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去世的村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应否作为遗产继承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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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去世的村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应否作为遗产继承初已去世的村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应否作为遗产继承初探探作者:莫军 发布时间:2012-09-12 16:28:38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的土地被国家征用逐年增多,征用的范围日益扩大。同时,因征地补偿款分配产生纠纷进入法院的诉讼的案件也逐渐增多。本文仅就已去世的村民按家庭承包方式所分土地被征用后所得的土地补偿款是否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进行分析、探索。按家庭承包方式进行土地承包时,以家庭人口作为依据,实行的人人有份的方式。在承包期间,如果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死亡,在其死亡后土地被依法征收,已死亡之人所分土地所得征地补偿款是否可

2、以作为遗产,存在一定的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土地征用补偿款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因为基于死者的身份分得了土地,其死后该笔土地征用补偿款应当作为死亡者的遗产予以继承。第二种意见认为,土地征用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为自然人已经去世,不再对该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所以土地征用补偿费也不是其个人遗产。笔者认为,土地的征用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已死亡之人所分土地所得征地补偿款是否可以作为遗产,需澄清三方面问题,第一,我国现行的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主体,以及家庭成员去世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发生继承;第二,征地补偿款的性质;第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一一、 、我我国国现现行行的的以以家家庭庭方方式

3、式承承包包土土地地的的承承包包主主体体的的确确定定按家庭承包方式进行土地承包时,以家庭人口作为依据,实行的人人有份的方式,此处体现的为对农民的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虽然现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签字的为农户中的一人,但实际承包主体为农户,家庭成员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物权法将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物权,属于用益物权,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的承包方对土地只有经营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而没有所有权,土地不是承包人本人的私有财产,因此,农户中成员之一死亡,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而是由该户的其他成员继续耕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由此可见家庭承包土

4、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主体是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农户。二二、 、农农村村征征地地补补偿偿款款的的性性质质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村集体作为所属集体土地所有者,依照法理,在村集体失去其所有的土地时,村集体拥有该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土地补偿费。河北省人民政府在 2008 年 2 月 31 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中规定,土地补偿费 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在征地中,用地者

5、因征地致使他人可预期收入的减少,造成他人权益损失,应对该全部可预期收入予以补偿。村民的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所得,是其财产损失的金钱的补偿,该补偿应归地上附着物、青苗的实际所有者。 3、安置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俗称“劳力安置”,是对具有劳动能力而失去劳动对象的农民的生活安置。通过支付安置补助费,保障农民在失地后的生活安稳。相对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指向失地农民,其设立目的指向失地农民,产生的权益亦归属失地农民。现实中,当村集体作出需安置人员不再进行统一安置的决议,安置补助费直接返还给农民,其所有权应归失地农民。 从以上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性质分析,征地补偿费的

6、主要目的是对失地农民预期损失的补偿,是对农民将来生产、生活的保障。已去世的家庭成员,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中有其生前的投入外,均不能成为享受补偿的权利主体。三三、 、我我国国 继继承承法法 及及 土土地地承承包包法法 的的相相关关规规定定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两部法律均规定了“承包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承包收益应指承包后种的庄稼、树木、

7、养殖的鱼等,即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付出的劳动产生的产品或增值。土地征用属政府行为,所得征地补偿款具有对失地农民补偿和保障的功能。所得征地补偿款不能视为承包收益,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综上,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方为农户,在该农户部分成员去世后,其作为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丧失,对土地承包的主体资格亦丧失,该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其承包的土地由本户其他成员享有承包经营权;在征地补偿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中如有其生前的投入外,均不能成为享受补偿的权利主体。故已去世的村民按家庭承包方式所分土地被征用后所得的土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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