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康利人生护理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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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5 页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康利人生护理保险条款附加康利人生护理保险条款1 1被保险人范围被保险人范围1.11.1被保险人范围被保险人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合同相同。2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2.12.1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于保险单上载明。2.22.2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长期护理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

2、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 年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 6 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 6 周岁之日) ,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 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2.32.3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

3、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3)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4)4)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2 年内自杀,但被保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

4、、摔跤比赛、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6)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1)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2)2)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酒后驾驶、无合法

5、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3)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第 2 页 共 5 页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3 3合同效力合同效力3.13.1

6、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3.23.2犹豫期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本附加险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3.33.3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3.43.4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投保人在犹豫期

7、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4 4保险费保险费4.14.1保险费保险费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交费期限及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投保人应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如果本公司由于医疗条件、长期护理发生率等社会整体风险状况的变化,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调整保险费率,投保人应按调整后的保

8、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4.24.2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同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随即中止。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和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9、5 5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5.15.1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第 3 页 共 5 页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5.25.2受益人受益人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5.35.3保险金申请资料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

10、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长期护理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医院相应科室主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6 周岁以上,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诊断证明书。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5.45.4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11、。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5.55.5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6 6其他事项其他事项6.1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

12、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

13、险金的责任。6.2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第 4 页 共 5 页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6.36.3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6.46.4争议处理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14、,协商不成的,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6.56.5款项扣除款项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给付。6.66.6特别提示特别提示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当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条款中的规定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名词释义名词释义

15、1 1意外伤害意外伤害 指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2 2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丧失日常生活能力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确定丧失独立完成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活动能力。3 3日常生活活动日常生活活动指下列六项活动能力: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4 4观察期观察期 指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连续 180 天的期间。5 5周岁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

16、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6 6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7 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 5 页 共 5 页(ICD-10)确定。8 8毒品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 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 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9 9酒后驾驶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 驶或醉酒后驾驶。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2)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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