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协调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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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拆迁协调申请书征地拆迁协调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湖南宏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龙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长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上四家公司由长沙市汽车工业总公司与圭塘村签署租赁协议)长沙市鹏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南华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君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请求事项请求事项请求对长沙市雨花区圭塘村被征用土地面积 121.8165 亩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34756.35 平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协调。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基本事实:2002 年,长沙市雨花区政府为繁荣区域经济,参加港交会,实施系列优惠政策,决定对外招商引入知名汽车 4S

2、 店,重点打造万家丽中路的“汽车走廊”项目。2002 年年底,以长沙汽车工业总公司、华洋世纪、鹏驰汽车、裕丰汽车等四家著名汽车销售公司,在雨花区政府的招商政策感召下,与雨花区圭塘办事处圭塘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总共租用圭塘村约 80 亩地,用于汽车 4S 店项目招商建设,租期 20 年(2003 年至 2023 年止),雨花区人民政府圭塘办事处对租赁协议进行了签证。其中长沙汽车工业总公司租用 28.5 亩,前五年价格为每亩18000 元,合计年租金约为 50 余万元,第 6 至 10 年租金涨为 21000元/亩;华洋世纪租用 17.34 亩,每亩价格 2.18 万元,第 6 至 10

3、年租金涨为每亩 2.48 万元;长沙鹏驰汽车销售公司租用 18 亩,为18000 元/亩;湖南裕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用 15 亩,租金为 18000元/年(后裕丰被湖南君临汽车贸易公司收购)。四家公司与圭塘村签订的租赁合同都约定,租金每年度支付一次,甲方(雨花区圭塘办事处圭塘村)对该宗土地具有合法的产权及对外出租权,并经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甲方承诺并保证承租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全权归乙方实施项目开发、引进及招商建设工作。甲方还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废除或提前中止协议(除乙方 6 个月不缴纳租金)。合同签订后,2003 年 4 月 18 日,为感谢长沙市雨花区政府圭塘街道办事处在经营环境方

4、面所做的努力,经华洋世纪等四家公司协商一致,向圭塘办事处赠送了风神蓝鸟 2.0 L04 款旗舰版轿车一辆(价值 20 万左右)。长沙汽车工业总公司租用 28.5 亩地后主要建成了三个 4S 店,即星众、帅众和龙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星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由湖南湘江涂料有限公司控股,前两家店因经营不善,在 2005 年转租给湖南长丰集团(现在的湖南长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帅众公司也在 2005 年转租给湖南宏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代理五菱汽车)。 2010 年,在 6 家 4S 店苦心经营下,万家丽路“汽车走廊”市场刚刚开始成熟,效益也正逐步上升,但却没想到,雨花区政府为了满足某房地产开发商的要求

5、,居然完全不顾当初的招商承诺和 6 家 4S店投资上亿、尚在合同经营期限内,将 6 家 4S 店列入征地拆迁范围。2010 年 8 月 16 日,雨花区政府第一次公示称,将对万家丽路“汽车走廊”进行拆迁,其中华洋世纪等 6 家 4S 店就在拆迁范围内。8 月 20 日区政府又以张贴公告,拍完照片就走人的方式进行了第二次公告,而后圭塘办事处才有人员通知 4S 店有关人员:“申请人进行 4 次公告后,将强行拆除 6 家 4S 店。”9 月 10 日,区政府召开 6 家汽车 4S 店总经理与区政府信访局、政府办、国土局等见面会。会议中有关领导表示,对汽车 4S 店前期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但是 4S

6、店建筑容积率小,要在申请人的租赁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意为房地产建筑容积率大,政府见效快,受益大)。而在针对六家 4S 店提出的,本次征收前并向相关权利人发预征通知、未征求权利的意见,也并未组织听证,实际上该宗土地在2008 年就已经预征,2009 年通过省政府审批,但区政府及圭塘村委会从未将有关情况告知 6 家 4S 店,直到 2010 年 8 月 16 日才知道有征收一事,六家 4S 店中的华洋世纪一汽大众店和东风雪铁龙店在2010 年上半年花 800 多万装修和改建店面。2010 年 9 月 20 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下达第四次公告,并限令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在 2010 年 9 月

