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产拍卖条例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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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公司诉司诉 讼讼 理由理由是什么?是什么?浙江省财产拍卖条例浙江省财产拍卖条例(1994 年 7 月 1 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 号公布,199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财产拍卖活动,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当事 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产拍卖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产拍卖,是指拍卖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委托人 委托的财产出售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活动。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拍卖物,是指依法委托拍卖的财产。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拍卖人,是指依法成立、

2、从事拍卖业务的企业法人;委 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其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竞买人,是指竞 购拍卖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物的竞 买人。第六条 从事或参加拍卖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和价高者得的原则。第二章 拍卖物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依据本条例委托拍卖人拍卖其财产。第八条 下列财产不得拍卖:(一)财产权属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二)处分权受限制或有争议的;(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禁止买卖的。第九条 处分下列财产,必须委托拍卖人拍卖:(一)缉私没收的;(二)司法机关没收、追缴的;(三)行政机关没收、追缴的;(四)

3、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需变卖的;(五)依法确认为无主物的;(六)其他依法应拍卖的。法律、法规对前款所列财产的处分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因行使审判职能需将财产委托拍卖人拍卖的,应依法作 出裁定。第十一条 经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房产拍卖,应符合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文物、国家限制出境的艺术品的拍卖,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 文物、国家限制出境的艺术品买卖的规定。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的拍卖,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知识产权转让的规定。第十四条 拍卖以下财产,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共有财产的拍卖,应经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二)出租物的拍卖,出租人应书面通知承租人;竞

4、买人应书面承诺履行原租 赁合同的义务。租赁合同规定出租物的转让须征得承租人同意的,应经承租人 书面同意。第十五条 抵押物、留置物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留 置权人可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委托拍卖人拍卖。第三章 拍卖人第十六条 从事拍卖业务,应设立拍卖企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二)有企业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拍卖专业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经市(地)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经营范围、注 册登记,取

5、得法人资格,方可从事拍卖业务。第十八条 拍卖专业人员的资格经考核后取得。考核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会同省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九条 属于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财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指定的拍卖企业拍卖,其中缉私没收物品,应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定点的拍卖 企业拍卖。第二十条 拍卖人有权查明或要求委托人告知其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拍卖 物瑕疵。拍卖人应向竞买人指明其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第二十一条 拍卖人必须按照委托人授予的权限进行拍卖。非经委托人同 意,不得再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的拍卖物负有保管责任。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低于拍卖底价出售拍卖物。第二十四

6、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竞买,也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 参加竞买。第二十五条 拍卖人按省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委托人、竞得人收取佣 金和因拍卖支出的费用。委托人、竞得人不支付前款佣金或费用的,拍卖人可从拍卖物价款中提取 或对拍卖物行使留置权。第四章 委托人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对拍卖物应享有处分权。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拍卖事务。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指明其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可自行确定或与拍卖人约定拍卖物的拍卖底价。拍卖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财产,应按省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 作价办法确定拍卖底价。第三十条 委托人要求对拍卖底价保密的,

7、拍卖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予保 密。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可与拍卖人约定拍卖物的开叫价。没有约定开叫价的, 拍卖人可根据拍卖物的情况,自行确定开叫价。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或其代理人不得参加竞买。第五章 竞买人和竞得人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第三十四条 国家规定专卖、专营的物品和其他限制流通的物品拍卖,竞 争买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或条件。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必须缴纳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买。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有权查验拍卖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但当其他竞买人提出更高应价 时,其应价失去约束力。第三十八条 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期限内取走拍卖物并支

8、付 拍卖物价款和有关费用。第六章 拍卖程序第一节 拍卖委托第三十九条 委托拍卖,委托人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委托人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二)拍卖物权属证明及处分权证明;(三)拍卖物资料。第四十条 拍卖人应对委托人提交的文件进行核查;符合拍卖条件接受委托 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第四十一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名称(姓名)、住所;(二)拍卖物的名称、数量、质量、新旧程度、存放(坐落)地点;(三)拍卖方式;(四)拍卖时间、地点;(五)佣金和其他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期限;(六)拍卖物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七)拍卖物转让应缴纳的税金、费用及其支

9、付方式、期限;(八)拍卖物的交付时间、方式及保管责任;(九)拍卖未成交时拍卖物的处置方式;(十)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十一)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认为必要时,经委托人同意,可将拍卖物送交有关部 门鉴定,有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前款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约定的拍卖物状况不符的,拍卖人可与委托 人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不成的,拍卖人可解除合同。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时,委托人要求对其名称(姓名)保密的,拍 卖人应为其保密。第二节 拍卖公告第四十四条 拍卖人应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包括下 列内容:(一)拍卖时间、地点、方式;(二)拍卖物;(三)竞买人的资格或条件;(

