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不够年限,单位应否予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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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缴费不够年限社保缴费不够年限, ,单位应否予以补缴单位应否予以补缴2003年12月长城伟业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伟业” )经批准占用怀柔区雁栖镇永乐庄村耕地时,该村村民方金英、马瑞平、甄玉琴等人选择了就业安置。可是,由于社保缴费年限不足等问题,他们现在又面临着今后不能享受正常在职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退休待遇的风险。“这是怎么回事?是我们当初的选择错了?”自这种不安出现至今,方金英等15人奔走呼号一年有余,仍未得到令他们信服的说法。员工反映:社保缴费不足员工反映:社保缴费不足1515年年 担忧将来退休难担忧将来退休难“当年占地安置时,对于符合年龄等条件的村民有两种选择,一是自谋职业,一

2、是由占地企业或其他单位安置就业。我们都是老百姓,只知道土里刨食儿,不懂什么政策,一想到能上班挣钱就很高兴。所以,几乎想都不想,就选择了就业。 ”甄玉琴、马瑞平、郭玉凤等人3月28日告诉记者:“2005年3月后,我们18个人陆续到物业、水厂等单位上班了。虽然工资开得很少,基本上是北京市最低工资,但过惯了苦日子的我们很知足。即使顶风冒雪在马路上扫地,也干得很开心。 ”“搅得我们心神不安的事儿,是跟我们一起安置就业的孟淑英办理退休时的遭遇。 ”甄玉琴说:“她退休后,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只有5年零3个月,不符合享受在职人员按月领取退休金的条件。到她退休时,单位让她按自谋职业人员退休。之后,就终止了她的基

3、本养老保险关系。而这样的结果,与我们最初选择上班的初衷完全相反。像我们这样的年龄,干它十年八年就该退了,当时之所以不要一次性补助而要工作,不就图将来退休能按月领退休金吗?我们是在职人员,怎么按无业人员退休呢?早知这样,还不如早点拿一些钱呢!”孟淑英的遭遇,只是引起他们的一些困惑,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接下来,孙晓平和宋立芹的遭遇,让他们对自己今后的日子忧心忡忡。“我2012年11月24日办退休时,我们单位,即祝成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让我到村里开无业证明。 ”孙晓平说:“我明明是有单位、有工作的人,怎么要开无业证明呢?我不懂!村里也说,你们是有单位的工人,怎么还开这些证明。后来,一打听才知道,这是因为

4、我的社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到退休年龄时,我只缴了8年零11个月。 ”宋立芹比孙晓平大一个月,她遇到的情况跟孙晓平一模一样。“我们就不明白,当年安置我们就业时区人社局的领导都参加了,他们是知道这些事情的呀?到现在怎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呢?”宋宝俊、宋宝泉、宋翠英、王美红等说:“既然当年安排我们就业,就说明我们符合就业的条件,当然也符合到年龄时退休的条件。不然的话,就该按超龄给我们一次性补助费了。如果单位和区人社局现在坚持以不符合退休条件不给予我们退休待遇,或不允许单位为我们补缴社会保险,那么,当初的安置就是一场骗局。作为负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纠正。 ”记者粗略计算一下这16个员工的年龄,如果不

5、允许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到退休年龄时只有李凤霞、袁德富、宋长坤、方金英、宋宝泉5人缴费年限能达到15年,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此外,马瑞平、许永贵、宋翠英、张桂芹、宋宝俊5人的缴费年限是14.5年,有的缴费年限只有11年和9年。问题焦点:安置时间比转非滞后问题焦点:安置时间比转非滞后 执行哪个文件是症结执行哪个文件是症结就上述员工反映的问题,记者3月31日电话采访了北京祝成物业管理中心经理华博。他说,如果员工说单位不为其补缴社保费,那不是事实。单位的态度是,只要符合补缴社保费的条件就给予补缴,不会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至于具体情况,记者可以采访物业中心的母公司长城伟业。记者手头有一份长城伟业关

6、于此事的处理函,其名称是关于方金英、马瑞平等16人补缴社会保险申请书的函复 ,制作时间是2013年9月6日。该函的大致内容是:方金英等人2013年6月26日向长城伟业递交的补缴社会保险申请书收悉后,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向怀柔区人社局递交了关于雁栖镇永乐庄占地转工安置人员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申请的申请 ,根据方金英等人的要求向区人社局提出长城伟业对他们转非政策是否适用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为他们补缴社会保险提出了申请。2013年9月4日,区人社局向长城伟业出具了关于长城伟业要求为转工安置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的复函 。该复函载明:经核实,2003年12月,市政府批准长

7、城伟业雁栖镇土地,实际转非劳动力167人。2004年6月3日,公安户籍部门为167人办理了农转非手续,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2005年3月底,按照征地单位长城伟业制定的安置方案, 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3年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 ) ,对167人转非劳动力进行了相应安置。其中,18人办理征地录用手续后,被安置到北京祝成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其他149人选择自谋职业并领取了自谋职业补助费。因征地批复时间、户口转非时间均在第16号令实施期间(1993年10月6日至2004年6月30日)完成,因此,当时依据市政府16号令对该项目转非劳动力进行转非安置,并参加

8、社会保险是符合规定的。而第148号令对其不适用。因此,你们向长城伟业申请按照市政府第148号令补缴社会保险没有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不能予以补缴。“区人社局说的情况基本属实,但其认为第148号令不适用于我们不正确。 ”甄玉琴、马瑞平认为:“尽管征地、办农转非的时间在2004年7月1日前,即第148号令实施之前,但对我们的实际安置时间是在这一天之后,即第148号令生效之后的2005年3月底。因此,应适用这个政府令的相关规定,为我们补缴社会保险。 ”“打个比方,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社会上有很多行业青年。他们都是非农业户口,等待就业安置。而他们的安置,只有在有了具体的工作单位并进入岗位上班后才能算安置。

9、”马瑞平、王美红等说:“照这样,我们的安置也应从到祝成物业上班那天起算是安置。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律师说法:何时安置就执行何时的政策律师说法:何时安置就执行何时的政策对于应该执行市政府16号令还是第148号令,员工与企业和区人社局的意见完全相反。就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八都律师事务所的马颖秋律师。马律师说,依据16号令规定,农转非人员的工龄按国家规定从其到安置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满10年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不满10年的,根据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前3年的月平均实得工资和市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计发生活费。而按照148号令规定,自批准征地之月起,转非劳动力

10、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男年满41周岁、女年满31周岁的补缴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龄每增加1岁增补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多补缴15年。显然,这样做对员工有利。从法理讲,也应当适用这个148号政府令,并按该法令第五章的规定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马律师认为,这样做的理由是,长城伟业对这些员工的安置方案是在2005年3月22日作出的,这个时候已距16号令废止近一年时间,因此,再依据该令为基准对员工作出安置是不妥当的。同时,如果坚持这样做,也与立法法第83条关于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相违背。因为,16号令与148号令均是补偿安置办法,任何一个法律行为应受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约束。本报记者 赵新政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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