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论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时犯罪形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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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论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时犯罪形态的认定 吴仁碧 内容提要 共同犯罪人犯罪行为不一致时,停止犯罪的人的犯罪形态相对其他继续 犯罪人的犯罪形态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从属性。一般来说,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是因 分工不同不具独立性;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有条件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时具有独立性;受 邀约犯罪的人还没有实施预备行为时即已停止,该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各共犯均实施预备 行为以后,共犯未到作案现场以前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犯罪,该共犯的犯罪形态是犯罪 预备;共犯到现场以后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犯罪,如停止者未将不能继续犯罪的情况告知 其他实行犯,其犯罪形态不具独立性,如告知了其他实行犯,其犯罪形态具有独立性。

2、 关键词 共同犯罪 犯罪形态 共同犯罪人 各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各共犯的犯罪形态,不管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 法实践中均未达成共识。笔者试对各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时其犯罪形态的认定谈点浅 见,以利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该类案件。 理论上将各共犯行为不一致时,停止的行为人的犯罪形态不受其他继续犯罪人犯罪形 态的影响、而依自身所处形态认定称为共犯的独立性;反之,如停止行为人犯罪形态不具独 立性,而由其他继续犯罪人的犯罪形态决定,就称为共犯的从属性。通行观点是认为共犯行 为不一致时,其犯罪形态不可能绝对的具有独立性或从属性,情况非常复杂,应具体情况具 体分析。即有时停止的共犯的犯罪形态不受其他继

3、续犯罪共犯的影响,具有独立性;有时又 不具独立性,应视其他继续犯罪人处于何种犯罪形态而定。笔者赞同此种观点。共犯行为 不一致时,停止行为人的犯罪形态有时具有独立性,有时又具从属性的原因,是由于共同犯 罪人之间的行为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影响、共同作用致危害结果发生。如二人共同 杀 害他人,一人先砍一刀未砍中,但第二人砍中致其死亡,第一人犯罪形态就不能认定未遂而 应认定既遂。但有时共犯之间的行为又各自独立,相互区别,各具独立性,部分共犯行为停 止不会对其他共犯产生影响,换言之,部分共犯既遂不影响其他共犯处于犯罪未完成形态。 如犯罪中止、共同强奸、共同脱逃等行为中各共犯行为就具有独立性。笔者试从

4、以下几方 面 来分析认定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时各共犯的犯罪形态。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不同时 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不同时,一般情况下,实行犯的犯罪形态决定其他共犯的犯罪形态。46 (6) 1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4 年第 5 期 即一般情况下,实行犯是何种犯罪形态,其他共犯人就是何种犯罪形态。此处之所以说是一 般情况下,是因为在特殊情况下不是如此。所谓特殊情况包括以下三种:第一,组织、指挥行 为就是本罪的实行行为或是实行行为中的一种,此时的组织、指挥犯的组织、指挥行为就是 实行行为。如分裂国家罪,武装暴乱、叛乱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 会 性质组织罪,组织越狱罪等。此时组织、

5、指挥犯的犯罪形态就并非由实行犯犯罪形态决定, 因其组织、指挥行为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第二,实行犯犯罪中止时,其他共同犯罪人不构成 犯罪中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形态一般看实行犯是否着手实施犯罪,如实行犯已着手 实施犯罪后中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只能是犯罪未遂,如实行犯未着手实施犯罪就中止,其他 共同犯罪人则为犯罪预备。第三,帮助犯约定事后提供帮助,但还未及帮助就案发时,帮助 犯是未遂而不能认定既遂。 有观点认为,教唆犯如果已完成教唆行为,则不管被教唆人着手实施犯罪与否,只要被教唆人未达既遂,教唆犯均为未遂而不能认定是预备。因为教唆犯是自已不具体实施犯罪 而唆使他人去犯罪以达到自已的犯罪目的的人,不管

