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杀手罪在何处(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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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路杀手罪在何处马路杀手罪在何处法学法学 081 班班 李荣茂李荣茂【摘要】 近一段时间来,因为飙车、酒后驾车致人于死地的新闻几乎是此起彼伏,但是我们的法律面对它的时候似乎显得两难,罪名合适的处罚不太合适,处罚比较合适的,罪名又得多解释一番,大多数审判都在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徘徊。因此怎么解决这样的问题,我觉得已经成为摆在中国司法界面前迫在眉睫的事情。【关键词】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杭州飙车案 孙伟铭案一一 引言引言这次实践地点刚好在杭州“57”飙车案的事发路段附近。针对“杭州飙车案” ,我们访问了当地居民。对这次事故有了更准确的了解。与此同时,在不久后,与此类似的孙伟铭案也落

2、下了帷幕。2009 年 5 月 7 日晚 8 点左右,年仅 20 岁的胡斌驾驶大红色三菱跑车在杭州繁华的街头与朋友“飙车” ,将看完电影、正在穿过斑马线回家的 25 岁青年谭卓当场撞死。7 月 16 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57”飙车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胡斌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 年 12 月 14 日下午,29 岁的孙伟铭开着他的别克车与一辆比亚迪发生追尾,然后迅速逃逸。在驾车逃逸过程中,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迎面相撞,造成 4 人死亡,1 人重伤。然而他依旧没有选择停车,又与另外三辆轿车相撞,直到自己的别克车完全损坏。孙伟铭无驾驶证,醉酒驾驶别克轿车,连撞 5

3、 车后逃逸,酿下 4 死 1 伤的惨剧。2009 年 7 月 24 日,成都中院对这起发生在去年底的特大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对其判处死刑。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的案件。二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一)两者的联系两者的联系“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类罪名,不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直接

4、客体,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其内容涵盖了放火、投毒、决水、爆炸,破坏交通工具、公用电信设施,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其中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除此之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因此,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二)两者的区别两者的区别

5、1 1、主观犯意的区别:、主观犯意的区别:“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最大的区别应当是犯罪者主观内容。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犯的主观内容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而“交通肇事罪”的罪犯的主观内容则应是过失,它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是疏忽大意的过失。2 2、对象的区别:、对象的区别:“交通肇事罪”的对象具有彻底的不确定性,甚至该危害结果的发生都具有不确定性;而不同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对象虽然是具有相对较为确定的不确定性。但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确定性。因为犯罪者持故意心态,危害结果会以较高机率发生!3、危害程度与犯罪性质的区别:、危害程度与犯罪性质的区别:“危害公共安全罪”是

6、性质极为恶劣的会引发巨大危害的犯罪,而“交通肇事罪”则是由于行为人过失心理而引发的可能会有巨大危害结果的但是性质尚轻的犯罪。4、量刑程度的区别:、量刑程度的区别:“危害公共安全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交通肇事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三)(三)影响两个案件定性的因素影响两个案件定性的因素孙伟铭案一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判处死刑;而杭州“57”飙车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对胡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案件类似,而判决却相差甚远,影响这两个案件定性的因素有哪些呢?1

7、、法律自身的缺陷、法律自身的缺陷为什么杭州“57”飙车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据了解,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院长表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胡斌平时喜欢开快车,但其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案发当晚,胡斌在超速驾车过程中未违反交通信号灯指令,遇红灯时能够停车,肇事时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而撞上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谭卓,撞人

8、后立即踩刹车并下车查看谭卓的伤势情况,随即拨打了急救电话以及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胡斌肇事时主观上既不希望事故发生,也不放任事故的发生,对被害人谭卓的死亡其内心是持否定和排斥态度,是一种过失的心态,因此,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此观点,疑点重重。首先,合议庭并未认定此案是飙车行为,而是用“被告人胡斌平时喜欢“开快车”这一论述,来认定其驾驶改装车,在普通道路上与同伴相互追逐的行为。用“开快车”直接否定了“飙车” 。 同时,撞人后立即踩刹车并下车查看谭卓的伤势情况,随即拨打了急救电话以及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不逃逸。这样就能说明肇事时主

