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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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话电话: : 010-62279713010-62279713 6013710260137102 6013710360137103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文化楼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文化楼 3 3102102民法笔记民法笔记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平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内容 看主体是否平等,要看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这也说明民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公法:主体不平等 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 私法:主体平等,主要指的就是民法 社会 政治国家 客观存在,有管理、强制等关系 市民社会 观念上存在,无身份差别 民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在我国主要是民法通则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法贯彻的若干意见即司法解释) 民法的三面大旗,所有权神圣 过失责任 司法自治即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节 民法的构造 财产权 物权 自物权 所有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债权 合同 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人身关系 人格权 名誉权、肖像权等等 身份权 还包括民法的主体和民事责任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一、宪法 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规定所有权法 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人身权法二、民事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

3、件 五、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并不属于立法) 六、地方性法规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判例法、权威学者的著作)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说,无溯及力 二、空间电话电话: : 010-62279713010-62279713 6013710260137102 6013710360137103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文化楼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文化楼 3 3102102三、对人 四、对事第八节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原的概念 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和价值判断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

4、、平等原则 平等是买卖关系存在的前挫,充分体现商品交换主体的独立性和意志的自由 与商品经济共存之 表现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都享有法律人格,互不隶属 在具体的民法关系中地位平等 平等的法律保护 热电厂除国家行政权力的强制和干扰 2、自愿原则 根本目的是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度来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自由 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 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 商品对于进行转手贸易的非所有者来说也意味着使用价值。 权利本位社会本位,自愿原则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3、公平原则 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于,以明确其权利和责任的要求。 成文法的局限性 1、有法律上的漏洞,任部一部法律都

5、不会是完美的,都必然存在缺陷。 2、严格规则和自由裁量的矛盾无法回避 用变化的、弹性的原则来克服成文法的刚性所带一为的缺点。刑法主要着眼于惩罚,而民法主要着眼于损害,无过错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的也要赔偿, (过失原则、无 过失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诚实信用的原则 代表道德规范在民法中的体现 选择的规范是因为民法基于市场而存在,而市场在根本在于交易,而诚实信用是交易中最基本的道德 规范。 5、守法原则 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以某种意义上说,每个人都是民法上的立法者,但所立之法的效力只涉及相对当 事人双方而已。 6、公序良俗原则 宽泛的、有弹性的,用于交易以外的情形(侵权形为法)民法的解释 是克服成文法

6、局限性的手段和途径之一电话电话: : 010-62279713010-62279713 6013710260137102 6013710360137103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文化楼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文化楼 3 3102102民法解释学 民商法论证第二卷, 法学研究96 年第三期 民商法论证第六卷, 法学评论2000. 2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法关的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特征:(1)其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 (2)民法关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法律关系的两个层次 自然状态,当事人自觉 是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关系 保障措施不强调惩罚性崦强调补化学元素性,其着眼点不在行为的反社会性

7、,而在于损害,有了损害 就要有补偿,补偿的基本原则是等价,但也含有一定的惩罚的因素。二、分类 1、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性质不同,财产关系可转让,确立的是财产权利,人身关系不可转让,确立的是人身权利。 保护方法不同,财产关系,财产补救法,人身关系,恢复被侵害权利。 2、绝对法关和相对法关,按义务主体的不同 如人身权的权利主体特点,而又各主体不特定,是绝对;如财产权权利主体特定,而又各主体不确定, 是绝对;如债的关系中权利义务主体都是确定的,是相对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第二节 民法关系的要素 一、主体 实在的,现实中的人,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二、内容 民事权利和民

8、事义务 三、客体 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主要有五类:特、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事件 无人的意识的介入行为 与人的意识有关 表示行为 作表示行为 (表示:将内心所追求的目标主动地用行为表达) 表示行为 法律行为 合法有效 不合法无效准法律行为 非表示行为 合法事实行为(拾得遗失物) 非法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第四节 民事权利 有权利才有救济,而规定在法律上的权利是有限的(如隐私权) 倾向:将权利的受损害扩大到利益的受侵害,耶林的利益说有复苏的迹象电话电话: : 010-62279713010-62279713 6013710260137102 6013

