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五大自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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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1 年度灾害年度灾害预预防和防和处处理理计计划划总则在煤矿生产过程中,矿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时时刻刻受着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和煤与瓦斯突出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尽管各项安全规程的制定实施和多方面经验积累,使重大事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各种自然灾害还时有发生,给安全开采带来很大困难,为了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文明生产,综合推进”的方针,确保矿工的安全和国家的财产不受损失,提高全体职工的抗灾自救能力,特制定 2011 年度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理计划。第一章 水灾预防一、一、 对井下水灾的预防对井下水灾的预防第一条第一条 矿各级领导必须加强对防排水工作的领导,主管生产的副矿长及

2、主管安全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对各生产区域,特别是可能突出的地点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研究分析,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探放水工作的各项规定,防止突水,杜绝淹井事故发生。第二条第二条 矿地测科技术人员和跟班技术员经常深入采掘现场,收集水文地质资料,做好水文地质预报工作,弄清矿井的涌水量及老空水位置,作好突水预报工作,防止水患发生。2第三条第三条 由地测部门,搞好施工地区的地质工作,较准确的预报出施工地区的各种地质构造,采掘工作面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及有采必探,先探后采的探放水措施,防止突水事故发生。第四条第四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突水预兆,特别是老空水,若发现有透水征兆时

3、,立即汇报生产调度室及有关单位,同时撤离工作地点等候处理。第五条第五条 凡事上山打钻探水时,必须撤出所有可能受威胁地区的人员,施工前由矿编出安全措施报煤管站、市局批准后,认真贯彻落实,若打钻突然透水,且压力大,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撤离到安全地点,向矿调度室及有关单位汇报,等候处理意见,严禁捅、捣钻眼及移动钻杆。第六条第六条 及时清理水仓,由主管生产的矿长负责,调配劳力,并组织有关单位在五月底前对井下各个内外水仓彻底清挖一次,保证达到最大容水量,尤其是主水仓,要指定专人定期清理,保证正常排水。第七条第七条 由机电科负责,定期对全矿双回路、发电机组及主要供电线路要详细检查,架空线要做到登杆检查,电

4、缆线要做泄露试验,高压电机和高压电缆要进行耐压试验,并对井上下高压和低压供电设备均进行一次过流保护工作。第八条第八条 有机电科负责定期对排水设备(包括管路、供电线路、水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水泵台台完3好,管路趟趟管用,截水阀灵活可靠,使每台水泵都能发挥作用。第九条第九条 有机电科负责组织人员,每季进行一次对井下接地网路的测定工作,对地面避雷针、避雷器和井上下设备进行测定,缺少的避雷设施要立即补齐,防止因雷击事故导致矿井无电,造成淹井事故的发生。二、二、 地表水灾的预防地表水灾的预防第十条第十条 在雨季前,矿成立防洪指挥部,由安全科负责制定防洪计划和安全措施,做好一切防洪

5、准备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由安全矿长、生产矿长负责组织生产科、安全科等有关单位对矿区内的塌陷区、裂缝、排水池等检查一遍,对发现的威胁矿井安全的问题,及时解决。第二章 火灾预防及处理措施一、地面火灾的一、地面火灾的预预防防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仓库、木料厂及井口处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管路畅通无阻,其它防火器材齐全,由矿保卫科负责管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井口附近 20 米范围内,工业广场及仓库中的严禁明火作业,需要电焊和气焊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总工审批,由安全科派人监督执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井口和主扇风机房附近 20 米范围内严禁烟火及各种易燃物品的堆放。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矿区内各地

6、区不得私接电线,机电科负责定期检查,4否则要强行拆除,并给予罚款。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加强冬季四防管理,由保卫科负责定期检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地面消防池内经常储足水量,不得放空,木料厂稍芭垛派责任心强的人昼夜值班,发现险情,及时处理汇报。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木料厂、仓库、井口附近均要设立“严禁明火”的标牌,对不利于消防、威胁财产安全的行为严加惩处。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由生产科负责,利用高压水泵向煤堆内注水,防止煤堆内温度升高,引起自燃,如发现煤堆自燃预兆,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地面防火管理均有保卫科、安全科、机电科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加,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由保卫科负责提

7、交书面报告。二、井下火灾二、井下火灾预预防措施防措施(一)机电方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严禁带烟火下井,严禁私带火药上下井,矿灯必须防爆,严禁在矿灯上乱刻乱划、敲打和在井下打开矿灯及随地乱拉。第二十一二条第二十一二条 井下严禁明火作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井下所有机电硐室、各运输机前后 5 米均要采用不燃材料支护,并配足灭火器材,确保完好定期交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机械电器设备需机电科验收合格后,发给防爆合格证方可下井,井下所有在用的设备,要按规定要求定期检查,5杜绝失爆现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井下电器设备三大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整定合格,安全可靠,且熔断电流符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8、六条 井下必须使用不延燃电缆,接头必须用防爆线接线盒,电缆必须按规定悬挂在巷道一侧上不,严禁用铁丝悬挂,修理巷道时应采取措施保护电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井下供电系统必须坚持执行“三无、四有、两齐全、三坚持”,确保供电安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井下供电必须使用不延燃电缆,对井下机械运转部分,应做好保养维护工作,及时加注润滑油,以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止摩擦起热,引起火灾。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井下电器设备安装、检修、搬运严禁带电作业。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在任何工作地点,严禁用木板和其他易燃材料搭设操作休息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电气设备着火时,在场人员发现后要奋力把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灭