9、观上既不希望事故发生,也不放任事故的发生吗?如果这样,逃逸就是希望事故发生,放任事故的发生,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就成了间接故意杀人,因判处死刑。那么我国刑法第133 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又有何用呢?其次,主观方面应认定是为追求刺激、寻找娱乐的心理,那么,是否可以认定,其觉着,在人多的地方开快车,是一件非常刺激的事情,满足了肇事者某些特殊的乐趣追求。当然,其对于事故的发生,应认定为虽其不希望结果的发生,但为了满足自己这种快感,而忽视了危险的发生或放任了这种事情的发生。交通肇事应是在正常的行驶的情况下出现了过失,而不是为了寻找娱乐出现过失。再者,其主观上是不想杀人,也反对结

10、果的出现,但过于自信自己的某些技能,最终致人死亡。能说他是过失吗?另外,众所周知,杭州作为一个人口密集、交通发达的省会城市,尤其在夏天的晚间 7 点9 点,中心区域的交通道路上车流量大、人流量多。飙车极有可能会发生误伤,而且是在市区,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很大机率,还积极追究,难道不是放任结果的发生吗?同时,肇事者明知在市中心车辆、人流聚集的交通道路上,高速飙车会危及交通道路上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车辆的公共财产安全,已经构成了“漠视不特定的公众人员的安全” 。由此分析,杭州“57”飙车案肇事者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然而,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解释清楚“以其他危险方式”和“公共安全” 。因而,虽然杭州“

11、57”飙车案基本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但是“飙车”方式是否在“以其他危险方式”之内以及“漠视不特定的公众人员的安全”是否也在“公共安全”之内值得深思。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定性。加之,普遍认为杭州“57”飙车案是因胡斌过失造成的,而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法条竞合的司法适用一般遵循“特殊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的原则,应适用特殊罪名而不适用普通罪名。因此,以交通肇事罪论处。2、民愤问题、民愤问题司法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对是非善恶的最终评判,这种判断所依赖的价值基础应当与社会公众的主流价值相统一。虽然公众对案件的评判大都来源于自身的感性认识,这种

12、缺乏法律基础的感觉未必准确。但是应当承认,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都希望获得较为广泛的公众支持。因此,民愤也就成了影响案件定性的因素。在孙伟铭案中,此因素表现较强。在孙伟铭案中,首先孙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其次,醉酒后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第三,在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高速逃逸,冲向相向行驶的多辆车辆,造成四死一重伤。这三点是否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尚不明确,否则,成都中院不会迟迟不作出判决。最后,在杭州飙车案中,胡斌飙车撞死人,当时也是民愤很大,全国沸腾,最后当他以交通肇事

13、罪起诉之后,他一审获刑三年。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孙伟铭犯案逃逸,而且死伤这么惨重,加剧了民愤,民愤极大。如果仅仅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孙伟铭最高量刑不过 7 年,显然与其行为的危害后果不相对称,难以平息民愤,难以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案。所以,成都中院最终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由此可见,成都中院是为了给死者家属以及社会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平息民愤!三三 小结小结随着全国很多地方因飙车、酒后驾车将人致死的案件增多,到底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合适,还是“交通肇事罪”合适呢?这已经成为司法界头疼的事情。无论如何,由此显然可知我国法律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漏洞。社会在发展,法律也应随之完善。其他国家

14、对酒后驾车者的处罚情况一览其他国家对酒后驾车者的处罚情况一览加拿大:凡酒后开车者,罚款 1470 美元、监禁 6 个月,造成人身伤害的监禁 10 年,造成死亡的监禁 14 年南非:如系初犯,罚款 10 万美元,若是再犯,要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澳大利亚:醉酒驾驶重犯者,判刑 10 年而不是等到醉酒开车造成他人死亡才处以如此之重刑。日本:在 2001 年,日本把违法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徒刑提高到 15 年,2005 年,日本又将酒后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徒刑提高到 20 年。美国:规定酒后驾车是故意犯罪法国:对酒后驾车的司机,除了罚款与监禁外,甚至可能要没收汽车新西兰:酒后驾车要被吊销驾照,甚至进监狱,官员酒后驾车要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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