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是诚实信用原则最为牢固的道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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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信仰是诚实信用原则最为牢固的道德基础 任何一种制度的产生发展和衰亡都不可能是无缘无故的,法律制度尤其如此,它深深根植于一个民族、一片土地的悠久历史文化传统中,因此对于法律制度“籍贯”的考察,有助于我们更加准确地把握其法律制度的精神。正如徐国栋先生认为的那样:“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只有深入到其产生、变化的经济、政治、意识形态条件中去,才能达到深刻。 ”1对于一个民族来讲,宗教就是她的灵魂,一种制度的产生如果没有宗教的基础,没有宗教的文化土壤,那是不可想象的。美国著名神学家保罗蒂利希认为:“在所有地方,也就是说,在人类精神生活所有机能的深层里,宗教都可以找到自己的家园。宗教是人类精神生活所有

2、机能的基础,它居于人类精神整体中的深层。 ”2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立法、司法活动,公民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它也深深地根植于宗教思想、宗教观念之中。 圣经旧约中的摩西十诫,其中就有:“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3后来,这一诫命发展成为不可撒谎,从而成为基督徒的一个重要行为准则。印度的摩奴法典第 12 卷第 6 条规定:“骂詈、谎言、诽谤公众,语无伦次,是言论方面的坏行为。 ”4关于不可撒谎,在其他各大宗教中都是重要的戒律,佛教中就有大妄语诫,伊斯兰教的圣典古兰经中也有多处涉及对伪信者的诅咒,因为伪信者不诚实,他对真主撒谎。儒教也讲究要正心、诚意, 大学说:“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欲修其身者,

3、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 ”5申言之,世界上无论那个宗教,同一宗教里的哪个流派,不撒谎都是最基本的行为准则,这一准则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严格自律,要诚实,不得欺骗自己的良心。诚实与不诚实,撒谎与不撒谎,对于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人来说,并非什么大不了的事,但是对于一个宗教信徒来说却是极其严重的事,心中无信的撒谎者,他欺骗的是别人;而对于一个信徒来说,他撒谎的时候,面对的不是别人,也不是自己的肉身,而是自己的心灵以及更高的存在,它是上帝,还是佛性,抑或梵天,只是名义上的差别,而在实质上并没有根本性的差异。 为此,我们在考察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时,是无法离开宗教

4、去探讨问题的,意大利法学家格罗索指出:“我们在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读到的将自然法同神明联系起来的论断,肯定反映着基督教的影响。 ”6他又说:“由于基督教本身同样是生活的源泉,因而它必然也影响着人们的观念和法的规则。 ”7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的宗教社会学著作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也是发现了宗教伦理对于西方资本主义产生的重大意义,他以富兰克林对商人的告诫作为个案分析,从中找出其内在的基督教精神。富兰克林的告诫中,许多条实际上都可以归结为,做商人要诚实,要守信用。当然,许多人将其解读为一份完全功利性的伪善者的自白。因为在他看来,诚实守信能够给他带来商业上的利益。但是,无神论者与有神论者8如果都

5、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话,他们的世界观基础是不同的。 对于一个无神论者来说,讲究诚实信用主要是因为下述几个原因: 1、 能为自己带来经济效益 当一个人或团体在社会生活中与其他的社会成员发 生经济关系时,他当然希望对方能够信任自己,希望自己被人认为是值得信赖的,这样他才有可能与他人进行正常的商业交易,在一个远程交易中尤其重要。在远程交易中,贸易的双方往往是陌生人,双方的相互信任必须是无条件的,他们的交易才有可能完成,因此,这就要求双方都能遵循最基本的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否则,只要有一方不按商业规矩,他们的交易就会陷入危机,如果不守诚实信用的一方从中获得利益,那么就会危及对方的信用观念,从而最终导致远程

6、交易的路径堵塞。一个商人或一个经济团体正是从这种认识中各自形成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因为诚实守信能够为自己带来利益。 2、能为自己带来良好的声誉 在一个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以及经济交往的范围很小,人们之间的关系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身份基础上的,因此,作为共同生活在一个社区中的人,大家在长期的交往中,相互之间都比较了解,个人的品行、为人处世的风格、以及日常生活的习惯都为人所知。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中,一个信守着诚实信用的人就会得到大家的尊敬,会给一个人带来很高的声誉。这种声誉同时也会给他带来其他方面的种种利益我们也可以说,受人尊重本身就是一种利益、一笔财富。 3、能为自己带来精神愉悦 对于无

