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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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五、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 (一)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政策2010 年 2 月 22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1079 号) 。国税函201079 号文就租金收入确认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 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 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 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 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

2、方如为在我国 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上述规定执行。根 据上述政策,租金收入根据合同确定收入的实现,不考虑实际取得租金的日期,即使预收 租金也根据合同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对于跨年度的租赁合同可以在租赁期 内均匀计入各纳税年度,而不用考虑合同约定的支付租金日期,也不用考虑实际取得租金 的日期。国税函201079 号文就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 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上述政策,债务重组合同生效时就应 当确认债务重组收入,虽然此时企业并没有实际获得相应的现金流,重组各方也尚未执行 合同。国税函20

3、1079 号文就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 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 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 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根据上述政策,确 认收入的时间点是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之时。股权转让不能扣除未分配利润,虽然未分配利 润在分配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最好先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以免利润作 为转让所得予以征税。国税函201079 号文就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企 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

4、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 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 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 税基础。根据上述政策,确认收入的时间点是被投资企业作出决定之日,而不是实际取得 股息之日。因此,企业应当关注其投资企业的相关决定。国税函201079 号文就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作出以下规定:企业取得的各 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根据上述和相关政策,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 用不能扣除。国

5、税函201079 号文就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 ,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 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根据上 述政策,对于以股权投资为业的企业可以将股权投资所得计入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问题,国税函201079 号文没有作出规定, 根据法律解释的原则,应当认为不能计入。(二)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政策2010 年 11 月 5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6、 年第 23 号) , 公告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 ,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 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 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 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 90 天仍未 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 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本公 告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三)房地产开

7、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政策2010 年 5 月 12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 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01 号) ,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 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 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 、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 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 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四)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政策2010 年 10 月 27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

8、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0 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 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 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本规定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开始执行。以前(含 2008 年度之前) 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根据上述政策,税务

9、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用来弥补当年允许弥补的亏损,但 企业同样应当接受处罚。从理论上讲,由于此时企业并未导致少缴税款,不应当构成偷税 行为。但如果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亏损,有可能构成偷税行为。(五)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2010 年 10 月 27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 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9 号)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 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 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 计算缴纳企

10、业所得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2008 年 1 月 1 日至本公告施行 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 5 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 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纳税。(六)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制度2010 年 11 月 9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 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4 号) 。根据工会法 、 中国工会章程和财 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 ,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

11、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 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 公告规定,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 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78 号)同时废止。(七)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政策2010 年 7 月 28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6 号) , 公告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 称股

12、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 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本规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 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 2010 年度一次性扣除。(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2010 年 9 月 8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 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3 号) , 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 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 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1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 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 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 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2010 年 12 月 24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 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9 号) 。我国土地增值税实行按预售收 入预征,在房地产销售

14、完成后进行最终清算的制度。如果项目未来清算综合征收率高于预 征率,则导致企业以前年度少扣了土地增值税,相应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公告针对房地 产开发企业注销过程中产生的上述税务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 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 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1)企业整个项目缴纳 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

15、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 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普通标 准住宅的销售收入。这里应该注意三点:一是“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是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 号)规定将整个清算 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进行汇算清缴由税务机关认可的亏损,并且此亏损是由于土地 增值税清算税款导致的。二是“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是指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的年度。 三是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 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16、,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按照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销售收入占整 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开发各年度分摊土地增值税时,项目销售收入不包括企业销 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2)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 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 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 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对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 算的当年,由于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 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 过其在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 程,包括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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