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部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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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建设法规的概念:建设法规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 的统称。 2.2.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 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广义上,还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 建设规章。 3.3.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 :4.4.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补充的,老师没给)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补充的,老师没给) 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

2、系 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5.5.建设工程纠纷主要分为:建设工程纠纷主要分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 (行政纠纷) 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分为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 6.6.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和解:和解: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 调解:调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法院调解和仲裁调解具有法律效力。 诉讼:诉讼:有强制性 仲裁:仲裁: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 纠纷”仲裁;有法

3、律效应。 不能仲裁: 1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特点:1.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 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快捷性(一裁终局制度) 。 7.7.仲裁法律基本制度仲裁法律基本制度: : 1.协议仲裁制度 2.或裁或审制度 3.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加以采用。 8.8.财产保全概念:财产保全概念:指当可能因发生有关财产被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等情形,导致法院将来的 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进而另一方当

4、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根据当事人 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裁定,由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诉讼法律制度。 9.9.先予执行概念:先予执行概念:指人民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以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2人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诉讼法律制度。 10.10.行政复议概念:行政复议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 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 动。 11.11.行政诉讼概念:行政诉讼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

5、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 行政争议的活动。 12.12.法律责任形式:法律责任形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3.13.民事责任分类:民事责任分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 14.违约责任的一般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的一般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15.违约责任的特殊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的特殊承担方式 1、当事人双方均违约。由违约方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由违约方向非违约方各自独立地承 担自己的违约责任。 2、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 者按照约定解决。 3、违约与侵权竞合。受损害方有权选

6、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 权责任。 16.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 1.法律: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 具体规定。 5.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

7、,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 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17.行政处分的方式行政处分的方式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8.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 19.刑罚的种类刑罚的种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主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 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合理合法财产) 。附加刑(从刑)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 法。附加刑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三三 1.城乡规划的种类城乡规划的种类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

8、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划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镇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 镇体系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 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 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2.总体规划的考虑的期限总体规划的考虑的期限3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 20 年。 3.城乡规划编制的审批权限城乡规划编制的审批权限 政府组织编

9、制,上级审批;所在地实行越级审批政府组织编制,上级审批;所在地实行越级审批 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权限 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 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即建设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城镇体系规划。 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权限 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

10、直辖 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审批。 ” 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 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4.选址意见书制度选址意见书制度” 1.选址意见书的概念 选址意见书指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意见书。 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按照国家

11、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 址意见书。其他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 供水、能源的需求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 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等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主要考虑协调性) 建设项目建在拟建地址与城市规划布局是否协调; 与城市交通、通信、能源、市政、防灾规划是否衔接与协调; 该建设项目对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是否协调

12、等。 3.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权限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所在地审查,省级核发,国务院备案)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所在地核发) 省、自治区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所在地审查,省级核发) 其他建设项目,需经哪级人民政

13、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选址意见书就由该级人民政府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哪级审批,哪级核发)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1.概念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4向提出用地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界限的证件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 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 面积、允许建设的范

14、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 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

15、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条件提出(规划局)土地收储发展中心招拍挂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附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建设工程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证件,是申请工程开工的必备证件。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 料。

16、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 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 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7.紫线划定紫线划定: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 街区的保护范围界限,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8.绿线划定绿线划定: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9.蓝线划定蓝线划定: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10.黄线划定:黄线划定: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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