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开支暂行规定(修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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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旅费开支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参照新疆自治区财政厅新财行(2005)148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勤俭节约、强化管理的原则,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基本需求,规范差旅费开支,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各单位所有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部、各单位对差旅费支出实行总额控制,建立严格的出差审批制度(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出差,须提前向总经理申报;各单位、部门员工须提前向本单位领导、公司分管领导申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

2、,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嫁差旅费。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的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一)公司总经理出差乘坐飞机,享受公务舱待遇;公司其他高管人员出差乘坐飞机,享受经济舱待遇;高管人员随同总经理出差的,可乘坐公务舱;陪同领导出差的人员,经总经理批准可乘坐飞机。(二)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因业务出差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乘坐飞机,享受经济舱待遇;其他公务出差的,一律不得乘坐飞机。(三)公司员工出差原则一律乘坐火车,遇特殊情况的,须经所属各单位、各部门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方

3、可乘坐飞机。(四)乘坐飞机、火车等级标准见附表。第六条 公司员工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飞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凭据报销。第三章 住宿费第七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住宿费报销标准见附表。第八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包干,补助标准为:疆外高管人员80元/人.日,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60元/人.日,一般员工40元/人、日;疆内高管人员60元/人、日,单位主要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45元/人、日,一般员工30

4、元/人、日。第十条 前往口岸出差的人员,原则上伙食补助标准不变,即:12.7元/人、日。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参加伙食非自理的会议及培训班,不发放伙食补助(含已交过会务费的人员)。第十二条 出差期间已享受伙食补助的,不得享受误餐补助。第十三条 今后凡是陪同上级、外运等有关单位外出的,不再另行报销伙食补贴。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凡是异地出差住宿,房间饮料、酒水和洗衣费用等不得报销。第十五条 凡是出差人员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报销异地宴请费用、礼品费用。第十六条 跨地域临时重大项目人员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等,经总经理批准另行执行。第十七条 凡是未经批准,超标乘坐交通工具、超标享受住宿费的,一律不予报销。第十八条 凡是随上级公司或政府代表团出国人员,境外差费按照财政厅有关涉外报销补贴标准执行。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 年 月 日起试行。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公司财务部、办公室负责解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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