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金融和经济基础知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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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金融和经济基础知识部分金融和经济基础知识 1 1金融和经济基础知识宏观调控法一般原理1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为宏观调控关系。3宏观调控法的合法性原则主要表现为调控主体程序的资格合法和调控的合法两个方面。4宏观调控法是与市场管理法相并列的部门经济法。5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以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为主,以微观经济为辅。1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根据宏观调控法,国家对市场经济的依法干预具有(间接性)的特点,即不直接设定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3有关政府代表国家依市场管理法对市场主体

2、进行直接干预的理论,属于(微观经济学)的范畴。4经济法将(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5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除了具有指导立法和(法的实施)的意义外,也有益于健全宏观调控法体系。1宏观调控法依法运用(经济、法律、 行政)手段调整市场主体的交易2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是(国家干预理论、市场失灵理论、政府失败理论)3宏观调控法体系主要由以下(计划法、产业法、投资法、财政法。金融法、价格法、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管理法、对外贸易法)组成。4宏观调控法中的合法原则主要表现在(调控主体的资格合法、调控的程序合法) 。5在下列哪些原则中,属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有(间接调控原则、公开原则、计划指

3、导原则) 。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答: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宏观调控法基本精神,并对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意义的准则。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六个:1间接调控原则。根据该项原则,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的调控具有间接性,是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进行的。在有关调控的法律规范形式上,更多地运用选择性规范形式。2计划指导原则。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需要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进行,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计划应以指导性计划为主。指导性计划对于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方向。产业政策、重大战略调整等具有指引作用,从而会影响到市场交易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3公开原则。政府在宏

4、观调控工作中实施公开原则,不但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沿着国家宏观调控的方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且能够使市场主体在信息获得方面处于平等的地位,从而公平地展开市场竞争。4合法原则。合法原则主要表现为调控主体的资格合法和调控的程序合法两个方面。调控主体的资格合法,是指只有中央和省级政府才能依法享有宏观调控权。而调控程序的合法性所涉及的核心问题,则是依法明确并严格遵守调控的决策、执行、监督等程序。5适度性原则。宏观调控的适度性原则,是指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市场无法调节或调节不妥的领域;宏观调控的效果应当有利于市场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宏观调控权的行使应当适度,不能管得过多、过细,也不能管得太松、太少

5、。6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宏观调控法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律运行特点,要求宏观调控法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而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的适时调整性,使得作为宏观经济政策法律化的宏观调控法又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因此,必须正确处理稳定性和灵活性两者之间的关系略论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答: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根据宏观调控法,国家运用财政税收等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因此,宏观调控法以国家干预理论以及相关的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失败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具体内容为:1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市场主体交易活动的重要原因。市场失灵理论主要是有关市场调节无法解决社会

6、产品总供给和总需求失衡的问题,以及相关政府对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进行依法干预以解决这一总量失衡问题的理论。2政府失败理论,主要是有关政府在运用经济政策调节社会产品总供给和总需求失衡问题方面出现的调控失败、官僚主义等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的理论。3宏观调控法所依据的国家干预理论,其具体内容具有以下特点:该国家干预理论属于宏观经济学范畴;该国家干预理论的具体内容主要表现为几类宏观经济政策理论,例如,经济增长政策理论、稳定物价政策理论、反经济周期政策理论、就业政策理论、资源管理和保护政策理论以及国际经济政策理论。总之,宏观调控法所依据的政府干预理论,其基本特点是,在国民经济出现经济过热征兆时,政府依法运用经

7、济政策减少总需求,抑制投资和需求;而当国民经济趋于衰退时,政府则依法运用经济杠杆刺激社会总需求,鼓励投资和消费。计划法律制度计划法计划法是确认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社会经济主体和其他单位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它们之间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计划法的体系计划法的体系是由计划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内外协调、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简述国家计划的特征。答:(1)针对性;(2)事前性;(3)综合性;(4)法定性;(5)组织性。简述计划法特征。答:(1)计划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属性;(2)计划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简述我国计划法的基本原则。答

8、:(1)计划法法定原则;(2)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原则;(3)综合、平衡和协调原则;(4)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原则;(5)坚持规划先导原则。简述计划法的作用。答:(1)计划法规范政府的计划行为,防止和克服计划过程中的政府失灵现象。(2)通过对计划主体权限的设定,限制政府在计划过程中的成本扩张倾向。(3)通过计划程序的法定化,制约政府内的腐败行为。简述法国进行计划体制的改革的主要内容。答:(1)改变计划的编制方法。 (2)改变计划的形式和内容。(3)加强计划的民主监督。 (4)推行计划合同制度。简述日本的经济计划模式成功的经验方面。答:(1)计划编制方法的科学化。 (2)计划控制目标的合

