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小额信贷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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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华小额信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国华小额信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国华寿发200977 号,2009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关于本保险合同关于本保险合同1.11.1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 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投保单或保险单等文件上载明的贷款合同及其它书面 协议构成。1.21.2投保范围投保范围以下两类人员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1)年龄为18周岁周岁(见7.1)至65周岁,身体健康,向金融机构申 请并获得贷款的个人; (2)获得贷款的企事业单位中年龄为 18 周岁至 65 周

2、岁,身体健康 的高级管理人员。1.31.3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本公司(见 7.2)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 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保障责任本合同保障责任2.12.1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最长不超过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 24 时止。2.22.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2.32.3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

3、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见 7.3)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 本公司按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二)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 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 疾保险金;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 第 180 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

4、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 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 的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 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 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 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 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

5、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时,本合同终止。2.42.4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被保险人酗酒酗酒(见 7.4)、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 (见 7.5);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6、驾驶(见 7.7)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见 7.8)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潜水(见 7.9)、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 气球、跳伞、攀岩攀岩(见 7.10)、探险活动探险活动(见 7.11)、武术比武术比 赛赛(见 7.12)、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特 技表演技表演(见 7.13)、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 竞赛等高风险运动;(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食物中毒,药物过敏;(11)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

7、精、怀 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 起的并发症; (12)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 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见7.14)。发生上述第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 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 7.15)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 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费支付保险费支付3.13.1保险费支付保险费支付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保险金申请和给付保险金申请和给付4.14.1受益人

8、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 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 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 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

9、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 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 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4.24.2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

10、、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 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 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4.34.3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 7.16); (3)贷款合同及还款收据;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 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

11、其他证明和 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 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贷款合同及还款收据; (4)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4.44.4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

12、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本公司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 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 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 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 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

13、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 的差额。4.54.5失踪处理失踪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 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 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 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 力依法确定。4.64.6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解除合同处理解除合同处理5.15.1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及风险如投保人申

14、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 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 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其他事项其他事项6.1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 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

15、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 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 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6.26.2本公司合

16、同解除权的限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6.36.3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 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 更协议。6.46.4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 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 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 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 已送达给投保人。6.56.5争议处理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 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释义释义7.17.1周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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