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服务指南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0536577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8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服务指南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服务指南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服务指南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服务指南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服务指南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服务指南》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服务指南(2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服务指南一、评、调残对象及程序一、评、调残对象及程序(一)评、调残对象(一)评、调残对象(二)评、调残程序(二)评、调残程序1、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评(调)残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评残 10 张、调残 7 张)等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

2、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含病历复印件)。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部位证明(旧证复印件或原评残审批表、鉴定表)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原残疾部位残疾情况鉴定。3、 、县(区)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鉴定表,并在民政部规定的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属于因战

3、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县(区)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4、 评残材料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应

4、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公示情况逐级上报省民政厅。5、报送评(调)残材料内容为:评评残残报报送材料送材料1、区(市)县民政部门评残请示 1 份;2、伤残人员评残(调残)审批表一式 3 份(统一样式附后);3、医疗卫生专家鉴定小组做出的残情鉴定一式 3 份及检查报告单原件;4、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给县(区)民政部门的评残正式公函;5、本人申请(统一样式);6、本人受伤原始证明或原始医疗证明;7、2 名证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统一样式附后);8、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证件照 10 张(在职人民警察着制服);(照片:审批表 3

5、 张、鉴定表 3 张、底卡 3 张、伤残证 1 张)9、身份证复印件(其中复员退伍军人需另提供证件复印件或复员退伍档案复印件);10、区(市)县、市编办对其公务员和人民警察提供的负伤时的行政编制证明;负伤时的公务员登记表11、公务员、人民警察负伤时所在单位对其公伤认定证明(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警察负伤时的授予警衔命令)。调调残残报报送材料送材料1、区(市)县民政部门调残请示 1 份;2、伤残人员评残(调残)审批表一式 3 份(统一样式附后);3、医疗卫生专家鉴定小组做出的残情鉴定一式 3 份(可先填写一份,再复印两份)及检查报告单原件;4、伤残证复印件及伤残人员登记卡复印件(

6、或原评、调残审批表复印件或旧证复印件);5、本人申请(统一样式附后);6、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证件照 7 张(在职人民警察着制服)。二、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发布机关】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发布日期】2006711 【实施日期】2006711 【文 号】民发2006110 号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 1-10 级,其中,1-6 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一)具有下

7、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 3 级或三肢瘫肌力 2 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 5 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 6 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 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 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8、(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 3 级或截瘫、偏瘫肌力 2 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 4 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 4 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 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9、;12.双眼矫正视力0.02 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 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 个月以上

10、,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级;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级;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RAEB-T 型;32.淋巴瘤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1.中度运动障碍;2.截瘫或偏瘫肌力 3 级;3.双手全肌瘫肌力 3 级;4.四肢深感觉丧失;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

11、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7.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8.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9.利侧肘上缺失;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1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50%;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3.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 2 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 或视野16%(或半径10);17.双眼矫正视力0.05 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18.一侧眼球摘

12、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 或视野24%(或半径15);1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0.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22.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23.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级;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 根);25.慢性心功能级;26.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27.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28.高血压 3 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29.大面积心肌梗死,EF40%;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损害;31.小肠切除3/4;32.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

13、期 6 个月以上);33.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3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5.膀胱全切除;36.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37.重度炎症性肠病;38.腹内结核广泛肠粘连,伴有反复发作的肠梗阻;39.尘肺期;40.尘肺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级;41.尘肺、期伴活动性肺结核;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级;43.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44.淋巴瘤期,需定期化疗;45.重度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46.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47.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或不能手术;48.糖尿病出现下

14、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1.中度智能减退;2.重度癫痫;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2 级;5.单肢瘫肌力 2 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 2 级;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8.二肢深感觉丧失;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利手前臂缺

15、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6.双膝以下缺失;17.脊柱骨折后遗 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 或视野32%(或半径20);2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22.双眼矫正视力0.1 或视野32%(或半径20);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24.吞咽障碍,仅能进

16、流食;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26.下颌骨缺损 6cm 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8.舌缺损全舌 2/3;29.双侧完全性面瘫;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级;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级;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34.心脏移植术后;35.单肺移植术后;36.莫氏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37.高血压 3 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38.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 EF40%;39.全胃切除;4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41.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42.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4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46.肾移植术后;4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