9、火时应先切断电源,尔后方可使用洒水灭火,否则,只准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二)工程方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考虑矿井开采的长远利益,合理布置工作面,提高资源回收率。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巷道支护和煤柱尺寸要合理,通风设施的设置地点应适当,质量管理要加强,防止漏风引起煤炭自燃。6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采面放顶时,必须使放顶板全部垮落,特别是上下安全出口巷道和放顶线以外的支架,回不出来的,必须拉倒,防止向采空区漏风。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放炮过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第 287至 312 条规定,严格贯彻执行,特别是引药、填炮泥必须合格,撤人、警戒、连线、信号等必须安全可靠,必须使用放炮器起爆,严

10、禁明线、明火放炮或放糊炮和空心炮。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采面结束及报废的井巷,自结束之日起,三天内运出所有设备和支架,五天内打好永久性密闭。密闭材料和质量要符合要求,不得使用煤和杂物代替封闭墙,封闭时应先封闭回风巷,或者二处同时施工。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对所有密闭,必须建立防火档案,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封闭火区进行管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凡井下有发火迹象和预兆,应及时进行检查,认真处理,并书面报告总指挥。(三)处理火灾的措施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根据火灾地点、火情、人员分布及巷道瓦斯情况选择正确的方法,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不危及井下其它地点人员的安全。2、不致于瓦斯的聚集,煤尘的飞扬

11、,造成爆炸事故。3、不使超限的沼气通过火流或使火源蔓延到瓦斯聚积的地方。4、进风井口,井底车场着火时,应使风流短路,使其直接从风井7排出。5、采面和掘进头发生火灾时,原则上保持正常通风。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矿井发生火灾时,应采取以下措施:1、首先通过撤出采区和一切因火灾发生引起瓦斯、煤尘爆炸而受到威胁的人员,同时向总指挥和市局救护队报告。2、积极组织力量抢救遇难人员。3、采取措施,防止烟雾向人员集中的地方蔓延。4、切断火区电源,防止救护人员触电和发生瓦斯爆炸。5、积极组织人力、物力、控制火源,直接灭火,当直接灭火无效时,应采取隔绝灭火封闭火区,当发现有瓦斯爆炸危险时,要立即救护人员。6、处理井下

12、火灾时,采用的通风方法必须有利于抢救遇难人员和灭火。第三章 瓦斯、煤尘灾害预防及处理措施一、通一、通风风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主扇司机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主扇应配合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修理。停开主扇,必须报总工批准,防爆门和转换风门各种操作机构必须灵活可靠。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矿井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必须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通风科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8措施,进行风量调节。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

13、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 1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 0.5%时,方可由专人开启局部通风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1、井下局部通风机必须由通风科安排专人管理,并保证正常运转,不准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2、不准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2 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使用三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3、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口不得小于 10 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4、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距掘进头不准超过五米。5、不准吸循环风。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严禁破坏风门、风帘、风桥、密闭,严禁打开风门不关。二、瓦

14、斯事故的二、瓦斯事故的预预防措施防措施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认真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员应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杜绝瓦斯超限,杜绝空班漏检。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矿井瓦斯日报和跟班、三次测风记录,必须报矿总工审批,然后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审阅批示的措施,有关单位9必须认真执行。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瓦斯管理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超限作业。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盲巷和长期停工地点,必须在巷口打好闭子、栅栏、挂上警标,严禁人员进入。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认真执行瓦斯排放制度,井下因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时,应按规定排放瓦斯,撤出所有影响地区的人员,把好路口,切断电源,严禁一

15、次排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瓦斯检查员应重点检查瓦斯容易聚集的地点,如工作面的上下角、采空区边沿等,要针对具体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使局部不得超限。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在揭露地质情况不明的断层时或者盲巷道穿过老空时,应制订特殊安全措施,报总工审批,防止瓦斯大量涌出,造成瓦斯超限。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井下电气设备消灭失爆,严禁失爆火源的发生。三、煤三、煤尘尘事故的事故的预预防措施防措施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每个采掘工作面的回风巷必须设置隔爆设施(水棚),隔爆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通风科每周检查一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井下采

16、掘工作面的机头、装载点及转载点均要10安装洒水装置,并正常使用。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溜煤眼不得兼作进风巷,且不得放空,所有进风巷均不得出现超速现象,严禁杂物堆积影响巷道的有效断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定期清扫巷道中沉积的煤尘,主要进风巷要定期刷白。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时的处理措施:1、必须全力以赴抢救遇难人员,迅速撤离所有受威胁地区的人员;2、切断灾区电源,组织人员对灾区进行侦察,发现着火点,立即扑灭,防止二次爆炸;3、侦察和抢救人员必须带有一定数量的自救器,灭火器和轻便工具,以及瓦斯检测仪,若发现通风系统设施被破坏,风流紊乱而威胁其它地区时,尽力恢复正常通风。第四章 顶板事故的预防处理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开工之前,应由生产科编制作业规程,经总工审批,向全体施工人员认真贯彻后,方可施工。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在掘进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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