9、710360137103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文化楼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文化楼 3 3102102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有无财产内容为标准 民法基本上是关于财产权的规定,这也是社会财产本位主义的表现。 两者之间并不是泾谓分明,是有交叉的,如知识产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以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的作用最强烈,如物权中的所有权 请求权是一种要求的权利,如债权。 抗辩权与请求权相对应,以正当理由反抗请求权形成权是单方的。民法由个人本位走向社会本位,由权利的绝对走向权利的相对 制度上是弹性的,更多的是在理念中,所以权利滥用必须和个案相结合。第四章 自然人 不同于公民,公民

10、是公法上的概念,公法上的权利是政治权利,而民法上的人不分国籍,都是司法上 的人,都可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民法上的人是抽象的。 体现了民法主体的平等性。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能力其实是一种资格而非一种具体的技能,在罗马法中称为“人格” 。 1、唯一所须的条件:出生 问题:1、如何确认出生?即怎样认定此事实的完成? 2、特殊情况的处理 如已孕育但还未出生的胎儿,法律也会加以保护,遗产处理时要保留预留份,对于损害赔偿权来说, 推定出生已完成。 后点我国民法中没有 2、终止的标志:死亡 公法上的权利可以予以剥夺,而民法上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不可被剥夺,即使被剥夺政治权利 的人也依然享

11、有民事权利。 若长幼同死,则推定长辈先死 若是同辈,则推定同时死亡,彼此间不发生继承 死亡 自然死亡(心死亡,脑死亡等) 宣告死亡 不知是生是死,为处理遗产而进行的推定,只产生自然死亡的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依然享有民事权利。第二节 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行为能力 18 岁以上 已满 16 岁未满 18 岁,能以自己的收入准生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 1018 岁 能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3、无行为能力 10 岁以下 不能进行任何民事行为,由代理人代理,但纯粹使无行为有力人获利的行为除外。第三节 监护电话电话: : 010-62279713010

12、-62279713 6013710260137102 6013710360137103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文化楼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文化楼 3 3102102是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补充 监护在多数时候是一种义务而并非是权利 权利说:权利可以转让,监护权可以吗? 义务说:义务从何而来?对应的权利是什么? 故一般认为监护是法定的责任,既有正面的,也有反面的。 单位学校 父母、监护人 加害人(未成年) 损害 受害得学校作为一个单位并非法定的监护人,如果说学校也是监护人,那么其监护职责从何而来?视其为监 护人会扩大其责任范围,不合理。 所以单位不是必然的责任主体,只能由法官结合个案根据公平的原则进行

13、裁量,在此案中,学校和监 护人各赔付 4 万元,以示“公平”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不纯粹的民法上的问题,有诉讼法的因素。 1、宣布失踪在民法上的着眼点不在于其程序,而在于建立财产代管关系。 身份关系不改变,权利主体的地位也不会改变。 宣告死亡却可以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果,主体的权利资格消失,财产将被继承。 若被宣告死亡的人再次出现,则财产被归还或折价补偿,但涉及到人身权利时,现有的未受改变的身 份自动恢复,但对于已改变的欠身权,法律的作用很有限。 宣告死亡不以宣告失踪为前提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要严格按照顺序,前后顺序人意见不同时,按前面的顺序人的意思为准。第五节 个人合伙 1、不是

14、一类单独主体,依然包括在自然人之中。 法律上确定主体最主要的标准就是“人格” ,判断一个团体是否为法人要看其是否有“人格” 。 合伙的责任是无限连带的,合秋的人投资的钱并没有异化于投资人本身,没有一个独立的人格。 自然人并非总是单独的人,几个自然人在一起也可以是自然人。 合伙也可以说是一种合同,而合同是不能成为主体的。 2、出资的形式 3、出资的性质 一种看法是个人权利的贴合,一种是共有的。 共有只是一种状态,不是指某个个人对财产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而只是一种观念。 只有拿所有权出资的才是共有,若是拿使用权出资,则使用权和所有权无法捏合,投资的形式也是多 种多样的。 问题:信用(商誉)可不可以用来出资? 现在一般来说认为可以 单纯的不作为可不可以用来出资? 工作如 容忍不作为单纯的不作为,表面上是消极的,但却有积极的意义。 前卫的理论认为可以(竟业禁止) 4、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任何一个都有责任偿还合秋的全部债务。电话电话: : 010-62279713010-62279713 6013710260137102 601371036013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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