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为人立法与人为自然立法——海德格尔与康德的一个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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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为人立法与人为自然立法海德格尔与康德的一个对比自然为人立法,是海德格尔后期思想的一个实质内容。人为自然立法,是康德哲学的一个根 本精神。海德格尔与康德,一个是现代大思想家,一个是近代大哲人,两个人在时间上相差 一个半世纪之多,然而两个人的思想却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在对科学的 看法方面,康德试图论证科学的普遍必然性在于先天的认识形式,提出了人在认识上为自然 立法,海德格尔则旨在说明科学对自然进行对象性思维的片面性,批判了科学活动中主体性 的极端膨胀,提出自然本身的运行的尺度最终不以人的科学活动为转移;在对实践的看法方 面,康德在实践理性的分析中提出,人应该按照理性所颁布的道德

2、法则去行动,超越人自身 的自然和外部的自然,这即是人为自身立法,而实质上这是提出了人在实践上为自然立法, 海德格尔则在对人类技术实践的分析中提出,人与自然是整体性的在者,自然是人生存的根 基,人必须从天地之间获得自己的生存尺度,因而归根到底是自然为人立法。本文将对这两 种在实质上完全相反的思想进行对比性的论述,并对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进行初步的考察。 一、科学与自然:高扬科学对自然的主体性与批判科学对自然的主体性 科学是近现代人类的基本活动之一,然而对科学的本质以及科学在人类进步中的作用问题, 却一直存在着各种各样甚至完全不同的观点。康德与海德格尔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便是完全相 反的两极。 先从康德

3、说起。众所周知,康德为论证形而上学如何可能而先对科学如何可能进行了说明, 这种说明也即是对科学知识如何具有普遍必然性的说明。康德认为,纯粹数学、纯粹自然科 学之所以可能,它们之所以具有普遍必然性,就在于主体具有先天的认识形式。当对象刺激 人的感官时,人的感性直观能力便开始活动,形成对外物的表象,并以先天的纯直观的形式 即空间和时间对这些表象进行整理,形成感性经验。然后,知性能力则进一步把感性经验进 行综合统一,把自身先天具有的范畴与感性经验结合起来,形成科学知识。由于人的这些先 天认识形式是普遍必然的,这就保证了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使科学知识得以可能。康德 认为,这也就是认识上的人为自然立法

4、:“理性一手拿着原理(唯有按照这些原理,互相一 致的出现才可被认为等值于规律) ,另一手拿着它依据这些原理而设计的实验,它为了向自 然请教,而必须接近自然。可是,理性在这样作时,不是以学生的身份,只静听老师所愿说 的东西,而是以受任法官的身份,迫使证人答复他自己所构成的问题。 ” 1 康德指出,他的“人为自然立法”中所指的自然是指现象的总和,即在我们心中表象的总和, 而不是指本体的物自身,他的“人为自然立法”中的法,是指现象或表象的连结的法则,即 一般的经验的可能性的法则,也即自然界的普遍法则,而不是指经验的原则或经验的自然界 法则。 2 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康德明确指出:“我们必须把经验的自然

5、界法则同纯粹的或普遍的自 然界法则区别开来。前者永远以个别知觉为前提,而后者不根据个别知觉,它们只包含个别 知觉在一个经验里的必然结合条件。就后者来说,自然界和可能的经验完全是一回事;而且, 既然合乎法则性在这里是建筑在现象在一个经验里的这种必然连结之上(没有必然连结,我 们就决不能认识感性世界的任何对象) ,从而是建筑在理智的原始法则之上的,那么如果我 就后者说:理智的(先天)法则不是理智从自然界得来的,而是理智给自然界规定的,这话 看起来当然会令人奇怪,然而却是千真万确的。 ” 3 显然,尽管康德对“人为自然立法”中的自然与法作了这样的界定,因而“人为自然立法”只是指人为现象意义上的自然立

6、法而不是指人为物自体立法,尽管康德论证科学如何可能或 如何具有普遍必然性也许是为了划定科学的界限而为道德确定地盘,为了划定认识的界限而 确立信仰的地盘,为了划定理论理性的必然界限而确立实践理性的自由的地盘,但康德的论 证还是实际地高扬了人在认识活动领域中对自然的主体性。首先,康德把经验之可能的条件 也即现象之和意义上的自然的普遍法则归之于主体的先天的认识形式,认为知性能动地以这 些认识形式去整理感性经验材料才形成科学知识,没有先天的知性的形式和能动性,便不可 能形成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知识,这就以先验的形式凸现了人的认识对自然的主体性。其次, 康德正是从人为自然立法出发来看待科学实验与自然之间的关

