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退役运动员的养老保障的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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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退役运动员的养老保障的改革建议本文作者:期刊发表360期刊网 网址:http:/ ,指出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包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 通知将运动员养老保障工作纳入到国家保障工作的制度体系中,使运动员养老保障工作进入制度轨道。但是,退役运动员的养老保障不仅涉及到我国社会保障的总体安排和制度设计问题,还涉及退役运动员群体的特质性,涉及到我国竞技体育改革中各种制约因素。1、养老保障的可及性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基本上把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和择业让位于市场。而针对运动员群体特质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安排却没有相应跟进,给退役运动员养老保障带来很大的困扰。第一,退役运动员的就业

2、、生存压力大,养老难保障。长期以来,我国的竞技运动把运动成绩作为质量管理的单一评价指标,运动员的生存技能过于单一,个体素质和社会需求相脱节,难以适应社会的需求。一旦退役,几乎成为“文化知识的废人”和“身体的废人” ,他们就业难、收入无保障、伤病多,生活问题难以解决,是劳动力市场的弱者。即便是政府加大了救助和帮扶的力度,保障面仍然很窄。据北京晨报报道,中国运动员保障主要集中在对“优秀”运动员的保障,如安置就业必须获得过世界三大赛的冠军,一般运动员退役后要自谋出路,生活难有保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2002年编制的全国体育人事工作调研报告 ,我国每年大约有3000名以上的运动员退役。在湖南等8个

3、省区,处于待业的退役运动员,占全部在队运动员人数的28.9,占运动员编制总数的24.2,其中宁夏回族自治区比例高达78,是在训运动员的3倍,滞留运动队时间最长的达21年。另据南方周末报道,被誉为“金牌工厂”的辽宁体院,2002年积压的待分配人员有数百名,2003年获得各种冠军的就有数十人。国家体育总局的数据显示,2002年该省待业比率达34.5。与严峻的现实不相称的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并没有给职业运动员带来有效的保障。这有我国整体上社会保障功能不强的原因,也说明职业运动员这个群体还游离在制度设定之外,从政策层面看,则是对运动员的保障无论是理念还是具体措施都相对滞后,但其中最重要的问题,还在

4、于制度设计不完备,缺乏群体的特质性。第二,制度设计缺陷,养老保障可及性差。1997年7月我国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模式,运动员的养老保险类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模式,执行结果具有明显的“不适应性” 。首先,运动员作为特殊人群,他们退役之后身份各异,有国家干部、合同制工人、学生,更多的人处于待业状态,如果将其简单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必然存在因身份差异而导致的待遇不公。其次,那些长期处于待业或就业状态不佳的伤残运动员,很难形成养老金积累。因为现行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在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并且参加保险缴费期限满15年,

5、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待遇。竞技体育的特点决定了运动员伤残的不可避免性。伤残不仅发生在运动当期,还发生在延迟性上。延迟性是指运动员的伤残有一定的潜伏期,退役前没有表现出来,退役后,由于身体机能的退化,伤残逐渐表现出来,并且随着身体机能的退化,伤残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显然,这一部分人退役后很难再就业或就业的稳定性差,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和累计缴费将无从谈起。再次,目前的养老保险待遇偏低,保障功能有限。按规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59.2,其中基

6、础养老金35,个人账户养老金24.2。无论是基础养老金,还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制度设计作为参保者的养老金替代率,都只是劳动者退出劳动岗位那一时点的替代比例,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退休者的养老金相对收入水平会趋于下降。对于伤病缠身的运动员而言,工作年限短,日常需要耗费大量的医疗费,基本养老金显然不足其用。第三,制度涉及的对象性问题。首先是制度的指向性。究竟为运动员提供的养老保障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制度,还是仅仅作为国家统一制度在体育领域内的运用,是必须考虑的问题。这里涉及到运动员参保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缴费记录是否可被统一制度接受,保险费和保险金如何转移接续?运动员退役后失业或待业的,只要

7、个人愿意继续缴费,是否可以视同缴费年限,领取养老金,该责任又由哪个部门负责?等等这些问题目前都没有一个相应的政策框架。其次是覆盖范围问题。运动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呢?目前没有确定。即使我们认定运动员的养老保险应该覆盖所有运动员,而不仅仅是优秀运动员,如何确定运动员的参保条件也是一个问题。有学者指出,运动员在训期间身份较为特殊,有的是国家干部,有的是合同制工人,还有的是学生身份,对其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就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以什么标准界定运动员参保和参保待遇值得考虑。2、体育保险发展缓慢,养老保险亟待开发体育保险是指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市场化和商业化的原则,为体育运动和体育产业提供的保

