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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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与外商投资企业双向联系工作制度(试 行)第一条第一条 为创新管理服务方式,构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双向互动、畅通高效的沟通机制,实现我区外资登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责任到人、全程跟踪、双向互动、亲情服务”的一对一的行政指导和优质服务,切实增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登记、守法经营意识,进一步促进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设工商登记管理指导员(简称“工商指导员”)和工商登记管理核准员(简称“工商核准员”)。工商指导员是由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一对一地

2、与外商投资企业联络员对接,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与行政指导服务、办理登记注册及年检业务、协调接洽企业的其他工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工商核准员是指对工商指导员受理并上报的登记管理事项进行核准的人员。第三条第三条 工商指导员设主办指导员、协办指导员,专门为责任区范围内的企业服务。在主办指导员出差、休假或安排其他阶段性工作时,由协办指导员承担相应职责。工商指导员所服务的企业应定期轮换。-2-第四条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联络员(简称“企业联络员”)由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推荐,经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培训并备案登记后产生。完成备案登记的企业由外商投资企业登

3、记管理机关发放工商登记管理指导员-外商投资企业联络员联系卡(简称“联系卡”)第五条第五条 企业联络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所在企业的职工,熟悉本企业的情况,负责本企业有关工商行政管理事务的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经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培训并备案登记。第六条第六条 工商指导员的职责(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联络员的预约申请,对企业登记注册和年检业务进行网上远程初审、事前规范、事中指导和全程跟踪服务;(二)定期与外商投资企业联络员联系,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出资期限、许可证有效期限、经营期限即将到期的企业提出预警提示;(三)根

4、据外商投资企业联络员的预约申请,负责就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商标、广告、合同、动产抵押等业务,与工商部门其他业务处室进行协调接洽。-3-第七条第七条 工商核准员的职责(一)负责全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与外商投资企业双向联系工作的部署、组织与协调工作;(二)负责解决工商指导员在履行双向联系制度时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三)负责组织对工商指导员的考评工作。第八条第八条 企业联络员的职责(一)参加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业务学习、法规培训、工作联系会议和其他活动;通过新疆红盾信息网及时获取最新的工商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协助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向本企业宣传工商法律法规,促进本企业依法登记、依法维

5、权、诚信经营;(二)受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办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和申报年度检验等手续,通过电话预约、网上咨询等方式接受工商指导员的服务和指导;经法定代表人授权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法律文件的送达;(三)协助、配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对本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回访调研,向工商指导员反映本企业涉及登记管理业务方面的问题;(四)监督工商指导员的工作作风和公务执行情况。及时反映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第九条 工商指导员、核准员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4-项规定,不得收受企业的红包、礼金、礼物,不得从事与服务企业不相关的工作,不得以联系企业的名义拉赞助、

6、办私事、搞吃请,不得增加所服务企业的负担。对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依据相关制度予以处理。第十条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委派的企业联络员工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发放联系卡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其联系卡,建议其隶属企业重新推荐企业联络员人选,经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培训后再办理备案登记,重新发放联系卡。一一一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一一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年检时有弄虚作假行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三)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企业联络员的其他行为的。如外商投资企业主动申请更换企业联络员,由企业缴回联系卡,重新推荐企业联络员人选,经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7、管理机关培训后再办理备案登记,领取联系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每年末对企业联络员的工作表现进行鉴定,从中评选出优秀外商投资企业联络员,并通报其隶属企业。同时在新疆红盾信息网上公布优秀外商投资企业联络员及其所在企业名单。优秀外商投资企业联络员的评选条件如下:-5-(一)联络和配合工作表现突出;(二)申报的登记材料和年检材料规范,错误率低;(三)能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建设性建议并被采纳;(四)外商投资企业联络员所属的单位连续两年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与外商投资企业双向联系工作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办法(试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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