7、系的。他认为,人必须按照理 性的计划进行科学研究,根据理性自身的原理设计实验,而绝不能让自然牵着走,否则便不 能发现任何必然性的规律。 “理性只是在按照自己的计划而产生的东西里面才有其洞见,绝 不可使自己让自然的引带牵着走,而必须自己依据固定的规律所形成的判断的原理来指导前 进的道路,迫使自然对理性自己所决定的各种问题作出答案来。凡不是依照预先设计的计划 而作出的偶然的观察,是永远不能产生任何必然性的规律的。 ” 4 康德在这里明确表明,人从自身的理性出发进行科学实验设计是探索自然的根本前提,是 发现自然规律的决定性条件,这就从科学实验的角度突出了人对自然的认识方面的主体性。 总之,在科学与自

8、然的关系上,康德所论证所高扬的是人的科学活动对自然的主体性能动性, 他的这种思想方式属于近代以来的主客对立的思想方式,是人为能动的主体、自然为被动的 客体这样一种对象性思想方式,这种思想方式的实质是使客体自然从属于主体。 与康德相反,海德格尔对科学的对象性思想方式和这种方式所表征的近现代主体性的发展则 持批判性的审查态度。他认为,近现代人类对自然的无度地掠夺和破坏,直接原因即在于科 学的这种对象性思维方式和人类主体性的膨胀。 海德格尔认为,近现代科学有两个突出特征。一个是它把自然仅仅作为对象客体来看待、谋 划、算计,它只是以主体怎样有效地认识自然利用自然为目的,而没有从自然本身或作为非 对象的

9、自然出发来看待认识自然。也就是说,近现代科学作为一种研究活动,是执著于主客 二分的对象性思维。 “科学作为理论,已经把自己固定于由对象性所限定的领域内” , 5 “任何新出现的现象都被加工, 直到它被纳入理论的决定性的对象的联系中。 ” 6海德格尔认为, 这正包含了科学的片面性,因为科学的表象、对象性思维决不能囊括自然的丰富本质, “自 然的对象性只是自然借以显现的一种方式” 。 7 近现代科学的另一个突出特征是它的企业生产(Betrieb)特征。 虽然科学研究本身并不直接就是企业生产,因为它是在研究机构中进行的,但是,科学研究 的过程、方向却越来越走向仅仅以它最终能够带来多少物质产品来调整自

10、身,越来越走向对 自然能够带来多少商品价值的算计之思,因此科学研究就越来越具有企业生产特征。在这一 特征日益突出的情况下,真正的追求真理的学者消失了,研究者在本质上走上了“技术家” 的道路。 海德格尔认为,近现代科学的这种把自然仅仅理解为对象的对象性思维,和人类在近现代成 为主体是同一个过程。从近代开始,人类逐渐成为其他一切在者的主人,成为与其他在者相 对的主体,其他在者则成了人类所表象所支配的客体。这表现在人类对自然的认识关系上, 就是人类只是把自然作为从属于自己的对象客体来看待、思考、算计。因此,科学研究的对 象性思维,说到底是人类高扬自身对自然的主体性的表现。 所以,在科学的分析与自然的

11、关系上,海德格尔明确提出了自然对科学的决定性:自然决不 只是科学这种对象性思维的客体,而在根本上是自身涌现、持存的独立性力量,它有自身运 行的尺度,它决不能科学对它的态度为转移,相反,科学最终只有倾听自然的声音、按照自 然的本性了解自然才能获得自身的真正发展。总而言之,海德格尔对科学的分析与康德关于科学如何可能的思想在实质上是完全相反的。 海德格尔的目的不是为了肯定科学对自然所具有的普遍必然性,而是为了指出科学对自然的 从属性;不是为了说明科学对自然进行对象性思维这种思维方式的合理性,而是为了说明这 种思维方式必须被改变的迫切性;不是为了高扬科学活动所蕴含的人类对自然的主体性,而 是为了破除这

