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户口迁入有什么要求呀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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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行) 的通知熟公户发200313 号 各派出所(警务站):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已于 2003 年 11 月 18 日市政府常 政发2003116 号文件下发,自 200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准确执行,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办法的出台,是市委、市政府根据苏州市政府(苏府发200367 号) 苏州市户籍 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精神,为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而作出的 一项重要决策,是对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最大突 破,就是打破了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

3、结构,取消了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全面建立以 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入条件,与 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对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工作来说,是一种全新的 户籍管理模式。因此,各地一定要认真组织民警学习,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进一 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加强业务培训,使广大民警真正弄懂弄通, 熟练掌握办法所确定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要求。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并进一步落实 便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要严格执行政策,加强检查督察,对违反规定、弄虚 作假、徇私枉法的,一经查实,严肃查处,保障办法的正确实施。二、 办

4、法的实施范围和政策执行要求。1.办法适用常熟市全市,即包括市区和各镇,实行统一政策。2.按办法规定,凡申请迁入常熟市城区和各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在迁入地有合法 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二个基本条件,且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收入底线为人均 不低于市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对于在城区或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只要符合一个基本 条件,即只要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就可迁移登记。三、办理程序及时限。1.本市居民在市区或本市范围内办理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报市局 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调查核实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2.符合办法规定的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和老人投靠

5、子女的户口申请,均由市局负 责审批。随军户口由市局直接受理审批,随军人员系在职干部、职工的,不属公安机关受理 范围。3.在本市超出办法规定条件的,或办法和本通知未明确的户口申请,以及其他需 要迁移户口的,报市局审核签署意见后,再报苏州市局审批。4.对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事项,派出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等工作,并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其中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在受理申请后 1 个工作日内发函, 并在接到回函后 3 个工作日内上报。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结果,应在 2 个工作日内 通知到申请人。市局应在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5.随军户口以及

6、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迁入人员办理准迁手续,市局核准相关材 料后,应当场办结。6.凡有户口准迁和落户凭证的,派出所应当场办结。四、证明材料。1.以投资、纳税理由申请的,需提供营业执照、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或税务部门出 具的纳税凭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已婚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无业人员无业证明。2.以购房理由申请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在常工作证明、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婚 姻状况证明、已婚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无业人员无业证明。其中“在常工作证明”:属投 资、纳税的,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属单位职工的,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证明,参加社 保、医保,交纳公积金等证明

7、。3.以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投靠父亲或母亲理由申请的,需提供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 证明。其中待业未婚的,应提供无业和未婚证明。4.以夫妻投靠理由申请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户籍证明,城镇居民需提供无业证明。5.以年老投靠子女理由申请的,需提供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退休或无业证明。6.以具有固定合法住所理由申请的本市居民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需提供合法固定 住所证件。7.以其它理由申请的,需提供其相应证明材料。对申请人提供的部分证明材料原件需归还的,可上报复印件,但派出所在受理时应认真核 对,并在复印件上签注“核对无误”字样和核对人姓名,以示负责。五、办理准迁和落户凭证。1.凡各部门

8、批准迁入人员需办理户口准迁或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手续的,按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办理。2.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落户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军人,派出所统一凭相关部门开具的 常熟市军队转业干部入户通知单和常熟市退役军人入户通知单办理落户手续。六、其他事项。1.取消户口性质后所涉及的有关户口迁移、簿表项目打印和户口性质历史记录保留备查等 业务、技术操作问题,由市局户政科按苏州市局统一规定负责制定并实施。2.对本市新生农民子女和被院校录取不迁户口的农村学生, 办法规定其居民户口统一 按城镇居民登记,主要是考虑城市化进程中城镇人口的发展比例问题。新出生小孩户口申报 仍按随父或随母登记政策规定办理。3.“户别”字典在

9、原户口性质字典上由市局户政科统一进行修改。 “非农业家庭户”和 “农业家庭户”改为“家庭户” , “非农业集体户”和“农业集体户”改为“集体户” (代码 “1”和“2”为家庭户,代码“3”和“4”为集体户) 。在打印居民户口簿 、 常住人口 登记表 、 迁移证 、户籍证明和显示中不再区分户口性质, “户别”一律为“家庭户”或 “集体户” 。4.对新出生申报户口、市外省内迁入的人员和被院校录取不迁户口的农村学生, “户别” 统一录入为“1”家庭户;省外迁入时根据其户口性质,原为非农业户口的“户别”录入 “1”家庭户,原为农业户口的“户别”录入“2”家庭户。集体户间的迁移, “户别”录入 要求同上

10、。市内居民户口由集体户迁往家庭户的,其“户别”变更为“1”家庭户。5.各地在实施新的户籍准入登记办法时,要对原农业户口底册认真做好备份留存工作,以 便查询。对居民原有户口簿中“户别”的登记内容,原则上不组织大批量变更,如居民提出 需要变更的,应及时予以变更,并可采取在原首页“户别”栏进行手工变更加盖印章的办法 解决。6.对取消户口性质所涉及需要修改的人口信息系统程序和配置文件,由市局户政科统一下 发,各地按通知要求进行修改。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情况和遇到问题,报市局户政科。附:1.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试行) 2.有关办理准迁证、落户凭证式样(已以电子邮件下发)3.居民办

11、理户口须知式样常 熟 市 公 安 局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抄报:市政府、苏州市公安局。 抄送: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附 1:常熟市人民政府文件常政发2003116 号关于印发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试行) 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虞山林场,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外向型农 业综合开发区) ,江苏常熟招商城,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常熟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民主党派、 人民团体、工商联,各条线垂直单位

12、,各驻常单位。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适应常熟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省和苏州市政府有关文件精 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 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 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县)迁入本市或在本市城乡之间迁移的,经 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 18 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 迁。 在本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第四条 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13、,凡新出生的本市农民子女统一按城镇居民登记。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 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 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 社会保障,人均收入不低于常熟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第六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人事局受理:(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 40 周岁以下、女性 35 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 和

14、管理人员;(四)被单位合法聘用(办理特聘工作证) ,已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 专学历且年龄在 30 周岁以下,工作满 2 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常熟市生源的大 中专毕业生;(六)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 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七)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第七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

15、未 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常熟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四)往届技校、职校毕业生被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年龄在 30 周 岁以下,工作满 2 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五)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第八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一)在本市投资(注册资金)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或累计纳税人民币 5 万元以上,并 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整户迁入;(二)购买城区、各镇建成区成套商品住房,单身人员应达 50 平方米以上、已婚人

16、员应达 75 平方米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或经商、兴办产业,具 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整户迁入;(三)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四)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五)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 50 周岁以上的父母;(六)本市居民户口迁往农村合法固定住所的;(七)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第九条 凡被本市范围内(含苏州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 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根据分配去向直接将户口迁往工 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不迁户口的农村学生均按城镇居民登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 的外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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