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学习宣传资料之垃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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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区分可回收与不可回收如何区分可回收与不可回收 垃圾分类垃圾分类市民刘小姐手拿一个装过牛奶的空盒,站在标着可回收物、不可回收物的分类垃圾桶前踌躇。 “标识很清楚,但怎么区分哪些垃圾可回收,哪些不可回收呢?”刘小姐她感到很困惑。 多数市民不懂分类笔者随后在安装了分类垃圾桶的广场进行了调查。广场垃圾桶里全是果皮果核、牛奶盒、塑料袋、废纸。笔者停留的半小时内共有 13 人投放垃圾,其中7 人迟疑一阵后,将塑料饮料瓶等物丢入了“不可回收物”垃圾桶内,6 人将苹果核、橘子皮等丢进“可回收物”垃圾桶内。其他地方情况差不多。 笔者随机询问了 20 名市民,多数市民对如何分类都是“一头雾水” 。一位中年妇女

2、说, “不是我不想分类,只是不知道要扔的这些矿泉水瓶子、纸巾、圆珠笔芯,哪些是没用的,哪些又是可回收的?”垃圾应该这样分类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行业标准,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主要包括:1、纸类:未严重玷污的文字用纸、包装用纸和其他纸制品等。如报纸、各种包装纸、办公用纸、广告纸片、纸盒等;2、塑料:废容器塑料、包装塑料等塑料制品。比如各种塑料袋、塑料瓶、泡沫塑料、一次性塑料餐盒餐具、硬塑料等;3、金属:各种类别的废金属物品。如易拉罐、铁皮罐头盒、铅皮牙膏皮、废电池等;4、玻璃:有色和无色废玻璃制品;5、织物:旧纺织衣物和纺织制品。不可回收物指除可回收垃圾之外的

3、垃圾,常见的有在自然条件下易分解的垃圾,如果皮、菜叶、剩菜剩饭、花草树枝树叶等。垃圾分类回收垃圾分类回收从工业生态学的视角看,垃圾是放错了位置的资源,是终将有一天可以使用的原料矿藏。只是,回收利用的原料或废料中的物质含量是一个关键因素,因为废品回收利用的价值随其物质含量的多寡而定。如果回收资源中的物质含量太低,收集的成本就会太高,如废钢铁、废塑料的分拣,运输的成本更高。混置为垃圾,分置为资源,许多垃圾因为没有分拣而不能再利用。目前我国垃圾回收率低,自动化分拣设备少,分拣效果不理想。如果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直接对垃圾进行分类,可以大大降低这些成本,提高资源回收的价值。本来,不久前我们还沿袭着祖先传下

4、来的对废物进行分类后卖给回收站的做法,西方人还在向我们学习,我们却把那么好的传统给丢了。垃圾分类不是一件可做可不做的事情,而是势在必行。大家都应该从我做起,督促所在社区尽早建立垃圾分类体系,并且从现在开始就做些力所能及的分类工作,如将废纸板、废玻璃、废金属、废塑料等分类卖出废品回收站。 回收废电池回收废电池日本中部有一条河叫神通川,年后发现两岸的一些地区出现一种怪病-骨痛病。 该病发作时病人骨骼折断,弯曲变形,痛苦不堪,后期终日卧床,不停地喊疼,最终衰竭而死,尸体解剖发现,有的死者全身骨折多达处,身长缩短厘米。经过调查,原来是流入神川的工业废水中的镉和汞所致。食用受镉和汞污染的水或食物,镉和汞

5、就进入人体蓄积,阻碍骨骼对钙的吸收,使骨质软化、疏松。镉在自然界中与锌矿伴生,工业废水中的镉主要来源于冶炼锌。日常不可缺少的电池含镉、铅、锌、汞。虽然每节电池中含量很少,但十几亿中国人,如果其中亿人每人每年用节电池就是亿节。电池腐烂后,有毒金属渗入土壤、水体积累,通过食物链进入植物、动物,最后进入人体,导致严重的疾病。随手扔掉的废电池中含有的金属可能有一天就被自己吃下。为了防止电池对环境的污染,请找一个盒子放在家中或学校,专门收集废电池。到了一定数量再送到指定的回收地点,统一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下的垃圾分类回收立法林 静*摘要:我国垃圾分类回收立法,必须在借鉴国外环保先