10、四)其他应公告的事项。第四十五条 公告期间,拍卖人应向竞买人提供拍卖资料,并为查验拍卖 物提供必要条件。拍卖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拍卖物的名称、数量、质量、新旧程度、存放(坐落)地点;(二)拍卖时间、地点、方式;(三)佣金和其他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期限;(四)拍卖物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五)拍卖物转让应缴纳的税金、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期限;(六)保证金的数额、退还条件、时间;(七)违约责任;(八)其他应告知的事项。拍卖人应保证拍卖资料真实性。第三节 竞买申请第四十六条 竞买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竞买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二)与拍卖物相适应的竞买资格或条件的证明

11、。第四十七条 拍卖人应对竞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 发给竞买资格证。第四十八条 竞买人要求对其名称(姓名)保密的,拍卖人应为其保密。第四节 拍卖第四十九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进行 拍卖。第五十条 拍卖人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拍卖:(一)估低价拍卖,即主拍人宣布拍卖物的开叫价,竞买人竞相应价,无拍 卖底价的,以最高应价定槌成交;有拍卖底价的,以不低于拍卖底价的最高应价 定槌成交;(二)估高价拍卖,即主拍人宣布拍卖物的开叫价,在无人应价时,逐次降 低报价,无拍卖底价的,以首次应价定槌成交;有拍卖底价的,以不低于拍卖底 价的首次应价定槌成交;(三)无估价拍卖

12、,即在无拍卖底价和开叫价时,由竞买人直接叫价,以最 高叫价定槌成交;(四)标卖,即拍卖人先期公布拍卖物资料及拍卖时间、地点,竞买人在规 定时间内将应价书密封寄送拍卖人,届时由主拍人当众开标,不低于拍卖底价 的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前款第(二)项首次应价者为二人以上时,主拍人应以该应价为开叫价,依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方式进行拍卖。无人应价时,由主拍人确定竞得人。第一款第(四)项最高应价者为二人以上时,以先寄送应价者为竞得人;最高 应价二人以上同时寄送时,以先开标者为竞得人。第五十一条 对少量小额物品和易腐烂变质物品的拍卖,委托人与拍卖人 可约定采取简易的拍卖程序。第五十二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

13、制作拍卖记录。拍卖记录应由主拍人、 记录人和竞得人签名。第五节 拍卖成交第五十三条 拍卖成交时,竞得人和拍卖人应当场签订拍卖成效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具备下列条款:(一)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住所;(二)拍卖成交的时间、地点;(三)拍卖物的名称、数量、质量、新旧程度、存放(坐落)地点;(四)拍卖物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五)拍卖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六)佣金及支付方式、期限;(七)拍卖物转让应缴纳的税金、费用及支付方式、期限;(八)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九)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第五十四条 除即时清结的外,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时向拍卖人交付约定 的定金。第五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

14、,拍卖人对拍卖物和拍卖物价款的交付负有直接 履行义务。第五十六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凭拍卖人出具的拍卖成交凭证向有关部 门办理拍卖物产权变更、申领证照等手续,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第六章 拍卖程序中止、终结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程序中止:(一)第三人对拍卖物的处分权书面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二)委托人有正当理由并书面通知拍卖人中止拍卖的;(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四)其他依法可以中止拍卖程序的。拍卖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拍卖程序继续进行。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程序终结:(一)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确认委托人对拍卖物无处分权的;(二)委托人

15、有正当理由并书面通知拍卖人终结拍卖的;(三)拍卖物灭失的;(四)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拍卖不能进行的;(五)其他依法可以终结拍卖程序的。第七章 拍卖无效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拍卖 无效:(一)拍卖物为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得拍卖的财产的;(二)委托人、拍卖人、竞得人不具备相应资格或条件的;(三)严重违反拍卖程序,损害委托人、竞得人或他人利益的;(四)因提供虚假的拍卖资料而造成竞得人重大损失的;(五)竞买人之间或竞买人与拍卖人、委托人之间串通,操纵竞价的;(六)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竞买、委托他人参加竞买或代理他人参加竞 买的;(七)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的。

16、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拍卖,追回被非法拍卖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对违法委托拍卖的主管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并按规定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处分财产的,由省、市(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追回被擅自处分的财产,没收被擅自处分的财产的价款, 其中购买人没有过错的,价款退还购买人;对擅自处分财产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并按规定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拍卖,没收拍卖人的非法所得,对拍卖人、委托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拍卖人的营业执 照。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作价办法确定拍卖 底价的,由物价管理部门按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 人及其工作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拍卖人的营 业执照,取消拍卖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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