7、神论者来讲,诚实还能给他带来身心的愉悦, “扪心自问”这个成语非常准确地传达出“诚实”作为一种处世原则能够给自己带来心灵的安宁。对于许多善良的无神论者来讲,诚实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品格,不诚实、经常说谎会给他带来很大的痛苦,而诚实却能给他带来心灵的慰籍。 诚实作为一个最基本的社会生活道德,不管是有神论者还是无神论者都是赞同的,而对于无神论者来说,诚实的要求尽管是针对自己的,但这种道德要求却是他律而非自律,人们讲究道德,只是一个社区共同生活的需要,人们相互之间的交往需要它,因此,诚实作为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是群居的必然结果。但是,由于无神论者对于生活的关注仅仅被限定在此岸世界之中,因此当他认为某件事情能

8、够给他带来比诚实还要重大的利益时,他选择诚实还是不诚实,就会很不确定。尤其是当他选择不诚实能够使他获得巨大的现实利益时,他就很难做到诚实。而对于一个有神论者来讲,诚实不是一个外在的要求,而是一个内在的信仰对他的要求,在日常的交往中,他如果欺骗了别人,对于他来讲,他欺骗的对象实际上并非别人,而是自己,尤其是自己心中信仰的更高的存在。因此,在一般的事务中撒谎,无神论者比有神论者更容易心安理得,撒谎或者不守信用之后,无神论者比有神论者更容易遗忘自己的所作所为,也更容易调整自己的心态。因为,无神论者可以找到种种理由来说服自己“撒谎有理”,而有神论者在一般性事务中必须绝对地诚实,当且仅当涉及最根本的信仰

9、问题时,他才应当考虑是否撒谎,如果撒谎违背了他的基本信仰,那么他就不能撒谎,他只能在撒谎符合信仰的要求时,他才被允许撒谎。纳粹时期的德国,一对信奉天主教的夫妇违法收养了一个犹太儿童,并且冒着生命危险将她送出国境,这无疑是一件不诚实的事情,但他是符合信仰的举动,因此,对于这一对天主教夫妇来说,他们的不诚实行为符合上帝的旨意。 有神论者坚持诚实的原因与无神论者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1、 诚实来源于信仰的需要。作为一个宗教信徒,他的所作所为首先必须向他所信奉的最高存在负责,因此他必须时时刻刻检点自己的行为,防止自己的行为有偏差,以至于引起神灵的震怒,而给自己带来报应。这种检点的一个

10、基本行为就是反省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神的旨意,在神灵面前,自己的一举一动是否诚实决定了他是不是一个虔诚的教徒,对于一个教徒来说,过诚实的生活就是对最高存在的忠诚,美国伦理学家查尔斯L坎默说过:“一个把十诫放在首位的世界观会提醒我们,上帝应该首先得到我们的忠诚。”9前文已经论及,世界各大宗教都把诚实作为它们的基本戒律之一,其中的原因就在于做人诚实是对最高存在忠诚的第一步。康德在其名著纯粹理性批判中指出,我们以理性的方法既无法证明神是存在的,也无法证明神是不存在的。但是,他同时也指出,信仰与道德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他说, “以道德的训条同时即我之格率(理性命令其应如是者)故我必信有神及来生之存

11、在,且确信绝无动摇此种信仰之事物,盖以我之道德律将由动摇信念而颠覆,我若不成为自身所深恶痛绝之人,则不能废弃此等道德律。 ”10康德此处所谓的道德当然包括诚实,他在其他著作中也经常论及道德律令与自然法则的差异,在他看来,道德律令是一种先验的存在,它几乎是不能用理性的方法来论证的,在这一点上,康德的高明,反衬出了唯物主义者的浅薄无知,11康德认为:“可是,道德法则却与自然法则不同。道德法则作为有效的法则,仅仅在于它们能够合乎理性地建立在先验的原则之上并被理解为必然的。事实上,对于我们自己和我们行动的概念和判断,如果它们的内容仅仅是那些我们可以从经验中学得到的东西,那就没有道德的含义了;如果说,有

