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伙伴财富连连年金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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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1 页生命伙伴财富连连年金保险(分红型)生命伙伴财富连连年金保险(分红型)2009 年 11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2、的人。 犹豫期: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 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 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缴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责任免除: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3、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第七条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 .第九、十、十一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一 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 “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 2 页 共 11 页【条条 款款 目目 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四章

4、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十二条 如实告知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三条 保险期间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十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五条 保险责任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 第六条 红利分配第五章第五章 一般约定一般约定第七条 责任免除第十八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三章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二十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

5、中止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十条 保单贷款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第 3 页 共 11 页【条条 款款 内内 容容】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伙伴财富连连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 及所附生命伙伴财富连连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 、投保单、与本合同有 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 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

6、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 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 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第四条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 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

7、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 退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第五条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 生存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1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2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2.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 本 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1 保险合同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

8、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 以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 2 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第 4 页 共 11 页周年日止。二、 身故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 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2. 在被保险人十八周岁之前,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3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 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自被保险人十八周岁起至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

9、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因遭 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 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4. 在被保险人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或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当时现 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 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疾病,并且自 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 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在被保险人十八周

10、岁之前,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 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全 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患疾病, 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 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3.自被保险人十八周岁起至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遭 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 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 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11、内(含第 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按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 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在被保险人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或者患疾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按本 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3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第 5 页 共 11 页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

12、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疾病 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本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4失明5的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6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7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 生活自理能力的8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四、 提前满期

13、保险金给付 经投保人申请,本合同可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提 前满期,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0%向受益人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投保人需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向 本公司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五、 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第六条第六条红利分配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9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

14、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 日有效,则该红利将于该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 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 一、 现金领取; 二、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10以年复利方式累积4 永久完全:指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 明显无法恢复之情况,不在此限。 5 失明:指包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

15、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6 关节机能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 咀嚼、吞咽机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 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8 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独立进行,需要他人 帮助。 9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6 页 共 11 页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 取方式。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合同经过的保险年度11未满整年的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第七条第七条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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