6、进国家优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并注意与循环经济立法以及其他相关立法相结合。从立法模式、立法形式、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内容等方面提出构想,以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环境资源的循环利用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关键词:垃圾分类回收 循环经济 立法对垃圾分类回收进行立法,是循环经济立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仅有少数经济和环境法制发达的国家进行了这方面的立法,且在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尚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是否需要对垃圾分类回收进行立法,如何立法,正成为我国环境法研究的新热点。一、我国垃圾分类回收的现状分析据调查,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后,3040是可以利用的资源。回收1

7、00 吨废纸可以再生 80 吨优质纸张,节约 400 立方天然木材;回收 1 吨废塑料可以提炼 700 公斤无铅汽油 。但是我国目前大部分城市仍采用垃圾混合回收,这种方式很不利于资源的循环利用,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2000 年 4 月建设部在全国范围内选定了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深圳、杭州、厦门、桂林 8 个城市进行垃圾分类回收的试点工作,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发现了许多问题。究其原因,除经济和技术设备条件的限制以外,关键还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实施不到位。正如建设部城建司副司长王天赐2000 年 12 月 12 日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研讨会”上所指出的,推进城市生

8、活垃圾分类回收工作应健全法律法规、政策引导、逐步完善分类回收的法规体系,突出垃圾减量和垃圾生产的预防,明确社会各方面(生产、消费各环节)在分类、循环利用方面的责任 。早在九十年代我国就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与垃圾分类回收有关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出台时间早等原因,存在可操作性弱,执法力度不强等不足之处。2004 年 10 月 29 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这标示着我国开始了修订和出台与垃圾分类回收有关法律法规的新进程。二、进行垃圾分类回收立法的必要性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于 20 世纪 60 年代提

9、出了“宇宙飞船理论” ,他将地球比作一艘在宇宙中飞行的宇宙飞船,必须依靠自身有限的资源才能生存。如果对飞船的有限资源进行过度索取,就会加速飞船的灭亡;反之,如果对飞船资源加以循环利用,则会延长飞船的寿命。这就是循环经济思想的起源 。依照此思想,假设飞船在飞行中会产生各种复杂的“垃圾” ,如果能够对其进行有效分类后再循环利用,这将大大提高资源的回收利用率,更有利于延长飞船的寿命。笔者认为,对垃圾进行分类回收其必要性就在于此。(一)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保证1987 年布兰特伦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其代表作我们共同的未来中第一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 。其核心思想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

10、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人类的持续生存和发展,必须把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生活活动全面、有机的结合起来,并按照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基本原则来组织和规范人类的一切活动。垃圾分类回收作为循环经济发展的一个层面,主张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这三项主张正是“可持续发展”提高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资源的循环利用率,给后代人留下相当的可利用资源量,实现资源循环利用代际平衡的体现。(二)是世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大趋势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均不同程度的对垃圾分类回收进行了立法,如德国,于 1986 年 8 月将 1972 年制定的废物处理法修改为避免废弃物

11、产生及废弃物处理法 ,在第十四条中规定了“标志、分类处理,回交及回收的义务”条款。1996 年 10 月 24 日,德国循环经济和垃圾法生效,其中规定了商品生产者和经销商对包装垃圾负有再利用的责任。芬兰也于 1994 年实施的新的垃圾法中要求每个家庭对自己的垃圾进行分类。日本 1995 年制定的容器包装再循环法中规定:消费者有将包装废弃物从普通垃圾中分类排出的责任,自治体有将消费者分类排出的包装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的责任(分类收集不仅包括将包装废弃物单独分类收集,还包括负责进行循环式预处理及在堆料场进行保管) ,企业有将分类收集的包装废弃物进行再循环的责任,该法于 1997 年 4 月 1 日起