8、险。自桑兰、姜涛等事件后,我国已有2万多名运动员自己付费购买了体育保险。但相较于国外成熟发达的体育商业保险,我国目前基本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相当缓慢。最早提出体育保险设想是在1995年3月,当时11位全国政协委员向八届全国政协会议递交提案,要求给那些曾为我国体育事业做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建立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1996年,香港南华体育会主席洪祖杭先生向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捐款1200万元,用于建立专项保险基金,为国家队运动员进行保险。同年5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设立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体育保险部,作为体育保险的职能部门。闭在国内,体育保险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体育产业保险,一类是运

9、动员保险。从国外的成熟经验看,保险作为一种商业性分摊损失、转移风险的经济手段,能够更好的发挥其经济补偿作用。从我国的情况看,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滞后,体育保险大多还停留在一些传统险种上,缺乏针对性。主要原因在于:从供给方面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体育保险业务只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一部分。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发展速度缓慢。表现为对体育保险市场开发的意识不到位、专业性不强、保险产品险种少、条款粗、理赔难、服务差等问题:一是险种少,投保人缺乏选择空间。目前,国内专门的体育保险产品非常少,相关险种只有综合责任保险和意外事故保险 。仅有的险种,也存在费率高、条款缺乏灵活性等问题。生命人寿保

10、险业相关人士表示,国内的体育保险产品大多是公众责任险、人身意外险、财产险的变种组合,养老保险等产品在国内至今还是空白。二是条款粗。由于一些保险公司生搬硬套现有的格式化产品,条款不细,权利和义务规定和体育本身的特点不匹配,保障范围不够全面,难以满足要求。三是缺乏熟悉体育、保险和法律的人才,尤其缺乏精通精算技术、理赔核赔技术及保险公估技术的人才,难于开展业务。四是业务对象过于单一导致逆向选择,业务风险无法分散,使保险费率居高不下,缺乏市场竞争力。从需求方面看,一是运动员的保险意识仍然不够。长期以来,我国体育实行举国体制,运动员由国家出钱培养,由国家拨发工资,有伤病由国家出钱治疗,养老和转业多由国家

11、负担,各种大型体育赛事的风险也由国家承担,这种隐性的社会保险使体育运动主体缺乏风险意识,有的甚至心存侥幸。二是投保能力不足。投保能力是指体育运动主体客观上有没有能力购买体育保险。总体上看,虽然目前我国体育保险有非常大的潜在需求,但是一般运动员收入水平都不高,难以支付保费,一些俱乐部、运动队及体育企业由于经营和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经济效益不好,也无力为运动员投保。从外部因素看,一方面,体育保险经纪市场发展滞后。成熟完备的保险市场应包含保险人、中介人和投保人三大主体。体育保险经纪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欧洲已经有了成熟的运动员保险市场,通过经纪公司购买保险的投保人占投保总人数的50。相比而言,中国

12、的保险经纪市场发育较晚。全国仅有“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一家专业体育保险中介公司,这与我国庞大的运动员保险市场极不协调。另一方面,现阶段我国体育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覆盖面窄、比较零散、条款陈旧,和现实脱节且不成体系,严重制约了我国体育保险业的发展。二、退役运动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重构我国运动员平均每年的淘汰率大约为25,如果恰逢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年,淘汰率甚至会达到或超过40。每年平均约有2700名运动员退役,运动员的再就业面临走向人才市场和双向选择的问题。考虑到运动员职业是青春的职业,运动员从青少年时期或更年少的时候就进入运动队,这使他们失去了其他获得机会,这些机会成本理应得到补偿。运动员退役

13、养老保险旨在为运动员因职业的特殊风险损失和退役后养老的基本需要给予补偿。1、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制度设计运动员过去的养老问题由国家和职能部门负担,改革后将运动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必然的选择。但是,改革的成本不应该完全由退役运动员个人承担。如果将退役运动员养老保险类同职工养老保险,要他们依靠个人账户养老,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的个人账户基本上是空的,这实际上存在一个国家没有对他们付出的贡献做补偿的隐性负债问题。为此,应该由国家通过专项财政支出来填补“空账” 。从长远看,需要在制度设计方面更有作为。首先,必须强化政府主导作用,设立专项养老基金。其次,坚持公平性原则,调整和改变“一刀切”的做法,对

14、从事运动强度大、易受伤、对身体健康危害大的运动项目运动员的养老保障作相应的政策倾斜,让他们享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养老保障待遇,这即是对运动员的生存保障,也是对从事高危运动项目的一种激励。再次,坚持统一协调性,政府必须统筹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医疗保险、福利与优抚问题,促进各项保障功能协调到位。2、建立多支柱的运动员养老保障体系考虑到运动员的特殊风险,应该建立一个多支柱的运动员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各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所遵循的一项共同思路,它既能够减少政府责任,又能够为被保险者提供更全面、更丰厚、也更安全的退休保障。我们认为,我国运动员的养老保障可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运动员补充养老保险、补偿性养老福利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等四个方面。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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