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与的结婚礼物能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0566894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父母赠与的结婚礼物能为夫妻共同财产吗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父母赠与的结婚礼物能为夫妻共同财产吗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父母赠与的结婚礼物能为夫妻共同财产吗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父母赠与的结婚礼物能为夫妻共同财产吗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父母赠与的结婚礼物能为夫妻共同财产吗》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父母赠与的结婚礼物能为夫妻共同财产吗(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父母赠与的结婚礼物能为夫妻共同财产吗父母赠与的结婚礼物能为夫妻共同财产吗?案情介绍黄纳(女)和王洋(男)在毕业 1 年工作实习期满后决定结婚。由于两人均不愿意和双方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他们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向父母提出了单过的想法。双方父母想到老年人与年轻人之间存在代沟,住在一起不如时常走动,因此,对黄纳和王洋买房单过的想法表示了赞同。1999 年 8 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9 月俩人看上了一套价值 30 万的两居室。因钱不够,王洋向父母借款 10 万元交纳了 30%的首付款,余款 20 万向银行做了 5 年按揭。买房后,黄纳用自己的 2 万元存款装修了房子,王洋用自己的 18 万元存款买了家具。

2、同年 10 月 2 日,双方办理了隆重的结婚典礼,婚礼上王洋的父母举杯向两位新人祝酒,并当众宣布:10 万元房款作为我们父母送的结婚礼物,其余房款你们婚后要勤俭持家、自力更生,尽早还清贷款。婚后夫妻俩为了还贷省吃俭用。2003 年 10 月,黄纳怀孕,王洋常一人外出,对黄纳不理不睬,还时不时地带个女人回家,为此俩人发生争议。黄纳接受不了王洋的变化,又不堪忍受现状,于 2004 年 3 月向法院提出离婚。此时她已有身孕 6 个月,双方共支付按揭款 12 万,还欠 8 万元。黄纳的诉讼请求为:第一,要求离婚;第二,要求分割共同房屋,并要求房子归自己所有。王洋同意离婚,但也要房子。黄纳认为:房子是双

3、方购买的,我现在怀孕,应当拥有现房子,未付的房款由我付,已付房款我愿意以后给予补偿。王洋则认为:房子应当归我。首先,房子是婚前买的,钱是我家出的,应先偿还我家债务 10 万元,房子自然应归我,我给女方 6 万补偿。审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于 1996 年相识,于 1999 年 8 月登记结婚,同年 9 月购买争议房屋,10 月举行结婚典礼。争议房屋应属双方婚后财产,虽然首付款是登记后男方向父母借的,但在结婚仪式上,男方父母已当众声明 10 万元是结婚礼物。买房后,黄纳用自己的存款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王洋用自己的存款购买了家具。婚后双方已经支付贷款 12 万元,另有 8 万元没还。现原告黄纳怀

4、孕,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限制提起离婚诉讼的范围,考虑到女方怀孕并提出离婚请求,故判决准许离婚;由于女方就要生产,今后还要抚养子女;特判决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给付男方房屋补偿款 11 万元,其余贷款由女方支付。评析本案围绕着 10 万元房款引发了三个争议。第一,10 万元房屋借款的属性问题。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理由是买房是夫妻双方结婚登记后的行为,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第二种意见是该款应为个人债务,理由是 10万元是王洋向父母借的;应认定为王洋的个人债务。第三种意见是 10万元是为购买房屋所借,房屋归谁,谁就应负责此债务。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第二,婚礼上男

5、方父母送给新婚夫妇 10 万元结婚礼物的性质。对此有两种观点:一是赠与的 10 万元应属于送给男方个人财产。因为在婚礼上男方父母送的结婚礼物,并没有明确送给夫妇双方,并且结婚的当事人如果不是赠与人的儿子,赠与人也不可能赠与。二是赠予的 10万元应属于赠与夫妻双方,理由是赠与的对象没有指明,因此应推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2 条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应认定为赠与夫妻双方的。在对本案中 10 万元结婚礼物赠与分析时还应当注意以下

6、问题:首先,10 万元的赠与行为属于婚前赠与还是婚后赠与?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尽管这 10 万元礼物是男方父母在婚礼进行当中当众宣布的,但是婚姻法并未将婚礼是否进行规定为夫妻身份确立的标准,而只将登记作为结婚的法定标准。本案中男女双方是在结婚登记后才举办婚礼的,因此,该赠与应当认定为婚后赠与。其次,该婚后赠与是否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对这个问题的考量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尊重赠与人自身的意愿,同时又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受赠与人对受赠财物的处置行为,以防夫或妻一方滥用受赠物。本案中的男方父母在婚礼上没有完全明示该款项是赠与夫妻双方还是仅赠与男方的。根据婚姻法第 18 条对夫妻共同财产

7、制的规定(因本案当事人自始至终均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应适用法定财产制,该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本案中 10 万元首付款是双方结婚登记后男方向父母借的,房屋由夫妇双方婚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但在举行结婚仪式当天,父母明确表示,10 万元作为结婚礼物。此时起 10 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受赠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此时 10万元债务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在本案中用于购买房屋的首付款 10 万元和夫妻双方已偿还的 12 万元(共计 22 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女方应当给予男方适当的补偿,考虑到女方已怀孕的事实,在财产分配上对女方应当多分。至于房屋贷款未还部

8、分,因房屋归女方且女方也表示愿意承担此债务,所以未付房款女方应承担。第三,女方在怀孕期内能否离婚?婚姻法第 34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妇女权益保护法第 42 条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或者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是对女性特定时期的法律保护,女方在上述期间内其诉权不受限制。之所以对女方不限制主要是基于女方在此时提出离婚,多数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提出离婚,对离婚后果也早有思想准备。法院对女方的离婚请求一般应当予以受理,从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出发予以判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