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律师业务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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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新公司法公司法对律师实务的影响对律师实务的影响 【推荐给好友】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作者:王秋生新的公司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法律。这次公司法的修订意义重大,它不仅对我国公司立法、司法、公司实务、公司法理论乃至我国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产生直接而现实的作用和影响。而律师在公司法律实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公司成立到公司终止,几乎每个环节都需要律师提供专业服务。无论是实体条件的满足,还是程序规范的实现,都需要在律师的帮助下,根据法律要求准备相应的法律文件,履行相

2、应的法定程序,才能达致法律认可的有效结果。作为律师,应通过诉讼、非诉等律师实务活动,去激活这部被誉为是21世纪最现代化、最先进的公司法 ,不仅要让广大投资者真正成为新公司法的受益者,同时也要为我们广大律师创造更为广阔的业务空间和新的机遇。一、诉讼业务新公司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针对时弊,提高了公司法的可诉性。新公司法与1993公司法比较,在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措施更加得力,也更具有操作性。特别是当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规定通过诉讼途径进行救济的条款较多,这些诉讼主要有:1、股东代表诉讼。新法加强了董事等公司高管人员、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并规定其滥用职权,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其赔偿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规定为单独股东权,持一股的股东即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而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必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才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新公司法第20、21、113、150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其它人,有可能成为该类诉讼的适格被告。以上人员如有违反新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八种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公司在诉讼中应当处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公司不得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2、股东会和股

4、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之诉。股东大会、董事会在作出决议时,可能存在程序或者内容违法、侵犯股东权益的问题。会议决议作出后,决议内容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如果违法或者侵权,要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侵权行为,必须通过撤销会议决议或者宣布会议决议无效,才能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侵害行为。新公司法第22条分为四个方面规定了该项制度:第一,分为可撤销之诉和无效之诉;第二,对撤销之诉规定起诉时间为自决议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规定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第四,明确决议被法院撤销或者认定无效后,公司应予办理相应的撤销或变更登记。3、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引起的诉讼。新公司法在沿袭法定资本制度的基础上,将实缴制

5、改为认缴制。股东对认缴的出资或者认购的股份,必须在公司成立的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都是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表现。股东出资不到位,直接侵害公司利益,其他已诚实出资的股东则是间接的受害人。在公司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也成为受害人。因此,对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以上三个方面的受害人都有权对其提起诉讼。首先,新公司法第28条、第31条规定,股东出资不到位应当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若出资瑕疵股东不履行此义务,则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其补足。其次,根据第28条第

6、二款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股东也可以直接对瑕疵出资股东提起诉讼,追究其违约责任。另一种情况是,暇疵出资股东掌握实际控制权,由于无法得到实际控制人的同意而获得公司的印章、证照,从而,公司实际上无法提起针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补缴出资之诉。此时,出资无瑕疵的股东有权依据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12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对抽逃出资且未予返还的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数额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

7、充赔偿责任。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股东、董事、经理应当对抽逃出资股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当股东出资不到位,损害到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起诉出资不到位的股东。4、股东知情权诉讼。新法扩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将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等列入查阅范围,对会计帐簿的查阅作出了特殊规定。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8、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5、股权转让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新公司法第72、73、74条规定的精神及司法实践,在涉及股权转让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一)因公司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或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强制转让股权或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转让价、付款时间或其他条件的,权利受到侵害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讼。(二)如果股东依法转上股权后,公司不及时或不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或不及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或不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权及其出资

9、的记载的,权利受到侵害的股权转让人或股权受让人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三)期待转让方股东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有权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的损失。6、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现实生活中,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依照1993年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不能请求公司回购自己所持有的股权的,而新公司法对此采取了更为灵活的态度,规定了股权收购请求制度。新司法第75

10、条规定了三种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若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若股东与公司不能达到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的诉讼。根据公司法第40条、第41条、第101条规定的精神及司法实践,当有权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主体怠于行使权利,或者适格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遭到有权召集会议的主体拒绝时,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公司依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诉讼。8、请求公司解散与清算诉讼。新公司法根据现实经济生活的需求,规定了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权利,为股东解决公司僵局问题提供了最后的救济途径。公司僵局是指公

11、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新公司法第181条规定了公司解散机制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第二,解散事由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公司经营遇到显著困难,已经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难以挽回的损失,公司存续将会使股东利益遭受更大损失;另一方面是公司遇到管理困难,股东或者董事关系陷入僵局,公司无法进行正常运营,或者公司被部分股东非法把持,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9、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诉讼。由于种种原因,中介机构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

12、、评估报告等材料,使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资本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新公司法第208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公司债权人发现公司发行资本不实并且评估机构或者验资、验证机构出具了虚假报告时,可以直接要求评估、验资、验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10、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诉讼。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公司股东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逃避契约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十分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可以引用新公司法第20条创设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揭开公司面纱”,而直索股

13、东的责任,从而使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得以矫正,使法律的公平原则得以真正贯彻。鉴于我国目前的信用机制和信用基础,今后债权人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之诉的案件将会大量增加。此外,新法增加规定允许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作出专门规定。新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今后一人公司一旦无法证明公司的财产与其股东的财产是各自独立的话,就会导致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股东就得对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非诉业务新公司法降低设立公司的门槛,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降低到了3万,股份公司从原

14、来的1000万降到500万。这满足各层次市场主体和中小投资者的需要,活跃民间资本,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在另一方面也会使潜在的纠纷大大增加。公司对外交易的资本担保降低,交易风险增加,必然会促使与公司交易的一方为避免风险所需考虑的防范措施就会增多,而这些防范措施只有律师才能更好的把握。所以,笔者认为律师将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1、制定公司章程。新公司法与1993年公司法相比,强制性规范减少了,任意性规范大大地增加,特别是赋予公司章程更大的自治空间。由于不同的公司其股东构成不同、行业性质不同,内部结构及决策权的配置与行使不同,都需要制订不同的符合自己公司要求的具有特色的公司章程。今后,不管是大股

15、东要想控制公司的运作,还是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公司过多地受制大于股,都可以在章程里做一些规定,以使章程设定对自己有利,所以公司章程的制定就要“量体裁衣”,而这项工作又非得依赖律师不可。这将成为律师很大一块非诉业务。2、股权(份)转让。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可以代为拟定或审核股权(份)转让协议。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律师可以代为参与谈判,保证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现,保证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利益得以顺利实现。对新公司法规定的在特定情况下的中小股东的退出机制,律师可以代为与公司进行谈判,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利益。新公司法第76条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

16、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自然人股东死亡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就股权的继承代为谈判,保证股东继承权的依法实现。3、公司合并、分立、存续。新法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公司合并和分立时,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第二,公司决定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通知债权人,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提前清偿到期债务,提供担保,或者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新法第182条规定了公司存续的有关内容,第一,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而决定公司存续。第二,在股东会会议中投反对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这些操作程序只有律师才能更好的把握,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防范各种交易风险。综上所述,新公司法的实施将给律师实务带来机遇。作为律师,我们应该更好的把握并充分利用这一机遇,使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成为我们律师业务新的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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