12、实施。由此可见,对垃圾分类回收立法已成为世界环保立法的一个大趋势,我国也应当加快这方面的立法脚步。(三)有利于促进相关科学体系的建立对垃圾进行分类回收需要大量现代科技的有利支撑。其中主要是分类回收和再循环技术,也包括其他相关的技术,如资源重复利用技术、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和信息技术等。这表明有关垃圾分类回收的技术研究是一项具有复杂性、专项性和关联性的科研活动。所以对垃圾分类回收进行立法,可以有效地进行垃圾分类回收科研和管理机构的设置,设定和运作相关的制度。此外,还可以调节在垃圾分类回收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使国家垃圾分类回收所建立的奖励与处罚机制以法的形式得以公示并落到实处。也使科技成果等

13、能够得到合理的使用和推广。三、我国垃圾分类回收立法构建(一)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选择适合我国的立法模式对垃圾分类回收进行立法,借鉴西方环保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是十分必要的。纵观目前世界上对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的立法模式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污染预防型,属环境法领域,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另一种为经济循环型,属经济法范畴,以德国、日本最为典型。笔者认为,我国对垃圾分类回收进行立法应当参照第二种模式,即在经济法范畴内制定一种经济循环型的垃圾分类回收法规体系。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垃圾分类回收要解决的是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问题;2、垃圾分类回收也是为了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与经济法之“

14、经济性”具有内在一致性;3、以经济法结合原有环境法中有关垃圾分类回收的部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此外,我们可以注意到日本、德国等国家都是先制定有关垃圾分类回收的特别法,在此基础上再出台了循环经济法。这是因为他们立法之初没有相对成熟的技术和实践等客观条件的支持。现在,我国可以直接借鉴他们已有的成熟技术与实践经验。所以在立法顺序上不必局限于先特别法后基本法的顺序。垃圾分类回收立法作为下位法,受基本法的统领,对其立法可以后于循环经济法,也可以同时进行。(二)建立以“促进法”为主, “强制法”为辅的立法形式鉴于我国公民目前的垃圾分类回收意识还很淡薄,不适宜建立以强制性条款为主的垃圾分类回收立法形式,而

15、应该采取以“促进法”为主, “强制法”为辅的立法形式。垃圾分类回收工作的进行需要在政府的主导下,各种经济主体和公民的共同积极参与才能完成。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当更注重政府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引导,以及对公民的鼓励作用。尤其是在立法之初,更能体现这种立法形式的作用。但是软性条款需要硬性条款的辅助才能达到其立法目的,所以在垃圾分类回收立法中, “强制性”条款是不可或缺的。通过这两种立法形式的有机结合,我国垃圾分类回收工作才能健康、稳步的发展。(三)垃圾分类回收立法应遵循的原则一是技术标准原则。垃圾分类回收立法中应当对相关的分类回收技术标准进行规定,而不是具体的某项技术。因为目前我国的地域差异性还很

16、大,不同地区对垃圾分类回收的具体技术很难达到一致,但如果没有规定一个合适的技术标准又不利于规范垃圾分类回收制度。所以应当通过立法规定相应的垃圾分类回收技术标准,各地区再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合自己地区的垃圾分类回收具体技术。这样才能各展所长,创造出一个广阔的技术创新平台。二是贴近最终用户原则。垃圾分类回收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在这一过程中,作为最终用户的消费者,所肩负的责任也非常大。所以,垃圾分类回收立法应当规定贴近消费者的一些相关控制标准,整合协调有技术关联的法规政策,从而促进垃圾分类回收在最大范围内的实施。同时,对于另一责任主体生产者,应鼓励其在垃圾分类回收技术等方面不断创新,配合政府行为。其中主要是一些上游企业,因为相对下游企业,他们有更雄厚的资金和技术基础。反之,如果对下游企业做过高的规定只会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压力和束缚,这将不利于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三是分步推进原则。对垃圾进行分类回收立法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立法时和今后的执法过程中都要注意一个节奏性,不应一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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