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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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10723(颁布时间)20011001(实施时间)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01 年 7 月 23 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预算审查监督程序,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全省总预算(以下简称总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和总预

2、算执行的监督,省本级预算调整、省本级决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第三条 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应当遵循合法、真实、效益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监督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省本级决算;撤销省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的总预算草案、总预算执行情况、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省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协助省人大常委会监督总预算的执行。第六条

3、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早编预算、细编预算和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省本级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第七条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对省本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前,应当对预算编制和上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 3O日前,将上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省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编制省本级预算的依据和说明。(二)省本级部门预算文本草案;(三)科目列到款、重要的科目列到项的预算收支总表和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表,省本级各部门预算收支表,

4、建设性支出和重大项目表,接受中央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及补助州地市支出分类表,省级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表(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初步审查上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本级预算草案时,应当根据需要征求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和专家的意见。第十条 初步审查预算草案的重点:(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坚持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列赤字;(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家财政政策以及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三)预算收入的安排是否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相适应;(四)预算支出结构是否合理;(五)法定支出项目的安排情况;(六

5、)中央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的安排使用情况;(七)为实现预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八)其他重要问题。第十一条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对上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审查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认为有重大问题的,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初审期间,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接到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初审意见 15 日内,应当反馈采纳情况,没有采取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 IO 日前,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总预算草案的报告;(二)科目列到款

6、、重要的科目列到项的总预算草案和上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表,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项目表,接受中央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及补助州地市支出分类表,对农业、教育、利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表,省本级部门预算收支农;(三)省本级预算草案及编制说明;(四)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上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本级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第十四条 监督总预算执行的主要内容:(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情况;(二)实现预算措施的落实情况;(三)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情

7、况;(四)预算收支结构和进度情况;(五)重点支出项目的资金拨付和执行情况;(六)中央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的安排使用及省补助州地市支出情况;(七)预备费的使用情况;(八)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对部门预算的批复情况,并报送部门预算文本。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 1IO 月份的总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总预算执行情况。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对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报送预算收支表。省人民政府有关

8、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员会送交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国债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等重要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等综合情况统计报告及其有关资料。第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总预算执行过程中,可以就总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第十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进行专题汇报;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进行专项审计,并报送审计结果。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九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本级预算,在执行

9、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预算发生部分变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省本级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提前向省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 30 日前,将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说明及有关材料报省人大常委会,由省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第二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超收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历年财政赤字。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超收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第二十二条 省本级

10、预算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预算科目执行。省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预算资金的调减,须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三条 省本级预算执行中,因中央财政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省本级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但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审查和批准上年度省本级决算。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 1O 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省本级决算草案和关于省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第二十五条 审查省本级决算草案的重点:(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

11、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情况;(二)预算收支完成情况,预算执行中的变化及其原因;(三)重点支出完成情况及效果;(四)上年结余和结转资金情况,当年预算超收收入或者减收情况,中央财政返还或者给予补助款项、专项拨款情况,预备费使用情况;(五)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对有在问题采取的措施。第二十六条 省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决算草案包括科目列到款、重要的科目列到项的决算收支总表、调整后的收支预算情况表、基金收支决算表、一级预算单位收支决算表、返还或者补助州地市支出决算表、建设性支出

12、决算表等内容及相关说明材料。编制省本级决算草案必须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完整,不得隐瞒或者虚列入和支出。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决算草案在报财政部审核的同时,应当抄送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30 日前,将省本级决算草案及报告的主要内容提交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由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结合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关于省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第二十九条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初步审查省本级决算草案时,应当根据需要征求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和专家的意见。初审期间,省人民政府财政

13、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省本级决算的会议举行的 3O 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对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第三十一条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省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各单位执行支出预算的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果;(二)对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三)省本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四)省人民政府对省本级预算执行中有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五)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

14、他情况。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依照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一)无特殊情况不按时报送或者不按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二)拒绝报送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经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三)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的;(四)不答复询问或者作虚假答复的;(五)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不落实或者不反馈落实情况的;(六)挪用预算资金或擅自变更预算的;(七)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材料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一)有关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的规章或者规定;(二)省本级预算与州市预算有关收入分成和支出划拨表;(三)州市人民政府上解收入表;(四)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的汇总预算表;(五)其他应当报送的材料。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青人大常字200150 号(来源)地方性法规(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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