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保险法中的人身保险利益规定与未成年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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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述保险法中的人身保险利益规定与未成年保险政策一、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保险利益的规定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 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 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 风险事故而受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于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也就是 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一) 、人身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

2、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对被保险人应 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 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 益为保险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 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 承认的利益。 ” 这一规定明确指出我国对保险利益的界定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也就是说只有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了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人身保 险台同才能有效。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对人身保险合同的

3、保险利益又进行了严格而具体的界定:“投保 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 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 人身保险投保人只有符合了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合同 才具备了成立的前提条件,否则人身保险合同是无效的。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

4、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 款规定限制。 ”也就是说除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外,其他投保人为被保险 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人身保险合 同是无效的。值得注意的是,同意投保人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与同意投保人为自己投保哪 种人身保险是有区别的。我国现行的人身保险投保单一般有被保险人的声明签名,其要表 达的意思主要是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该人身保险,当然也同时包含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其投保人身保险的意思。后一层意思对没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 行为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对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行为则无关

5、紧要。(二) 、人身保险利益原则的构成一切保险利益均来源于法律、合同、习惯或惯例,但各国保险立法对人身保险利益的规 定有共同之处即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但当对投保人为他人投保 时保险利益的认定,采取了不同的方法: ()利益主义。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为判断标准,如英美的保险法就以此方式认定保险利益; ()同意主义。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益关系,均以取得被保险人同意为判 断标准,如韩国、德国、法国等的保险法即以此方式认定; ()折衷主义。将以上二者结合起来,如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立法。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一)本人;(二)配偶、

6、子女、父母;(三)前项以 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 与投保人有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 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法在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规定上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 有利害关系和被保险人同意二者结合起来,既可以有效的防范道德风险,也具有灵活性。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保 险利益原则分别由定义原则、列举原则和同意原则三种情形构成。 ()定义原则。 保险法第十二条对保险利益的

7、定义是:“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也就是说法律承认的利益关系是保险利益存在的基础和 依据,除此以外的任何利益关系均不能成为保险利益。如结拜关系,干亲关系,非法收养、 认养关系,没有得到法律承认的抚养、赡养关系等均不是法律承认的利益关系,也就不具 有保险利益关系。 ()列举原则。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具体地列举了对于投保人来说具有保险利益的关 系人:“(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 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也就 是说对投保人来讲,除本人外,三十一条(二) 、 (三) 、 (四

8、)列举的关系人与投保人有法 律上认可的保险利益,可以成为其被保险人。 ()同意原则。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还将同意原则作为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 保险利益。 ”(三) 、人身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 当具有保险利益。”显然, 保险法将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一章的“一般规定”中 加以规定,是将保险利益原则视作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都适用的原则。但这一条 款只对保险利益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过于笼统,未体现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台同中适用的差异性。保险

9、法在人身保险合同一节的第三十一条,针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进行了严 格而具体的界定:“(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 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 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 保险法第 三十一条才是人身保险台同保险利益确定的重要依据。(四) 、人身保险利益的时间认定对保险利益的时间认定涉及到保险利益是在签约时存在,还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和保 险事故发生时皆应存在的问题。人身保险着重强调签约时投

10、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并不影响保险金的给付。当投保人为自己买保险时,当然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也具有保险利益。但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 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人身保险合同相关法律研究一人的情况比较多见,如丈夫为妻 子投保、企业为职工投保等。如果投保人签约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合同 生效后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如夫妻离婚、职工离开原单位等,投保 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了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 保险金给付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因而不必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必 须对保险

11、标的一定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其目的在于 防止道德风险和赌博行为,如果签约时对保险利益进行了严格的管控,道德风险一般较少 发生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另外,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且寿险合同多数兼具一 定的储蓄性,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权利不能因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丧失 而被剥夺,否则,有违保险宗旨,也有失公平。(五) 、人身保险利益的归属主体规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对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原则进行了明确的 规定。除此之外,受益人是否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呢?我国保险法没有规定受 益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只是对什么是受益人作了界定。

12、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 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此条界定的受益人是广义受益人,这里讨论的受益人 是狭义的受益人,即死亡保险金的领取人。英美的保险立法为防止道德风险,不仅要求合 同当事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还要求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一般来讲,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受益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保险台同效力,只是受益 人不得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为防 范道德风险,避免受益人为得到保险金而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威胁,保护被保险 人的生命安全,以死亡为给付条

13、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应规定受益人必须对被保险人有保险 利益,否则不得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六) 、人身保险利益的量的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不可估价和定量的,因此对于保险利益的量一般没有客观的评判 标准和量化指标。投保人为自己投保时,保险利益可以是无限的,但要受到个人收入情况、 缴费能力等的约束和限制;投保人为其他被保险人投保时,保险利益的量既取决于投保人 的收入情况和缴费能力,又取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法律上的相互关系或经济上的相互关 系和依赖程度,但除法律或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有限制外,保险利益一般没有 严格的量的法律条款规定。二、对人身保险利益规定的重要意义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

14、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 前提条件。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险利益原 则的产生是基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即保险合同是一种机会性合同,投保人购买保险后能 否获得保险金的赔付取决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正因为保险合同具有 这一特性,在保险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为了避免不法之徒利用他人的财产或人身进行赌博 而获利,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各国保险立法一般都将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合同产生法 律效力的条件。 ,因此,在保险经营活动中,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意义深远。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如果投保人以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投保,就可能出现投

15、保人为获得保险赔偿而任意购买保险,并盼望事故发生的现象;更有甚者,为了获得巨额 赔偿或给付,采用纵火、谋财害命等手段,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增加了道德风险事故的发 生。在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下,由于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制约,投保的 目的是为了获得一种经济保障,一般不会诱发道德风险。 ()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事故 的发生或是不发生,即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具有一 定的投机性,这与赌博相类似。如果允许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财产作为 保险标的,以自己作为收益方进行投保,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他就不承担任

16、何损失而 获取远远超过保险费的保险给付,保险活动就完全成为投机赌博行为,而丧失了具有转移 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投保人必须以保险利益为前提,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获得的 就是对其实际损失的补偿或给付,这就把保险与赌博从本质上区分开来。 ()便于衡量损失赔偿金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障,不是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不遭灾 受损,而是保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的利益,补偿的是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而 保险利益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实利益以及可以实现的预期利益为限,因此是保险人衡 量损失及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依据。三、我国对未成年人保险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未成年人(minor)是指生理,智力尚未发育成熟的人,在我国指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我国保险法关于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特殊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 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 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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