12、种主体性的无限扩大。一句话,在海德格尔看来,不是科学认识为自然立法, 而是自然为科学认识立法。 从西方哲学的发展过程来看,海德格尔的这种自然为科学立法的思想是对西方近代以来主体 性形而上学的一种历史性反向。正如理性主义发展到极端必然会产生非理性主义一样,主体 性哲学发展到极端必然会产生非主体性哲学。当然,整个现代西方人本主义的主导精神是突 出主体性而不是反主体性或非主体性的,它所突出的是个体生存的情绪、体验、本能、意志 和个体生存的自我选择、自由决定、独一无二等方面的主体性。而海德格尔的后期思想则恰 恰是与这种主导精神反其道而行之的。他对近现代主体性哲学的时代局限性的分析,对近现 代科学的对象

13、性思维方式之于自然的片面主体性的揭示,不仅是对近代康德乃至整个近代西 方主体性哲学的历史性倒转,而且在现代西方人本主义中也具有独特的意义。 二、实践与自然:超越自然与顺应自然 海德格尔与康德不仅在对科学与自然的关系的看法上是完全相反的,而且在对实践与自然的 关系的看法上也是完全相反的。康德主张人在实践上超越现象的自然而达到事物的本体即物 自体,海德格尔则主张人在实践顺应自然,与自然和谐共舞。 康德分析了人类的道德实践活动。他认为,科学只能限于事物的现象领域,不能达到事物的 本体领域;只能限于感性自然的必然性领域,不能达到超感性自然的自由领域。而人的真正 的道德实践则不同,它是以人的理性尺度为准

14、则的。康德认为,人是双重性的存在者,他既 有感性存在,又有理性存在。人的感性存在是人的现象自然存在,人在这方面是属于整个现 象自然界的,受自然的因果必然规律支配,但人的理性存在则意味着人的行动可以摆脱人的、 外物的感性自然的支配,只受理性意志的支配,只按道德法则去行动,从而超越事物的现象, 达到事物的本体,超越感性自然的必然,达到理性自身的自由。这也就是人(理性)为自身 立法:“意志的第三个实践原则(它是普遍实践理性相谐和的最高条件)是:每一个有理性 的存在者的意志当作普遍立法的意志” 。 8在康德看来,只有人的理性存在才是人的真正 存在, 才具有永恒意义,人的感性存在则是变化的易逝的,应该服

15、从人的理性自由存在。 “人类, 就其属于感性世界而言,乃是一个有所需求的存在者,并且在这个范围内,他的理性对于感 性就总有一种不可推卸的使命,那就是要顾虑感性方面的利益,并且为谋今生的幸福和来生 的幸福(如果可能的话) ,而为自己立下一些实践的准则。但是人类还不是彻头彻尾的一个 动物,他所具有的理性还有一个较高的用途,那就是,它也要考虑本身为善或为恶的东 西(只有不受任何感性利益所影响的纯粹理性才能判断这一层) ,而且还要把这种善恶评价 从祸福考虑完全分离开,从而把前者作为后者的最高条件” 。 9 显而易见,康德的人为自身立法是要人超越感性自然而走向理性自我,超越现象自然的必然 而走向本体自我

16、的自由,简言之,人为自身立法就是人要按照理性的要求在实践中超越自然。 从表面上看,康德的人为自身立法似乎与他的人为自然立法完全不同,似乎人为自身立法仅 仅是就人的理性对人的行动的关系来说的,人为自然立法仅仅是就人的理性(知性)对外部 自然的关系来说的,但实际上不然。我认为,二者在实质上是相同的:二者都是人以自身的 理性普遍性超越感性自然的特殊性,以本体理性的自由超越现象自然的必然。二者的区别只 是在于,前者是人以认识的形式使包括人和外部事物在内的现象自然从属于理性普遍性,后 者是人以实践的形式使包括人和外部事物在内的现象自然从属于理性普遍性。正如康德自己 所说,纯粹理性(即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是同一个理性,只不过是纯粹理性是从认识的角度去说明理性,实践理性是从行动的角度去说明理性而已。因此我认为,人为自身立法和人 为自然立法决不是相互分离的,更不是相互矛盾的,相反,人为自身立法恰恰是人为自然立 法在思想实质上的必然延伸,在思想逻辑上的必然延续。 与康德不同,海德格尔没有分析人类的道德实践活动,但他却分析了人类的另一种实践活动 近现代技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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