6、教唆他人犯何种罪,其在整个共同犯罪 中只要完成了教唆,教唆犯的客观行为就已实行完毕,故教唆犯只要一开始实施教唆就应视 为是着手实施犯罪。 笔者不赞同此种观点,因为,与教唆犯情况相同的还有组织犯、帮助 犯。组织犯和帮助犯同样是完成了组织、帮助行为后其客观行为就实施完毕。如将实施教 唆、组织、帮助行为都视为着手,则是对不同的人采取了不同的着手标准。这既不符合适用 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也造成了刑法理论上着手标准的混乱。 二、部分共犯自动放弃本可以继续进行下去的犯罪行为时 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之间主观上有共同故意,客观上有共同行为,相互之间彼此联系、 互相配合,故部分共犯中止具有不同于单个人犯罪中止之处

7、。笔者认为,当实行犯出于自已 不愿继续犯罪而中止其犯罪行为时,如中止者已到现场,则要求中止者有制止其他实行犯的 犯罪行为或将中止犯罪意思告之其他实行犯时才能成立中止。如中止者是非实行犯,则应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部分共犯中止犯罪,中止者成立中止是否受其他人犯罪形态的影响,在理论上争论很 大。在刑法理论上大致有五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中止者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 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倘若没产 生这种效果,中止者不成立中止。第二种观点认为,共犯只要停止自己的行为即可成立中 止,不论共同犯罪最后发展程度如何。第三种观点认为,除主犯外,其他共犯的

8、中止应依行 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已尽力阻止了其他共犯行为但未能有效,也成立中止。第四种观 点认为,应依行为人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定,如果 行为人以自己消极或积极的行为,确实已切断其以前的犯罪行为同以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 系的,即使危害结果最后由其他共犯促成发生,行为人也成立中止。第五种观点认为,中止 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解体,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 意联系,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47 参见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第二卷) ,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52 页。 论共

9、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时犯罪形态的认定(6) 2 原因力。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不符合中止制度的目的,且过于苛刻;第二种观点不分具体 情况,无视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故不科学;第三种观点对主从犯设不同的中止标准, 既违反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实践中又难以操作,因为主犯有时也难以控制局面;第四种 观点在实践中难以具体衡量。笔者基本同意第五种观点,但不赞同“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 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的提法。笔者认为,只 要中止者切断与其他实行犯的主观共同故意,客观上停止了犯罪行为就可以成立中止。 当中止者是实行犯时,中止者如在去犯罪现场实施犯罪以前中止自己的犯

10、罪行为,就无 需有制止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也无需将中止的意图告之其他实行犯就构成中止,但当其 与其他实行犯共同去犯罪现场以后才中止其犯罪行为则应需此条件。因为只要行为人不去 犯罪现场实施犯罪,其他实行犯均明知中止者不参与犯罪了,中止人与其他共犯者之间的主 观共同故意已经切断,故中止者构成犯罪中止。此时不能苛刻地要求中止者还要有制止其 他共犯者的行为或将中止意思告知其他实行犯。但如果中止者已与其他实行犯去了犯罪现 场,如中止者没有制止其他实行犯的行为或将中止意思告知其他实行犯则不构成中止。比 如行为人悄悄地逃离犯罪现场但其他实行犯并不知情,其他实行犯还是会认为中止者与自 已一起在实施犯罪行为,

11、其他实行犯犯罪的意志没有受到影响,其与其他实行犯的主观故意 并未切断,且其客观上又有共同去犯罪现场实施犯罪的行为,故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中止, 其犯罪形态不具独立性,其他继续犯罪人成立何种犯罪形态,中止人就成立何种犯罪形态。共同去犯罪现场以后成立中止要有阻止其他实行犯的行为,或将停止的意思告知其他 实行犯,是二者同时具备还是只需其一即可? 笔者认为无需二者同时具备,只需具备其一即 可。因为制止其他实行犯的行为本身就向其他实行犯表达了中止的意思,而无制止其他实 行犯,但将中止的意思告知其他实行犯,就使中止者与其他实行犯的共同犯罪故意切断,不 能苛求中止者必需有制止其他实行犯的行为,否则不符合设立中

