码、文件编写格式等要求;(二)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服务质量、服务流程、服务设施及其工程技术规范等要求;(三)快递服务的服务质量、服务流程、服务设施及其工程技术规范等要求;(四)邮

7、政业通用的教育培训、劳动定员定额等要求;(五)邮政业通用设备、车辆及用品用具的技术要求以及检测方法等;(六)邮政业信息化建设要求;(七)其他需要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自行废止。第十四条(排除条款) 下列要求,不得制定为邮政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一)季节性操作规范、应急管理等临时性要求;(二)只在单一企业内部适用的操作流程、管理流程等要求;(三)只适用于单一行政区域的管理与服务要求; (四)职业技能规范、操作指南、指导意见等。第十五条(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卫生、安全要求,可以依法制定邮政

8、业的地方标准。第十六条(企业标准的制定范围) 对于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内部专用设施设备、内部处理流程、内部信息化建设和企业服务规范等内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对于已存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事项,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制定更为严格的企业标准。第十七条(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范围)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项,可制定邮政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技术性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事项;(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万国邮政联盟及其他国际组织技术报告的项目。第十八条(强制性标准) 邮政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

9、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其中,下列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制定为强制性标准:(一)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二)邮政行业安全作业、管理及安全设施标准;(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第四章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第十九条(立项建议) 邮政业标准实行常年公开征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建议。国家邮政局各司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可根据标准化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等需要,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向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下一年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建议。标准立项建议应当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规定的主要内容等做出说明

10、。第二十条(标准立项) 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对收集到的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初审,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连同标准立项建议报送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对拟立项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上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对于拟立项的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立项。第二十一条(标准起草) 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邮政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工作。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标准起草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广泛调研、深入研

11、讨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要求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第二十二条(征求意见)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经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批准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一个月。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组织全国范围的意见征集工作。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邮政管理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意见征集工作。对于涉及面广、关系重大的标准,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报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经局长办公会同意后,在其政府网站上公开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三条(标准技术审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标准

12、起草单位根据意见征集情况对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形成标准送审稿,提交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初审,决定是否提交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强制性标准的审查必须采用会议审查。技术审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标准报批) 对于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及时形成报批稿。对于审查未通过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的要求,再次形成标准送审稿,重新提交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标准报批稿经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13、秘书处复核后,报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审核,并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第二十五条(标准批准发布) 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审议,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决定:(一)通过;(二)原则通过,按照会议意见修改后报请局长批准;(三)不予通过,再作进一步研究论证后重新提请审议或者不再起草和制定。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国家标准由国家邮政局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发布,行业标准由国家邮政局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标准复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和行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

14、改、修订、废止。复审结束后,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出具复审报告报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第二十七条(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定) 国家和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定程序,遵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执行。第二十八条(标准解释)行业标准需要解释的,由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解释意见,经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审核后,报请国家邮政局局长办公会批准;国家标准的解释由国家邮政局报请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二十九条(快速程序)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一)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二)等同采用或等效

15、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订;(四)现行其他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对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可在正常标准制定程序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对于本条第一款第三项可在正常标准制定程序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第三十条(标准否决)对于编制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或编制程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文件,不得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形式发布,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效力。第五章 企业标准的制定第三十一条(总体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建立覆盖企业生产、服务、管理全过程的企业标准体系。第三十二条(制定程

16、序)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应当遵照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备案时限与机构)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在企业标准实施后三十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备案。第三十四条(备案范围)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包括企业产品标准和企业服务标准。第三十五条(备案材料)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在报备企业标准时,应当附送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等材料。第三十六条(备案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应当在每年 3 月 1 日前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的企业标准目录,并报送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七条(实施情况汇总) 国家邮政局各业务司局应当将本业务领域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推动标准的贯彻落实,并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标准实施情况汇总送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第三十八条(标准培训) 中国快递协会等相关协会应当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后,及时向会员企业开展标准的咨询、培训和宣传活动。第三十九条(强制性标准实施) 邮政业强制性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必须贯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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