9、理化。 (3)经济计划机构的精干化。 (4)经济计划的实施和国土开发计划的同步化。简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的内容。答:(1)国家计划任务制度。 (2)国家计划体系制度。 (3)国家计划指标体系制度。简述计划和规划的概念以及计划的分类。答:(1)计划通常是指人们在行动以前预先进行的设计、规划或筹划,包括未来行动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等,简单地说,计划就是未来行动的方案 。 (2)计划与规划意义相近,一般而言,规划是指国家或地区的长远发展计划,是对今后一个较长时期的指导性纲要,但不是具体项目的方案。(3)计划的分为:个人计划;组织计划;国家计划。简述计划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答:

10、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和计划法的内容、范围乃至作用和地位同从前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比较,已明显不同。计划作为一种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与市场的基础调节协调配合发挥作用。计划具有弥补市场缺陷,防止“市场失灵”的作用。既然计划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事前调节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并且计划体现着对各种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的协调,体现着市场经济运行的方向和目标,因此,国家必然要把计划加以法律化,并以此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引导市场运作的法律基础。简述法国、德国、日本都有哪些计划法律制度。答:法国:1982 年颁布的计划化改革法提出了计划立法的改革方案,旨在使计划立法工作民主化、合同化和分权化。德国:从 19

11、67 年开始,国家经济计划的作用开始受到重视,为此德国制定了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 。 日本:以 1960 年的贸易自由化计划大纲为例,先后制定了产业结构长期设想 、 80 年代通商产业政策设想 、 面向 21 世纪产业社会长期设想 、 公共投资十年计划 。投资法律制度 1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 在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3外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 年)内缴清。4 (董事会)是中外合资经营者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中外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5外资企业是指(全部资本都是外国投资的企业

12、) 。(二)名词解释题1投资,是指经济主体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垫付货币或者其他资源,并进而转化为实物资产或金融资产的活动。2投资法,是指调整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投资主体直接投资活动进行调控和规范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项目业主责任制,是指由项目业主从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组织管理形式。4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将其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投入我国,并通过对其资产运行的完全或部分控制,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的行为。5境外投资,是指我国的企业、事业法人和公民个人向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

13、的直接投资。(三)简答题1简述投资法律关系的特征。答:投资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主体的广泛性和特定性。无论是投资活动中的政府,还是企业法人或公民个人,均可以成为投资法律关系的主体。 (2)方法的综合性。这是由投资活动在宏观上兼有市场调节和计划调节的二元体系特点决定的。(3)行为的规范性。在投资活动中,对政府直接或间接调控投资关系的手段必须依法强化,并将行政调控手段依法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2简述投资活动中的财政管理的内容。答:投资活动中的财政管理,是指政府依法运用财政杠杆调控投资活动,同其他投资管理制度(如投资计划)相配合实现调控目标的过程,主要表现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两个方

14、面。就经济手段而言,是指政府依法通过财政分配和再分配活动改变物质利益关系,以此引导投资行为;就行政手段而言,是指通过财政分配系统的行政机构自上而下的发布命令、规定等发挥作用,直接对投资主体的行为方式产生鼓励和限制作用。无论是哪一种手段,都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有关财政管理制度的贯彻和执行。3简述我国法律、法规对外商出资的管理的内容。答:我国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依法对外国资本来源的限制。例如,外商投资必须完全或按一定比例从国外注入;(2)依法对外商出资方式的限制。例如,外商不得以投资企业(合资企业)名义的贷款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资企业的财产权权益作

15、为其出资担保;(3)对外商出资期限的限制。例如,我国法律对外商按照审批、注册文件在规定的期限之前一次或分期交纳其认缴的出资以及逾期出资的法律责任,也有具体的规定。4简述外商投资鼓励和保护制度的内容。答:我国的外商投资鼓励和保护制度其主要内容为:(1)依法确立外商进行直接投资的形式;(2)下放和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和管理手续;(3)规定外商有用自由兑换货币、实物、知识产权进行投资的自主权;(4)对外商投资企业实现税收优惠政策,并对鼓励外商投资的地区、领域实行税收优惠;(5)规定外商投资者的投资利润,依法缴纳所得税以后,可以从企业(161)的外汇账户中自由汇出,免交汇出税;(6)国家对外商投

16、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7)我国已与 76 个国家签订了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内容1.企业应接受国家对其财务活动的监督(1) 在对外投资上,重大投资项目应报经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审批。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技术改造任务重和生产经营资金不足,以及对外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2) 在资产处置方面,企业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坏账损失,被盗损失以及财产担保损失,必须建立严格的鉴定和审批制度。对企业公司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及其他对外投资中的财产转移,要建立严格的评估和报批制度。(3)在利润分配上,企业对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必须按规定分配。除公益金可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外,企业留用的利润必须用于企业发展。一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1. 事业单位国有财产的界定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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