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与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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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与发展历程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与发展历程工业革命的到来,自然经济的解体,市场经济的产生,迫切需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的“稳定器”和“安全网” ,另一方面,现代化大生产大大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使得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成为可能。人类社会的发展,最终是为了提高生活水平和质量。工业革命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变化,不仅生产技术日新月异,突飞猛进,社会的体制和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市场经济体制取代了传统的自然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依靠市场的力量,资源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生产效率大大提高,但同时,社会生产与生活中的不确定因素大大增加,风险增大,经济周期波动和经济结构调整,导致失业工人

2、产生,工伤、疾病和贫困也不可避免。减轻这些问题带给人们影响和困扰,不能单单依靠市场的力量,必须以政府为主体,建立起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另一方面,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劳动生产能力大大提高,产品大量增加,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大幅度提高,使得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可能。一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17 世纪初-19 世纪 30 年代)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上存在着家庭养老、慈善、济贫和互助互济等形式的原始的保障形式。慈善救济是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恩赐或富人对穷人的施舍,如廉价出售谷物或无偿地发放给穷困者,或在遭遇自然灾害时向穷人提供实物救济。欧洲中世纪的慈善事业主要靠宗教团体和私人捐赠基金,举办和资助孤儿

3、院、贫民院等,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1601 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the Poor Law Act) 。慈善救济开始已立法的形式过渡到社会救济。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过程中,大批农民失去土地流向城市。失业和贫困成了一种普遍现象。英国从 16 世纪到 17 世纪,大规模的圈地运动使得大批农民背井离乡,处于失业流浪的状态,随着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发展到机器大生产,工人以自发互助的形式组织了“友谊社”和“共济会”之类的团体,实行集体互助互济。1793 年英国的友谊社获得政府监督法保护。类似的组织形式很快在欧洲大陆普及,为由政府建立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萌芽的产生奠定了社会基础。可见,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4、萌芽于实现工业化最早的英国,开始于社会救助形式。18 世纪圈地运动经议会批准合法化,使得贫民大量增加。1825 年英国爆发经济危机,大批失业工人生活无法得到保障。1834 年英国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新济贫法规定社会救助既是公民应得的合法权利,也是政府应尽的义务,认定了救助不是消极的行动,而是一项积极的福利措施。新济贫法第一次将社会救助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救助了大量贫民,安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英国工业革命的发展。欧洲其它国家也纷纷颁布了本国的济贫法规。但新济贫法仍未脱离慈善性质,仅属于社会保障最低层次社会救助。随着社会的进步低层次的社会救助不能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社会保障制度必须有所突破,

5、向更高层次发展。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19 世纪 70 年代-20 世纪 30 年代)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社会保障最早以立法的形式出现在德国。德国的工业革命比英国要晚约半个世纪,在完成由农业为主的封建社会向工业化的资本主义的过程中,同样面临着激烈的社会矛盾和斗争。在这样的社会政治环境下,马克思主义诞生了。1848 年 2 月,无产阶级的政治纲领共产党宣言发表,马克思主义首先在德国传播开来。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德国的工人运动风起云涌,他们奋起争取自己的经济利益和劳动权益,1875年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成立。1871 年德国实现全国统一,建立了德意志帝国,并得到普法战争 50

6、亿法郎的战争赔款,便企图加快经济发展,以谋求成为欧洲的霸主。1873 年世界性经济危机爆发,德国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更加错综复杂,并日趋尖锐。因此,德国当时的俾斯麦政府决定首先要稳定国内政局,缓和阶级冲突,实施了一系列的经济社会改革政策,包括一些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法规、措施。1883 年到 1889 年,德国相继颁布了疾病保险法 、 工伤事故保险法 、 老年、残疾、遗属保险法 ,1911 年又将这些法规综合为单一的德意志帝国法典,这是世界上第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开创了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先例。它对改善劳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1911 年还制定了职员保险法 ,1923

7、年颁布了帝国矿工保险法 ,19277 年制定了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法 。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以交费为享受保险条件的原则,保险费用多方面分担的原则是德国社会保险法中三个重要的原则,并且成为以后各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础。但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从保障对象、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来看,不仅保障水平低,覆盖范围也很窄,只是为有正常工资收入的人提供保障,保障项目多是与职业相关的单项社会保险。 继德国之后,法国于 1898 年实行工伤保险,1905 年实行失业保险,1910 年又实行养老保险。英国于 1908 年实行养老保险,实行养老金法 ,使领取养老金在历史上第一次作为公民的一种权利,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1911

8、 年实行失业和疾病保险,通过了失业保险法和国民健康保险法 ,其中失业保险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强制性的失业保险法,规定其保险费由雇主、工人和国家三方负担。瑞典于 1891 年实行疾病保险,1901 年实行工伤保险,1913 年实行养老与残疾保险。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丹麦、奥地利、英国等 16 国建立了养老保险;比利时、英国、瑞士等 9 国实行了疾病生育保险;英国、法国、西班牙等 9 国实行了失业保险;波兰、南方、美国等 37 国实行了工伤保险,社会保障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有了很大的发展。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时期(20 世纪 20 年代-20 世纪 40 年代)美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大发横财,但