7、30 日前实施拆迁腾地,否则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认为:第一,雨花区政府这次土地征收程序严重违法申请人作为该宗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和雨花区政府招商引资的对象,理应对该片土地的权属变更情况得到及时通知,并能参与相应的听证程序发表意见。然而该宗土地在征收之初,雨花区人民政府完全不顾该宗土地已与申请人签订 20 年合作协议的基本事实,未与申请人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沟通,于 2008 年开始预征,2009 年 11 月 10日通过长沙市政府征收报批,2009 年 12 月 21 日通过了省政府的审批,严重违反了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关于征地补偿程序的规定,既没有给作为权利

8、相关人的申请人发布预征地通知,也没有组织听证,更没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申请人直至 2010年 8 月份才得知此消息,并被告知近日将对申请人的店面进行拆迁,时间之仓促、事发之突然令申请人大感震惊之余又措手不及,无法使自己的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反映。第二,雨花区政府作为此次土地征收的立项主体,违背了雨花区政府在招商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条款,严重失信于民。申请人在雨花区人民政府的批准同意下,同雨花区圭塘办事处圭塘村委会签订为期 20 年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我方租用的土地所建成的经营项目在正常使用期间,仅可因不可抗力或市级以上政府对土地重新规划才能进行拆除并进行相应补偿。该

9、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申请人对雨花区政府在该片区域开展的招商引资政策的信任和响应,因此合同的期限长达 20 年之久。项目建成之初,申请人对该地区的发展前景充满了希望并投入了大量财力物力,认为该区域的经济在雨花区政府相关政策的引导下将得到持续而稳定的发展。然而合同仅仅履行了不到一半的时间,雨花区政府就开始着手实施对该片土地征收,作为房地产开发之用,完全违背了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初的真实意愿。雨花区政府既是该宗土地招商的鉴证人,又是该宗土地的征收人,这显然是完全失信于社会的行为,一旦拆迁,给申请人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 2.8 亿元,还其中不包括历年来市场培育所投入的广告营销活动和经营前期亏损等费用近 5

10、000 万元和区域品牌无形资产的损毁,这种“朝令夕改”的做法极大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严重破坏了长沙招商引资形象,对长沙最近入选的“国际形象最佳城市”是一种抹黑。第三,六家 4S 店不属于违章建筑,2009 年度没有年审是由于土地被预征,圭塘村依照雨花区政府的安排不给申请人出具相关年审手续而“被违章”的。1、申请人与圭塘村签订的 20 年土地租赁合同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也是合法有效的。当时雨花区政府为了表明招商引资的诚意,政府的派出机构圭塘街道办事处还在该土地租赁合同上进行了鉴证和盖章。2、6 家汽车 4S 店,在 2003 年都经过了雨花区政府、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审批和立项,并办理了报建手

11、续和年审。但 2009 年申请人再次申请年审时,是由于土地出租方圭塘村村委会以不愿意缴纳年审费用名义,拒绝给申请人盖章造成的,事实上是,预征地时间是 2008 年就开始了,所以 2009 年度,在雨花区政府的授意下,圭塘村委会才没有给申请人出具年审手续,造成 6 家汽车 4S 店两年不年审后即成为所谓“被违章建筑”。 综上,申请人 6 家 4S 店于 2003 年起先后由雨花区政府招商引资在圭塘村建店发展,由于汽车 4S 店建店投入大、回收时间长,故在签订租地协议时均确定了二十年的租地时限,再加上建店初期圭塘村地处偏僻、市场培育期较长,大部分 4S 店前期亏损严重,经过多年努力,逐步进入投资盈

12、利回报期。作为雨花区经济快速发展的参与者和有功之臣,申请人理应受到扶持和优待。申请人在发展过程中,历尽艰辛,好不容易形成了现有规模和品牌效应,其经营的汽车品牌和拥有的客户资源更是雨花区区域经济的巨大财富。一旦拆迁,势必造成数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各代理品牌业务资源的毁损,给申请人 6 家汽车 4S 店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6 家公司将面临长期亏损或破产关闭的局面。如果雨花区政府不顾申请人的意愿和合法权益,强行进行店面拆迁,将造成近 700 名员工失业,给所涉及的家庭生存、生活带来巨大影响,给社会带来极不稳定的因素。申请人依据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改革土地管理

13、的决定:“(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申请人强烈要求执行原租赁合同,不同意拆迁。或者严格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之规定,对申请人由于拆迁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合理地给予 6 家汽车4S 店搬迁时间,并依照信赖保护原则提供新经营场地,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此致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长沙市国土局雨花分局申请人申请人:长沙市汽车工业总公司(湖南宏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龙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长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鹏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南华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君临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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