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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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依据中央民族大学学生手册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结合管 理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学院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如下: 、测评记测评记分方法分方法 1、 测评按学业表现、品行表现、文体表现三项打分。每一项都设 定基础分,在基础分之上可根据具体规定进行加减分。加分不得超过所 规定的上限分数,减分从基础分中扣除,扣完为止,单项总分不得超过 该项所规定的满分。 2、测评得分 = 品行总分 + 学业总分 + 文体总分 3、各项总分=基础分+加分-减分 4、若测评得分相同,排名取学业总分较高者在前。 、测评实测评实施施办办法及要求法及要求 1、建立班级测评记录制,由辅导员监督,班委会记录

2、与测评相 关的各项活动情况,如上课考勤、班会及各项活动参与情况等,使测评 时有据可查。 2、各班成立测评小组:由辅导员、班导师、团支书、班长、学委 和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 2-3 人组成。其任务是做好各项指标 评分及加、减分的原始记录、打分、测算、公布测评结果等工作,测评小 组每学年初组成。 3、每学年初进行自我测评,要求每个学生认真总结上一学年品 行、学业、文体各方面情况,依照本实施办法,实事求是地评分,并将加 分的原始材料交班级测评组参考。凡对自己不负责任、不实事求是者酌 情扣分。 、品行表品行表现评现评分分办办法法 根据每位同学的道德品质培养、政治思想觉悟、日常行为表现、社 会工作

3、能力,进行评分。基础分 5 分,满分 8 分。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见义勇为,受到国家、省(市)、校各级 表彰分别加 2、1.5、1 分,因同一事项受多次表彰的,取最高级别加分, 不累计加分。 2、获市、校、院各级优秀团员、优秀干部、三好学生奖励分别 加 1.5、1、0.5 分。 3、担任校、院、班各级学生干部,部长以上加 1 分,副部长、班 长、团支部书记加 0.5 分,干事、班委、团支委加 0.3 分,注册社团社长 或协会会长加 0.5 分,身兼多职以最高分计,不得累计加分。 4、积极参加形势政策课学习,一学期全勤者加 0.5 分,一学年 全勤者加 1 分,无故缺席者,一次扣 0.1 分

4、。5、参加义务献血者,一次加 0.3 分。 6、获卫生检查文明宿舍奖,加 0.25 分,宿舍长加 0.3 分,以最 高分计,不累计加分。卫生检查宿舍评比为差,每次每人减 0.3 分。 7、遵纪守法,不酗酒、不打架、不旷课、不早退,在校期间没有 任何违法违纪行为。酗酒者扣 1 分;打架者扣 1 分;违章用电扣 1 分;抽 查出勤时,旷课一节扣 0.1 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 0.05 分;凡受到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相应减 1、2、3、4 分。 、学学业业表表现评现评分分办办法法 根据学习成绩、专业能力、科研水平进行评分,学业基础分=(必修 课成绩*该科学分+专业专选课成绩*该科

5、学分)学分总数80%。加分 上限为 3 分,加减分项目如下: 1、在国家、省(市、自治区)、校(含地区)各级刊物上发表作品 (1000 字以上,诗歌不限字数)分别加 1、0.7、0.5 分。个人独立出版专 著者,加 1.5 分。个人参加编书并出版加 0.5 分,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与 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3000 字以上)加 1 分。此项加分上限为 2 分。 2、国家级、省市、校级科研项目参与者(含获得专利者),分别 给予 1.5、1、0.5 加分。 3、获专业一等奖学金、专业二等奖学金,分别加 1、0.5 分。 4、参加省市以上实践活动者,每次加 0.5 分,参加校级实践活 动者,每次加 0.

6、2 分,参加校级以下实践活动者,每次加 0.1 分。 5、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有重修科目者,每科扣 0.5 分。 6、同一奖项获不同级别荣誉时,取最高级别或最好成绩加分, 不累计加分。 、文体表文体表现评现评分分办办法法 根据每位同学的文体方面表现评分,基础分 5 分,满分 9 分,加减 分项目如下。 1、 参加书法、演讲、写作、摄影、辩论、论文、征文、文艺演出等 各类比赛(必须由国家承办及学校推荐或院校组织承办,民间承办或个 人名义参加者不予加分)。此项加分上限为 2 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国家21.751.5省、市、自治区1.51.251校10.750.5院0.40.30.22、积极参加各项

7、集体活动,包括市、校、学院、班级组织的活动, 如各类讲座、会议等。自愿参加者,每次加 0.05 分;务必参加者,不予 加分;务必参加而无故缺勤者,每次扣 0.1 分,此项加分上限为 0.5 分。 参加社团活动、学生自行组织的活动者不予加分。 3、参加各项体育比赛加分上限为 2 分,具体如下: 、1、获国家级比赛一、二、三、四名分别加 2、1.8、1.6、1.4 分。 、2、获省、市级比赛一、二、三、四名分别加 1、0.8、0.6、0.4 分。、3、参加校级比赛获一至八名(包括各种项目),分别加 0.5、0.45、0.4、0.35、0.3、0.25、0.2、0.15、0.1 分。 、4、参加院级比赛获一至四名分别加 0.25、0.2、0.15、0.1 分。 、5、参加校级比赛者,每项加 0.05 分,参加院级比赛者,每项 加 0.025 分,此项加分只限未取得加分名次的比赛项目,加分上限为 0.25 分。备备注:注: 1、各班可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适用于本班的更为细化的测评 实施办法,但其中各项细则不得与本实施办法相悖。 2、本实施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管理学院党团办公室所有。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2007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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