9、1929 年美国爆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并且席卷了整个资本主义世界,成为资本主义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最深刻持久的一次,工厂破产严重,工人大批失业,农产品大量过剩,价格下跌。1931-1933 年,伴随着工农业危机,爆发了严重的货币信贷危机,大批银行纷纷倒闭,整个银行信贷体系濒于崩溃。广泛的经济危机加剧了劳资双方的矛盾,美国掀起了工人运动及农民斗争的高潮,面对不断深化的经济危机和政治危机,为缓和社会矛盾,维护政权稳定,当时的美国总统罗斯福加强政府干预,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1935年制定并颁布了社会保障法 (The Social Security Act) 。这是一部以美

10、国联邦政府为主体,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立法,也是美国第一次提出社会保障概念,同时美国还建立了对全国社会保险统一管理的联邦社会保障属。这意味着美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根据此法案,美国联邦政府的老年社会保险、联邦政府和各州共管的失业保险、各州主管的劳动者工伤补偿保险,以及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等等构成了美国的社会保险体系。此后,经过不断修改,增加了一些社会保障项目,扩大了覆盖率,提高了保障的水平。至40 年代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并对世界各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产生十分广泛的影响。到 1940年,世界上已经有 60 多个国家相继设立了社会保障项目和制度,包括美洲的阿根

11、廷、墨西哥等国家。欧洲国家则对已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了修改和补充,法国、意大利等国增加了家庭福利津贴,意大利在“自立共济”活动下,新设了“疾病保险”等。四社会保障繁荣时期(20 世纪 40 年代-70 年代)二次大战后的 20 年是社会保障迅速、广泛发展的繁荣时期,经过不断完善,走向体系化,并形成了一部分福利国家。西欧是二次大战的主战场,战争给这些国家的经济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给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战争结束后,西欧国家的社会各阶层都有一个共同的愿望,希望国家管理人民福利,保证社会和生活安定,恢复国家的经济建设。各国在恢复经济的同时,纷纷重建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战后的社会保障

12、体系与战前的明显不同。战前各国建立社会保障是为了解决政治危机、经济危机,缓和当时的劳资矛盾,而战后的社会保障不仅为了医治战争的创伤,恢复经济,安置伤残人员,而且已成为各国政府促进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一种长远战略性的政策,具有了普遍性和国家性的特点。1945 年英国工党上台执政,以维持充分就业、扩大社会福利和实现收入均等化为目标。战争结束,英国首相艾礼德采纳了贝费礼奇的主张,在贝费里奇报告的基础上,1946 年英国出台了国民保险法 。该法规定每一个达到就业年龄的公民,都必须参加国民保险,在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前提下,当遭遇失业、疾病、伤残及其他意外事故而失去生活来源时,可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相应地得

13、到救济或津贴。1946 年又颁布了国民医疗保健法 ,规定全体公民接受国民医疗,全国医院实行国有化。1948 年出台了国民救济法 ,规定没有收入或收入较低而无力缴纳国民保险金者,也可领取国民救济金,只是金额要低于参加保险的国民。1948 年英国首先宣布建成“福利国家” 。英国福利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积极推动了战后欧洲社会保障事业的大发展。如德国在 1945 年 10 月公布了有关社会保障组织总统令 ,完全统一了战前社会保障的所有立法,逐步建立起以全体国民作为对象的综合性一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德国在 1951 年制定了有关社会保障领域恢复自治及各种法规的计划。世界许多发达国家继英国之后,纷纷宣布实施

14、“普遍福利”政策,瑞典成为社会福利制度发展最完善的典型代表国家,荷兰、挪威、法国、意大利等也实行全面社会保障计划,宣称为“福利国家” 。比利时于 1944 年建立了疾病与失业保险,澳大利亚 1944 年建立了工伤保险,瑞士 1946年建立了养老保险,日本于 1947 年建立了失业保险,荷兰 1949 年建立了失业保险。东欧、中国及亚洲社会主义国家在苏联的带领下,纷纷建立了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世界上其它的发展中国家也普遍建立了各自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五六十年代,欧洲的社会保障继续向纵深发展,不断地法制化和和效率化。法国 1956 年制定了集社会保障各种立法之大成的社会保障法典 ,德国 1

15、957 年产生了“生产率年金制”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进一步完善,20 世纪 60 年代。美国的各种保障项目有 300多种,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水平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费增长迅猛,社会保障适用范围不断扩大。60年代末,世界上已有近 60 个国家坚持“综合性”的社会保障体系。1952 年,联合国主管劳动和社会事务的专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ILO) ,在总结国际各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基础上,于 1952 年制定并通过了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 。 公约包括医疗、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龄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残疾津贴、遗属津贴、定期支付应遵循的标准、平等对待非本国公民等各种条款及一切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等。 公约对社会保障的各领域都规定了最低支付标准,为各国社会保障法规的完善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标志着社会保障事业从此走向了国际化。作者:潘莉 常洪钧查看 常洪钧 的所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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