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制度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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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管理制度1 1、目的、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的管理,明确员工与公司的缴费义务,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当地政府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2、社保释义社保释义 社保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老、 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3 3、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4 4、职责、职责 4.1 办公室 4.1.1 负责公司社保的归口管理; 4.1.2 办理公司员工社保费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4.1.

2、3 办理公司员工生育住院费和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手续及员工医疗卡的发放; 4.1.4 办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申请等相关手续; 4.1.5 办理公司员工社保关系的转移、审批事项; 4.1.6 负责收集整理公司参保人员信息资料,并存档。 4.2 财务科 4.2.1 依据社保机构的社保费凭证承付保费; 4.2.2 负责核算保费支出和代扣代缴保费; 4.2.3 协助办公室做好社保机构对公司社保的年检工作。 4.3 企管部 4.3.1 负责每月提供员工增减变动表 。 5.5.购买险种购买险种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 6.6.缴费基数及比例缴费基数及比例 6.6

3、. 1 1 缴费基数缴费基数 按照当地社保部门确定的最低标准基数比例缴纳。 6.2 缴费比例 险险 种种单位缴费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个人缴费 ()()备备 注注基本养老保险208基本医疗保险72失业保险21工伤保险2不缴生育险0.6不缴大病险65 元/年.人不缴7.7.参保对象参保对象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因员工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经 本人申请说明不需为其购买社保的除外) 。 新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设置了试用期的,从入职的次月起 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未设置试用期的,从入职的当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 9.9.缴费方式缴费方式 员工

4、社会保险费由公司按月缴付给高新区社会保险机构。职工 社会保险费自负部分由公司 统一代扣代缴,并按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10.10.停保时间停保时间 员工离职或退休,从离职或退休的次月起停止为其缴交社保费,公司社保经办人应及 时为其办理停保手续。 11.11.养老保险转移、享受养老金的条件及流程养老保险转移、享受养老金的条件及流程 11.1 转入条件: 户籍在高新区,男性 60 周岁以下、女性 50 周岁以下;户籍不在高新区,初次参保 时男性 50 周岁以下、女性 45 周岁以下。 11.2 省内转入流程: 由公司或个人凭参保缴费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养老保 险个人对账单

5、(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基金审核章) ;社保大厅凭参保缴费证明、 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对账单办理接收,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原参保地社保经 办机构凭“接收函”出具转移资料;由高新区社保大厅负责接收。 11.3 跨省转入流程: 由公司或个人凭参保缴费证明或“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 ,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出具的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11.4 省内转出流程: 公司社保经办人或参保人凭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 函 、高新区参保的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及医疗卡办理转出手续,社保大厅凭相关资料 出具转移资料。 11.5 跨省转出流程 : 公司社保经办人或参保人凭

6、高新区社保局参保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由接收地 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11.6 享受养老金的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满 60 周岁,女满 50 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 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满 55 周岁,女满 45 周岁)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 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满 50 周岁,女满 45 周岁) ;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均满 15 年。 11.7 办理退休流程及要求 (1)本人申请(必须本人到社保大厅办理) ; (2)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养老保险登记卡; (4)邮

7、政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5)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6)退休人员养老金到帐后应到社保大厅领取待遇计发表,并带上一寸照片一张办理退休 证。 5.85.8 失业保险支付条件及标准失业保险支付条件及标准 (1)支付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者;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本人原因、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缴费每满一年发一个月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60%;生活补助费 用由高新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按月发放。 5.95.9 工伤认定条件及流程工伤认定条件及流程 5.9.1 认定条件 (1)在工

8、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 事故伤害的; 5.9.2 认定流程 (1)发生工伤后,班组长或员工本人应立即向车间主任、部门主管报告;车间主任、部门 主管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事故经过以书面形式报送办公室。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公司应当自事故

9、伤害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 伤害发生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 5.9.3 工伤认定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在办公室领取)2 份; (2)医院诊断证明、初诊证明复印件 1 份; (3)受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 份; (4)公司事故报告书 1 份(见证人 2 个,附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 (5)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1 份; (6)交通事故还需要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 5.105.10 医疗保险报销、转入转

10、出条件及流程:医疗保险报销、转入转出条件及流程: 5.10.1 医疗保险报销 (1)参保员工凭公司证明、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医疗卡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入院 审批,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 (2)员工生病入院期间社保还未购买时,由员工个先垫付,待出院后,将出入院证、医疗 费发票、用药清单等相关资料(外地入院还需提供当地社保定点医院证明)交公司社保经 办人统一收集交社保大厅,社保大厅按审批程序审批后转帐自员工个人银行卡上。 5.10.2 转入条件 医疗保险已在高新区参保缴费的可办理医疗转入。 5.10.3 转入流程: 由公司社保经办人或个人凭参保凭证,到高新区社保大厅直接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5

11、.10.4 转岀流程: 由公司社保经办人或个人凭接收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办理转出手续。5.11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流程 5.11.1 报销条件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一年(含一年)以上,且在县(市)级以上医院住院,可享受 其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缴费不足一年或中断缴费期间不得享受。5.11.2 报销流程 (1)女职工:准生证 、 婴儿出生证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住院发票(报 销联)及出院证原件。 (2)男职工配偶(报销条件:男职工配偶属于农村户口或是领取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准生证 、 婴儿出生证 、结婚证、女方户口本或低保证明、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 印件各一份、住院发票(

12、报销联)及出院证原件。 (3) 由公司社保经办人统一收集上述资料,填报生育待遇报销明细表 ,社保大厅按审 程序审批后转账至公司,再由公司社保经办人通知财务转账至员工个人银行卡上。 5.125.12 医疗保险清偿医疗保险清偿 (1)1990 年 1 月 1 日之前进入公司的员工,且连续在公司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不足 20 年的,从 1990 年 1 月 1 日起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期间未缴 足基本医疗保险的差额部份由公司一次性趸缴补足,除去由公司补缴部份外,剩余缴费不 足 20 年的差额部份,由退休人员本人一次性趸缴补足缴足。 (2)1990 年 1 月 1 日之后进入

13、公司的员工,且连续在公司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不足 20 年的, 从本人进入公司工作之日起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期 间未缴足基本医疗保险的差额部份由公司一次性趸缴补足,除去由公司补缴部份外,剩余 缴费不足 20 年的差额部份,由退休人员本人一次性趸缴补足。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在退休之前,应事先将个人应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 交到公司, 在趸缴补足 20 年基本医疗保险之后,方能办理退休手续。 5.135.13 其它其它 (1)企管部应在每月 3 日前邮件向公司社保经办人提供上月员工员工增减变动表;公司社 保经办人应在每月 5 日前将上月员工增减变动表报送社保局,并于每月 10 日前向财务科提 供社保征集单及付款通知单;财务科应于每月 30 日前将上月的社保费缴交社保局。 (2)每年一季度内公司社保经办人应向社保局打印公司员工上年度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对账 单,并登记员工养老保险登记卡。 6 6、附则、附则 (1)本制度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第四次修改版同时废止。 (2)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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