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网案例解析商经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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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与商法经济法与商法-案例一案例一一、(本题一、(本题 9 分)。分)。案情:案情: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 A 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该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二是 B 制衣分公司(以下简称 B 公司),为甲公司的分公司。在一次交易会上,甲公司的董事长王某遇到了乙棉纺厂(以下简称乙厂)的总经理李某,王某答应让甲公司的两个属下公司订购乙厂的棉布。2006 年 1 月, 乙棉纺厂与 A 公司、B 公司分别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乙厂供各种棉布共计 400 包,价款200 万元,A 公司、B 公司分别为需方,各提贷 200 包

2、,价款各为 100 万元,货到 1 个月后付款。货到 1 个月后,A、B 两公司以种种借口搪塞,不付乙厂的货款,乙厂遂以甲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责任。甲公司辩称:A 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乙厂应以 A 公司为被告。而 B 公司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仅债务由张某负责。因此甲公司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乙厂的诉讼请求。问题:问题:1.A 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2.B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3.甲公司的“B 公司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仅债务由张某负责”辩称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答案:1.

3、应当。本案中,乙厂和 A 公司签订的棉布购销合同合法有效,A 公司为独立法人,因此应当独立向乙厂承担民事责任。(3 分)。根据根据公司法公司法第第 14 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A公司为甲公司的子公司,虽受母公司控制,但它是独立的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类业务活动。一般情况下,子公司与母公司的民事责任独立,相互不承担民事责任。2.不应当。本案中,B 公司为甲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当由甲公司来承担。(3 分)根据根据公司法公司法第第 14 条的规定,公

4、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不是独立的公司,它不具有公司的组织形式。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的资格,其民事责任依法由公司承担。 3.甲公司辩称不合法。甲公司与张某在承包协议中规定的“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条款,对外无法律效力。因此甲公司的辩称不合法,应当承担 B 公司与乙厂之间的合同责任。(3 分)B 公司为甲公司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由甲公司来承担。甲公司与张某在承包协议中规

5、定的“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条款,对外无法律效力。甲公司在对乙厂承担合同责任之后,可以依据承包协议就该项责任向张某追偿经济法与商法经济法与商法-案例二案例二二、(本题二、(本题 12 分)。分)。案情:案情:2006 年 1 月,某高校 A、国有企业 B 和集体企业 C 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50 万元,其中,A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 15 万元;B 以厂房出资,作价 20 万元;C 以现金 15 万元出资。A、B 都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C 因资金紧张在章程记载的缴付出资的期限内实际出资 14 万元。后来查明 B 的厂房在出资当时的实际价值

6、只有 10 万元。问题:问题:1.B 对其出资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A、C 对此有何民事责任?2. C 认缴出资 15 万元,实际出资 14 万元,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3.A 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该公司实际货币出资额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对此应该如何处理?答案:答案:1. B 对其出资应当承担补足其差额的责任,即补缴 10 万元的资本;A、C 对此差额承担连带责任。(3 分)根据根据公司法公司法第第 31 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

7、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任。因此,B 对其出资应当补足其差额;A、C 对此差额承担连带责任。2. C 应当补缴其未按期交付的资本,并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 分)根据根据公司法公司法第第 28 条的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条的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出资的

8、,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C 应当补缴其未按期交付的资本,并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符合。公司法修改后删除了知识产权出资不能超过 20%的规定,只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因此,A 的出资是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4.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如果该股东和公司其他股东不能补足该项差额,则该公司可能因为不符合设立条件而被

9、撤销登记。根据根据公司法公司法第第 27 条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条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第;第200 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该股东和公司其他股东不能补足该项差额,则该公司可能因为不符合设立条件而被撤销。经济

10、法与商法经济法与商法-案例三案例三三、(本题三、(本题 8 分)。分)。案情:案情: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甲股东以自己的一套大型生产设备作价 300 万元出资,而当时同样的设备的市场价为 150 万元。但是,当时其他股东为争取公司注册资金到位以及时取得公司登记,对甲股东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没有提出异议。公司经营一年后因亏损被迫清算,债权人尚有 100 万元债权不能得到完全清偿,其律师在法庭主张该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问题:问题:1.甲股东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2.资产评估事务

11、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为什么?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否要求甲、乙、丙、丁四个股东清偿?为什么?4.股东的辩解是否有法律根据?为什么?答案:答案:1.不符合。因为,我国公司法第 27 条第 2 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因此,甲股东的出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2 分)我国我国公司法公司法第第 27 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

12、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因此,甲股东的出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2. 资产评估事务所,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必须在其评估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 分)我国我国公司法公司法第第 208 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13、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情节较重的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员的资

14、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甲股东的出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3.债权人可以在非货币财产的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与实际价额的差额的范围内要求甲承担清偿责任,并可以要求乙、丙、丁三个股东对此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大型设备的实

15、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所以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 分)根据根据公司法公司法第第 31 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任。因此债权人可以在非货币财产的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与实际价额的差额的范围内要求甲承担清偿责任,并可以要求乙、丙、丁三个股东对

16、此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4.没有法律依据。尽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在认缴的出资未足额交付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股东在其认缴但为实际缴付的范围内承担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超过此限额的,公司股东方能以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清偿。(2 分)根据根据公司法公司法第第 3 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我国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公司法第第 31 条规定,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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