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出租车司机横冲直撞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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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胁迫出租车司机横冲直撞的行为如何定性一、案情介绍: 2010 年 4 月 2 日上午 12 点左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某市某饭店喝酒过程中,因醉酒与 朋友发生矛盾后负气离开,在路边搭乘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前往市火车站。上车后, 张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架在李某的脖子上,强迫李某开快车,见有车挡路,便要求 司机超车,甚至让李某撞车前行。途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不断要求李某改变行车路线, 按照其指定路线行驶,直至大约 2 小时后,李某故意在市内违章行驶,被交警拦停后才得 以脱身并报警。 二、分歧观点。 就张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某非法限制李某人身自由达两个多小

2、时,涉嫌非法拘禁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某酒后持刀胁迫李某在正值下班行车高峰期按照其意图驾车行驶, 控制了被害人李某及其驾驶的汽车,威胁到道路上不特定多数车辆、行人的人身、财产安 全,涉嫌劫持汽车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某挟持被害人李某开车故意在公共交通路线上违章行驶,当时正值 下班行车高峰期,威胁到道路上不特定多数车辆、行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张某某的行为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笔者意见: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劫持船只、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劫持船只、汽车罪中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 方法“劫持”汔车的目的只是控

3、制和支配交通工具,强迫操作人员按照其指定的行驶路线、 方向或目的地行驶或按其指定用途行事。本案中,张某某挟持汽车是因为负气而寻找泄愤 的一种途径,持刀“架在被害人李某脖子上” ,威逼李某“不断改变行车路线,按照其指定 路线行驶” ,甚至强迫李某“开快车” 、 “超车” 、 “撞车前行” ,从其行为表现看,张某某 已经完全控制了被害人李某及其驾驶的汽车,应当视为劫持汽车行为。 (二)劫持汽车罪并没有对“汽车”作任何限制性规定,并未将出租车排除在外,因此劫 持汽车罪危害的“公共安全”不应单指被劫持汽车内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 全,更应包括汽车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案中,

4、张某某持刀劫持李 某驾驶的出租车,强迫李某违章“开快车” 、 “撞车前行” ,而且当时正值下班行车高峰期, 李某被强迫违章行驶,不仅仅威胁到车内人的人身安全,更威胁到道路上不特定多数车辆、 行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张某某劫持汽车的行为符合劫持汽车罪的犯罪客体要件,构 成劫持汽车罪。 (三)本案中张某某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劫持汽车的行为,非法限制 李某人身自由达两个多小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涉嫌非法拘禁罪。张某某实施劫 持汽车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罪与劫持汽车罪,这实际上是一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 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根据刑法原则,对此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非法拘禁罪基准刑

5、是三 年以下,劫持汽车罪的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因此应认定其构成劫持汽车罪。 (四)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的是以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某 实施劫持汽车行为,同时也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张某某实施劫持 汽车的行为触犯了劫持汽车罪(具体)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 ,这实际上是 一罪却触犯了两个法条,是法条的适用问题,属于法条竞合犯,二者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 对此应根据刑法上具体的或者特殊的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应按劫持汽车罪定罪处罚。综上所述,对张某某应定涉嫌劫持汽车罪。 (珙县检察院赖春蓉 15183125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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