12、人错误地想通过经验所得出的任何东西来制定道德原则的话,他就已经陷入最糟糕,最致命的错误的危险之中了。 ”12实际上,康德在这段话中,要说明的主要意思就是,如果我们要寻求道德的基础,那么我们不能从理性中去寻找,因为它不是一种知识,它来源于一个比理性更为深刻的基础,因此理性不能论证它,它是一个先验的存在。而宗教所解决的正是道德的基础问题,诚实作为一个基本的道德准则,也毫无疑问地被置于信仰的土壤之中,当宗教告诉我们,这个世界来源于一个我们只可以体会,却不能言传的最高终极存在时,我们所有要持守的道德法则就有了基本的依据,因此道德的这种先验性,在唯物主义者那里是很难理解的,而在一个宗教家或一个宗教信徒那

13、里却是不必理解,更无须证明的实体。诚实作为一个基本的道德准则,道德法则所具备的所有性质,它当然也一应具备。 2、 诚实也是信仰作用于现实的结果。在这里,诚实可以被置换为基本道德准则,信仰可以被置换为彼岸追求,现实可以被置换为此岸行为。宗教信徒们的信仰在理念上是对生命的终极关切,在效果上则表现为对现实社会生活的态度。宗教信仰对于一个教徒来说,是他生命中最重要的内容,但是这种重要性并非虚幻的海市蜃楼,而是以具体的行动来表达和体现的,古罗马哲学家柏罗丁曾说过:“如果你谈论上帝而无有真正美德,则上帝只是一个名字而已。 ”13。因此,信仰尽管常常表现为一定的道德化的行为,但这只是信仰的外在形式,它被一切

14、宗教理论作为本质上的虚无来对待。德国著名的宗教改革家施莱尔马赫就认为, “宗教不是道德和说教,而是直观和情感, 是一种经验、一种神圣的本能、一朵最鲜艳的幻想之花。宗教的真正本质就在于:它是同宇宙神秘地一体化的神圣环节。宗教想唤起人们对无限的感应和审度。 ”14当道德被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意识形态的时候,它甚至与宗教信仰是相对立的,因为道德独立于信仰的时候,它就会不同于附着在信仰之上的道德,它常常会成为一种依赖于环境的意识而存在,这种对非终极的依赖,就会使得它象水中漂萍,时时处于不可预期的变动之中。施莱尔马赫在他的名著宗教讲演录中说道:“道德出自关于自由的意识,它想把自由的王国扩大到无限,并使一切

15、东西都从属于道德;宗教在自由本身已重新成为本性的地方活动;宗教在人的特殊力量极其人格表现的彼岸来把握人,并这样来看人,即人必须是人所是的东西,人必须是人想是的或不想是的东西。 ”15对于宗教信徒而言,他们在追求彼岸向往的同时,必须表现为一种此岸的行动,而其中所贯彻的道德则是信仰所要求的道德,而不是纯粹独立的一般社会观念中道德,宗教信徒的诚实,是对他所崇仰的最高存在的诚实,他在别人面前所表现出来的诚实,对于他人来说是次要的,他诚实的行为,关注的重心是一个指向彼岸的视界,此岸的行为只是上述的载体。因此,一个纯粹出自道德动机的诚实行为,在教徒们的眼里,是虚妄的(但不是虚伪) 、鼠目寸光的、浅薄的,而

16、且尤其重要的是,这种行为是偶然的,它是不可重复的,没有根基的,它甚至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在他看来,此岸世界的一切行为如果不是以彼岸追求为目的,这些信仰都是镜花水月。因此,对于宗教信徒而言,诚实的言行必须以一种崇高感、神圣感为依托,这种崇高感、神圣感就是他的信仰,社会学家郑也夫先生说过,一个没有神圣感的民族,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秩序。他这里所讲的秩序实际上就是以道德自律为基础的,而道德自律的稳固基础就是宗教信仰。德国著名的神学家鲁道夫奥托在论神圣一书中说:“在所有高度发展的宗教中,对道德义务与道德责任的肯定,作为神对人的一种要求,随宗教感受本身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对于神圣的某种非常谦卑与刻骨铭心的体认,如果不总是或肯定地包含着或浸透着道德意识,那就不可能以特殊经验的形式产生出来。 ”16实际上,奥托这段话也表明了,信仰作为道德的基础之重要性,在他看来,宗教信徒身上所表现出来的道德品行完全是来源于对某一种神圣的敬畏,因此宗教道德是信仰作用于现实生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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