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外方股东退出中外合资企业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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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外方股东退出中外合资企业法律途径浅析外方股东退出中外合资企业法律途径 刘克江 苗颖 笔者近期接受奥地利某大型公司的委托,办理其在国内投资的八个中外合 资企业中的股权退出事宜。由于各合资企业内部结构、盈亏情况、合资股东之 间关系等都有所不同,我们分别对这些企业提出了股权转让、解散清算等方案, 也由此引发了关于外方股东退出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途径的思考。一、 外方股东退出中外合资企业法律途径及利弊(一)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东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自己的股权转让 给他人的行为。1、向合资公司内部股东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

2、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对内部股东转让的优势在于既不会影 响到公司的资合性质也不会造成人合的矛盾,因此法律对此并无限制性规定, 只要出让方和受让方就转让的比例、价格、时间等事项达成协议即可。2、向合资公司外部第三人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合营一 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 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 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 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相对于向合资公司内部股 东转让而言,为了维护股东间的信赖关

3、系,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法律对对 外转让股权做了较多的规范和制约,这也导致了股权转让在某些情况下具有相 当的难度。3、强制转让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 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 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 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 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 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

4、同意,其他股东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 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有证据证明 其他股东已经同意;(二)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 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予答复;(三)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 转让的股权。 ”这些规定虽然看似简单,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却较为复杂。在原股东未 答复是否同意转股或答复拒绝转股但又不购买的情形发生时,即使法律上“视为” 原股东同意股权的转让,但实践中却无法根据此“视为”行为来直接完成实质的 股东变更程序。因为在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的审批、登记过程中,股东变更需 要提交新的合资协议、新的合资公司章程等文件才

5、能完成股权转让的审批及登记程序。然而,在原中方股东根本就不同意转股的情况下,配合外方股东及新 股东办理这些手续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现有的转让登记程 序依然是以合资双方友好协商共同申请为基础,而不存在强制变更及登记的情 况。因此,这种法律规定的“视为转让”的情形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来体现其价值。 股权受让方只有再对股权转让方及合资公司提起诉讼,来取得法院判令强制转 让方及合资公司履行变更登记的判决,可能还要再申请强制执行才能彻底完成 股权变更程序。这就将增加股权转让的成本,而且后续将存在合资公司可能无 法达到人合的状态而无法继续走下去的问题。(二)解散合资公司解散合资公司是股权转让之

6、外另外一种较常被采用的退出方式,解散分为 以下几种情况:1、营业期限届满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 业期限届满,股东不同意延期的,则公司解散。同时,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若合资企业营业期限即将届满,则等待营业期限届满后退出公司也是一种 较好的退出途径,只是要经过对合资企业的清算程序,并且也要办理商务部门 审批、工商注销登记手续,耗时也相对较长。2、根据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 严重亏损、一方不履

7、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 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同时又规定了“合营企业未达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 解散原因出现”等情况下,合营企业解散。但此时的解散实质上也是需要合资各方协商一致解散的,否则也会出现因 缺少一方的同意而产生无法完成审批及登记的问题。除非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要 求将公司强制解散,但申请强制解散将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3、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的,公司解散。但

8、应当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4、申请法院强制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是,在以上所述各种解散退出的方式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 投资双方的利益,法律对合资企业的解散规定了繁琐的程序。企业审批机关要 审查,税务机关要查账,海关、财政和工商各个部门都要一套注销手续。并且 在清算的过程中,清算小组如果发现企业资不抵债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还须 向人民法院提起企业破产申请,这样解散程序就更加繁琐,耗时更为

9、漫长。因此,除非中、外双方股东都不打算继续经营合资企业,或外方股东转股不成而 又无其它途径可退出时,才会选择解散清算这条道路来达到退出合资企业的目 的。二、 外方股东退出中外合资企业之最佳选择协商转让股权通过对以上各退出方式的分析,结合律师业务实务操作中的经验,协商转 让股权都是外方股东退出中外合资企业的一条最佳途径。(一)时间成本低股权转让的特点决定了其期限不可能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其在企业内 部协商程序方面,对于具体企业而言,合资双方就股权转让达成合意所需的时 间因企业不同而异。在外部主管机关的审批方面,只要相关手续完备,则审批 会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因此,顺利的话,多数合资企业的股权转

10、让在三至四 个月内都可以完成。这与合资企业申请法院强制解散等程序比起来,都将大量 减少所需的时间成本。(二)物质成本低协商转让股权通过谈判、协商即可确定股权转让的条件,转让方与受让方 只需按协议各自履行义务即可。后续的合资企业审批、变更登记费用十分低廉。 在协商转让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律师的工作量或必要情况下的会计师的审计 量相对于解散退出而言要少,所需要的律师费及会计师费用也就相对较低。(三)内部协商难度低合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无论外方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还是转让给合 资对方,合资双方关于股权转让的协商比起解散清算这种不给对方选择地将合 资企业终止的方式来说开展要顺利的多,因此也就更容易操

11、作。外方股东将股 权转让给原中方股东的情况下,只要谈判的条件双方都能接受,则股权转让顺 利完成;外方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时,由于要得到原中方股东的同意,原 中方股东在同意的情况下一般都会对受让方持接受并欢迎的态度,实践中多数 受让方都是由原中方股东事先沟通、指定的,这样也使股权转让的协商更为顺 畅。(四)审批难度低由于股权转让不会改变公司出资总额及注册资本,只是改变公司的股东, 从资本不变的原则来讲,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所以无需债权人同意。同时, 由于合资企业的债权债务仍然由股权变更完毕后的合资企业来承担,因此审批 机关也不必要担心合资企业因股权变更而遗留下任何问题没有人来承担责任。 所以

12、审批机关在尊重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只要股权转让的形式合法,一般 都会批准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三、 外方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合资企业应注意的问题(一)寻找合适的受让方若合资公司原中方股东同意受让外方股东的股权,则谈判会相对容易。基 于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一般情况下,双方对股权转让价款等条款也较容易达 成一致,后续的审批、登记手续在双方互相配合的情况下,一般都能按正常的 进度完成。(二)知识产权使用问题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外方股东同时要对合资公司使用其知识产权的情况 进行处理。外方股东需要与合资公司签署相关的协议,来选择继续授权或是终 止合资公司使用外方股东的知识产权,以达到完全退出合资公司的结果和目的。(三)合资企业名称问题若合资企业的名称中冠有该外方股东的标志性商标等字样,则在退出该合 资公司的过程中,要与该合资公司的原中方股东进行协商,视协商情况来变更 该合资公司名称,以达到完全退出的预期目的。(作者刘克江系集团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作者苗颖系山东德衡律师事务 所执业律师。) 来源:德衡商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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