12、止制度的目的。制止其他 实行犯行为是制止当中一人还是制止其他所有的实行犯? 显然只要有制止其他实行犯中的 一人即可。同样,将中止意思告知其他实行犯中的一人就可。但制止也好、告知其他实行犯 自已不想继续犯罪了也好,其制止、告知的对象均应是在场的实行犯而不能是非在场的实行 犯,否则中止者与实行者之间的共同故意就没有切断。告知在场的实行犯的告知内容,只要 明确告知中止者不参与犯罪了,不需说明不参与犯罪的原因。特殊情况下中止者即使未告 知其他实行犯或未制止其他实行犯也构成中止。这种特殊情况是指少数行为犯,如该罪客 观行为特点决定必须每个共犯亲自实施才能既遂的情况,如强奸、脱逃罪等。如三个在押的 服刑罪

13、犯共谋一起脱逃,并准备了脱逃工具、打探了脱逃线路,在脱逃时三人出监门后在翻 越监狱围墙时,一人自动中止逃跑,但并未告知另外二人,另二人翻出围墙后才发现该人未 出来,此时该人不因未告知其他共犯中止意图不成立中止。这是因为刑法规定脱逃罪客观 要件行为只有脱逃者本人亲自实施,其他共犯不能替代,各共犯行为具有独立性。 中止者为非实行犯时情况较为复杂,应区分帮助犯、组织犯、教唆犯。 11 中止者是帮助犯时,应区分是事前帮助、事中帮助、事前通谋事后帮助的不同情况。 事前帮助犯在帮助行为已实施完毕之后,需行为人有积极消除自已帮助作用的行为时48 以上五种观点均转引自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第二卷) ,

14、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81 482 页。 (6) 3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4 年第 5 期 才成立中止。因事前帮助行为人提供帮助后,自己的行为就实行完毕,此时要成立中止必须 是积极的中止而不能是消极的中止。如事前为杀人者提供了杀人的凶器,帮助者必须将凶 器取回或者有向杀人者要回凶器的行为才成立中止。 事中帮助犯除中止向他人提供帮助外,还必须告知实行犯自已停止犯罪的意思或有制 止实行犯的行为才成立中止。因事中帮助的中止者不告知实行犯中止意图或不制止实行 犯,中止者与实行犯共同故意就未切断。 事后帮助犯只须有意不提供事后帮助行为就成立犯罪中止。 21 组织犯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要视具体情

15、况而定。刑法分则如将组织、指挥行为本身规 定为该罪的实行行为,则组织犯只要实施组织、指挥行为后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因为按照 刑法理论的通说,只要行为人行为具备刑法分则规定某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就达该罪既遂, 在这种情况中只要行为人实施组织、指挥行为就已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故不可能存在犯罪 的未完成形态。如组织、指挥行为不是某罪实行行为,也应视组织、指挥犯的组织、指挥行 为 是否已实施完毕而定。未实施完毕只要消极中止不再继续行为就可构成中止。如已实行完 毕,则须有积极的行为,如解散犯罪组织、消除自己指挥行为的作用时才成立犯罪中止。 31 中止者是教唆犯时,要视教唆行为是否实施完毕而定。如未开始教唆

16、或教唆行为未 完成时,只需消极中止不再继续教唆就构成中止。但如果教唆行为已结束,则教唆犯应有积 极制止被教唆者实行犯罪的行为才构成中止。 三、部分共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犯罪时 部分共犯停止犯罪是因停止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时,其犯罪形态的认定应区分停止 者是否已到现场实行犯罪,停止者是否将停止情况告知其他实行犯等情况。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犯罪可能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能发生在去犯罪现场以后既遂 以前,还可能发生在达成共犯约定但无具体预备行为之前。如受邀约犯罪的人只同意一起 犯罪,但在未实施共谋、准备工具等预备行为以前,不管是自动中止还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停 止,属于只有共同故意但无共同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本文第一个问题中,笔者谈到共犯因分工不同致行为不一致时,实行犯的犯罪形态决 定非实行犯的犯罪形态。故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部分共犯停止犯罪只须探讨共同实行犯 的情况。如共犯均为实行犯时,部分共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犯罪后,其余人继续实施犯 罪,停止人的犯罪形态如何认定? 理论上通行的观点是在场的实行犯犯罪形态由其他继续 行为的实行犯的犯罪形态决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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