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工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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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促进工程实施办法就业促进工程实施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目标,贯彻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健全促进就业创业的体制机制,实施就业技能培训,促进城乡劳动者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保障困难群众稳定就业和基本生活;积极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岗位,吸纳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实施就业见习计划,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就业困难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尽早实现就业。二、目标任务(一)全市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 2.6 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 90%以上,培

2、训企业新录用技能岗位人数达到 60%以上;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数达到培训人数的 60%以上。(二)通过购买服务,安置 3700 名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岗位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三)开发 248 个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特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四)提供 840 个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岗位,用于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 3-12 个月的就业实践锻炼,见习期间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每人每月 500 元补贴。三、实施内容(一)就(一)就业业技能培技能培训训1.培训对象、内容和时间。培训对象为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

3、求职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企业新录用技能岗位人员。培训内容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确定,突出技能训练,注重职业能力培养。培培训工种和培训课时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公布的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确定。2.培训机制。坚持市场化、社会化方向,实行政府提供培训服务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相结合,市场配置培训资源与政府有效调控相结合,公共培训服务与社会培训服务相结合,免费培训与直补个人相结合的机制,健全统筹城乡、统一标准、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的培训机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职业院校作用、社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培训格局,以

4、满足城乡劳动者多样化培训需求和企业岗位用工需求。3.补贴办法。企业开展与其签订 6 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技能岗位人员培训,实行资金直补企业的办法。培训计划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对新录用技能岗位人员实施技能培训的,可按培训合格情况申请人均不低于 300 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不低于 500 元)。培训结束后,企业报送参加培训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培训签到簿、培训日志、培训补贴申请表,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查后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5、实行资金直补个人办法。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工种(项目)参加培训,个人先行付费,经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3 个月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印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填写培训与鉴定补贴申请表,向培训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或经办窗口申领培训、鉴定补贴;经培训、考核,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所学工种(项目)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在按所学工种(项目)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的同时,给予鉴定补贴。鉴定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 150 元;取得

6、专项能力证书的,补贴 100 元。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免费技能培训,按培训成本给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培训补贴。就业援助对象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助。(二)公益性(二)公益性岗岗位开位开发发1.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失地(失林)人员、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2.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按照“守住底线”的基本要求,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这一底线不动摇、

7、不松动,坚持合理开发、保障重点的原则,坚持实际需要与资金保障能力和援助对象具体情况相结合,逐步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长效机制。重点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向基层、企业、劳务派遣公司购买公益性岗位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实现开发、投入、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3.补贴办法。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每月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财政补贴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补贴标准由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含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同时,按照规定,对安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单位予以

8、 5 项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除外)。( (三三) )高高校校毕毕业业生生基基层层特特定定岗岗位位1.招聘对象。我市录用的省招高校毕业生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期满人员和毕业 2 年以内、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招聘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争择优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3.人员待遇。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待遇,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收入水平合理确定。高校毕业生在基层特定岗位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4.补贴办法。特定岗位人员补贴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承担,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

9、中列支。用人单位为特定岗位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从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承担。(四)高校(四)高校毕业毕业生就生就业见习业见习1.就业见习对象和时间。就业见习对象为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为 3-12 个月。2.见习对接。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及时汇总本地就业见习基地和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并通过网站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向高校毕业生和社会广泛发布。在我市办理求职登记且有就业见习意愿的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我市的高校毕业生)向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提出就业见习申请。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组织

10、就业见习对接会,或推荐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3.见习补贴。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0 元,由财政和见习基地各承担 50%。财政承担部分从就业资金中列支。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四、保障措施(一)(一)实实行目行目标标管理。管理。将就业促进民生工程实施情况作为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评价体系重要内容,对每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下达各县、区,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主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就业促进民生工程实施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评价办法,对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1、进行表彰奖励。(二)(二)严严格格监监督督检查检查。 。使用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就业资金管理使用信息系统和就业技能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工作进展较慢县、区进行督查,对培训机构、见习基地适时进行抽查抽检。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严禁挪用、骗取、套取专项资金,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三)正面(三)正面舆论舆论引引导导。 。积极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就业工作,引导企业转变用人观念,努力消除

12、就业歧视,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积极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的鲜活事例,引导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使广大群众树立通过勤劳致富改善生活的理念,使人民真正地认识到,改善民生既是党和政府工作的方向,也是人民群众自身奋斗的目标。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实施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实施办法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3-2015)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4 年实施 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41 号),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

13、度,推进农村敬老院建设,全面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继续完善五保供养制度,着力改善敬老院设施条件,进一步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第三条第三条 工作目标: 农村五保对象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到“十二五”末,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能力力争达到 70%左右。第二章 实施内容第四条第四条 继续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一)保障范围持有农村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 16 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

14、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待遇。(二)供养标准分散供养年人均不低于 2400 元;集中供养年人均不低于 3600元。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五保对象领取的“新农保”养老金、物价上涨临时补贴等不计算在上述标准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不能冲抵政府给予的供养费用。(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1、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或户主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1)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在

15、 5 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2)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公示 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在 22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干部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

16、表签署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 2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 5 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四)动态管理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应保尽保。按审批程序对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档;省、市、县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第五条第五条 农村敬老院建设(一)建设目标20142015 年,用 2 年时间,在现有 91 所农村敬老院、12766张床位的基础上,再新建或改扩建 30 所左右标准化乡镇敬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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